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发[2014]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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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广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铁路行车事故按《广安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按《广安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水上运输事故按《广安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按《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按《广安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按《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按《广安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按《广安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其他领域事故灾难按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全市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本辖区、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处置。
2.1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负责组建并统一管理应急专家组,调度所需应急队伍和相关专家。同时,组建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各专业工作组。
本预案的应急组织体系见下图所示:
2.2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较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安委会自动转为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安全监管局。各机构职责如下:
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较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广安军分区、武警广安市支队、省安全监管局给予增援。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民航、铁路、建设、水务、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集贸市场和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和紧急调度,指导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负责通信行业安全生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电子信息、无线电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负责为应急指挥信息网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协调通信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照广安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负责事故灾难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其监管企业制定和实施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做好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事故灾难重大应急技术研究;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市卫计委: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具体按《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市水务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渔船、地方电力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市农业局:组织协调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强化药品储备管理,保障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药品供给。
市旅游局:组织协调涉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市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市监察局: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市司法局:负责安全生产法制宣传,组织协调司法救济。
市外侨港澳台办:负责协调涉外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相关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规范性文件审查。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的综合协调工作及事故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等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及其他市级电力相关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中石油、中石化在广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
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安分公司: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通讯保障。
广安军分区、武警广安市支队:根据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2.3区市县、园区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辖区内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预防预警
3.1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等特殊电话和水陆交通GPS系统、煤矿瓦斯远程监测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2预警行动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重特大事故灾难时立即上报市政府。
4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在立即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要通报安监部门。各级各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中、省在广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市外侨港澳台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事故灾难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安监部门。
5应急响应
5.1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事故分级、响应级别、预警颜色及事故后果对应关系见下表所示:
事故等级
预警级别
预警
颜色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事故后果
特别重
大事故
I级
红色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高速公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事件;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60%以下,或造50%以上70%以下供电网户停电;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的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
Ⅱ级
橙色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事件;
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的事件;;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较大事故
Ⅲ级
黄色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2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一般事故
Ⅳ级
蓝色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2应急响应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时,在中、省预案正式启动前,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办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安办或市级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安办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决定,并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市安办及市级有关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5.3指挥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级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办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省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后,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力量,有效开展救援工作。
5.4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5部门应急联动
较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市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火灾事故灾难。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协助。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3)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和城镇燃气事故灾难。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4)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石油、中石化在川直属单位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5)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6)煤矿事故灾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7)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8)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协助。
(9)职业中毒突发事件。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0)旅游事故灾难。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市旅游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外侨港澳台办、市气象局、市保险协会等部门协助。
(11)水利工程、渔船、地方电力事故灾难。市水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12)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3)电力生产事故灾难。国网广安供电公司或其他市级电力相关单位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14)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协助。
(15)电子信息、互联网、无线电突发事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协助。
(16)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事故灾难。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协助。
(17)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市农业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协助。
(18)其它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5.6新闻报道
按照《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7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6.2保险理赔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6.3调查总结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灾难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省上直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灾难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及建议。较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后,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在1周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应急保障
7.1体系预案保障
7.1.1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县两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2预案体系保障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市、县、生产经营单位三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7.2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通信传输。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市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安监部门。
7.3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应急装备建设,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行业领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7.4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强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规划布局,建立完善各类应急队伍,凝聚应急救援强大力量。
7.5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急需。
7.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7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8救援物资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和调配体系,确保事故灾难发生时,应急物资及时足量到位。
7.9人员安全保障
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应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确保现场人员安全:一是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制定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二是明确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三是开辟应急避难场所;四是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五是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10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灾难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广安市《财政保障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7.11社会动员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7.12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应急避难场所。
8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地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市安全监管局每三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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