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府发〔2013〕3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3年9月24日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决策民主的有序性,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州政府的重大行政事项应实行开放式决策。
本规定适用于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启动、草案起草、预告、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决策审议、决策结果反馈。
第三条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和人民团体等组织代表,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专家和公众等个人代表,依照本规定参与州政府开放式决策。拥有意见表达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参与政府开放式决策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公民不得参与政府开放式决策。
第四条州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组织、协调、指导政府开放式决策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的提起、草案起草、调研论证,组织实施行政决策过程各环节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拟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三)重要的自治法规草案、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公共政策;
(五)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需要实施开放式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中,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州政府开放式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程序:
(一)州长、副州长提出决策事项,由州政府办公室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提交议题,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二)各县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公众等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交州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分管副州长审核、州长同意后,由州政府办公室交由相关承办单位,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第七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拟定决策方案草案。
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对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八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决策事项提请州政府审议前一般应按下列规定事先征求意见,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州政府决策:
(一)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征求有关县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和公众的意见,确保利益相关群体尤其是残疾人、失业者等社会群体平等表达意见;
(四)涉及群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第九条对涉及民生等公共政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事先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甘孜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实行决策预告制度,决策事项应事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或获得草案全文的途径;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第十一条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可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公示:
(一)在“中国甘孜”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在有关的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公示。
第十二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开放式决策的各个环节,认真收集、分析整理和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方案草案在提请州政府决策时,应同时提交包含有关征求意见范围、主要意见归类和采纳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第十三条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州政府审议前,应按照《甘孜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规定事先经州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提请州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州政府办公室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和公众参与程序审查。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和未进行开放式决策并书面说明公众参与情况的,不得提请州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州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通报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州政府常务会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州长签批后,议题中有开放式决策事项的,由州政府办公室在会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研究议题、议题内容及公众参与方式等信息通过《甘孜日报》、“中国甘孜”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预告。
第十七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部分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州政府常务会议也可邀请州政府法律顾问、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决策方案草案应于会前送达应邀列席的人员。
第十八条州政府办公室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报名申请列席会议。
参加列席会议的群众代表,按一定名额或比例在报名人员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应遵守会议纪律和会议程序。
州政府常务会议涉及开放式决策事项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草案起草情况及主要内容;
(二)参会的州级有关部门发言;
(三)参会的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发言;
(四)参会的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发言;
(五)州政府领导发表意见;
(六)州长作出决策。
州政府常务会议未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的,取消前款第(四)项所列程序。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决策事项的社会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进行汇总,在“中国甘孜”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众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经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开发布和按期实施。决策后正式发布的文件,应通过《甘孜州人民政府公报》、“中国甘孜”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开。
审议通过的自治法规草案应依法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按程序报送省政府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按照《甘孜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州政府实行开放式决策,应邀请新闻单位参与新闻报道,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内容组织宣传和解读。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众参与州政府开放式行政决策,公众对开放式行政决策事项所提意见或建议被采纳、有重大贡献的,州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州政府开放式行政决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发表针对他人或组织的恶意攻击和诋毁性言论;对参与的决策过程,应主动、准确、客观宣传,不得歪曲事实、断章取义。
第二十六条各县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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