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上半年,我市城乡道路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过快,为全面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分片分段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构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开展月、季、半年、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并检查、督促其落实。各级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安办牵头,商公安、交通、农机、教育等部门,适时召开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并督促落实。
二、整治安全隐患,改善安保设施
(一)集中整治安全隐患。各县区要把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列入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办治理的重要内容,牵头组织安监、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加大排查力度,强化源头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多发路段、通行客运车辆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进行全面排查,逐条路线建立台帐,逐个路段制定整治方案,分县、乡两级落实整改责任。要将“安保工程”延伸至农村县、乡、村公路,重点改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路段的安全设施,重点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等。县区政府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和安保设施专项资金,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治理。
(二)严格道路建设“三同时”。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要严格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公路工程,一律责令整改,最大限度减少因安保设施缺乏而发生伤亡事故的现象。新、改、扩建公路竣工验收应由交通、安监、交警部门共同参与,经验收合格的道路方可允许车辆通行,对确需通车的隐患点段以及没有经过验收的乡村道路要落实监管措施,限制通行车型。
(三)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要结合机构改革,加强交通监管队伍、装备等建设,整合监管力量,强化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率,特别要加强乡镇一级政府安全监管力量,完善机构、人员,保障必要的经费。乡镇安全监管员要掌握辖区车辆数、隐患点、驾驶人员的动态,及时处理上报有关情况。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村客运源头安全管理的指导,对农村客运源头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水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研究制定对农用车的监管措施。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交警中队;不能设立中队的,可向乡镇派出所派驻交警或授权委托派出所管理;警力确实不足的,由乡镇政府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辖区乡镇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四)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监控能力。各地及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智能交通管理手段建设,重要国道、省道要逐步安装动静结合的电子监控设备,逐步建立具有公路监控、图像识别、数据查询、报警等功能的动态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技防措施。
三、强化源头管理,深化专项整治
(一)加强客运源头安全保障。各县区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开展对农村地区群众安全出行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群众的出行需求和出行习惯,有针对性地发展农村道路客运。要通过政策引导、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支持大型骨干道路客运企业重组民营、私有客运企业和车辆,不断拓展农村客运覆盖范围,推进农村客运发展。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以道路条件定车型,对县到乡、乡到村农村道路客运采取不同的车型。根据农村客流特点,以片区经营、开行“赶场车”、“学生车”等为主要的运行方式,引导农村客运市场安全发展。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按规定落实承运人责任险等各种保险,提高农村客运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严格驾驶员的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从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入手,严格考试标准,严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关,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术。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对客运驾驶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通报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要从驾驶资格升降级、年度审验、违章记分周期和车辆保费等方面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着力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
(三)强化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安监、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要定期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交通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职业技能不过关的驾驶员,坚决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活动,要把汽车客运站场作为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辆出站上路。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探索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能力。
(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安全事故隐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跟踪督查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公安部门要采取突击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治理“三超”、酒后驾驶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持路面管控的高压态势。公安、交通要强化路面行车秩序整顿。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汽车、摩托车、货运机动车、拖拉机改装和修理(厂)点,打击“大标小吨”,非法拼装、改装、报废车辆等非法行为。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非法客运车辆的整治力度,净化道路交通治安秩序;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监控和管理;教育、农机等部门要加强校车、农用车的安全监管,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注重宣传引导,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把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新闻宣传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同时,要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五进”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并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对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通过认真查处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切实搞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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