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府办发〔2013〕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和省环境保护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环发[2012]36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和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制度、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从源头到末端建立有效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控机制,从根本上缓解机动车快速增长对我市带来的环境压力,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提升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全市机动车新车准入、环保定期检测、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发放、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建立完善网络传输、抽检执法、维护治理、车用燃料、车辆过户、淘汰报废为一体的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一)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2013年适时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标志分为绿色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核发。在用车必须通过环保检测合格后,方可发放环保标志。
(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市、县区要加强对营运和高频率使用机动车的排气监管,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进行专项治理,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淘汰进程,尤其要加大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淘汰力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三)加强新车污染控制。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符合全省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中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部门直接注册登记。跨省或跨市(州)转入我市的车辆,要符合我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本市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新车与转入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公交、出租、环卫、营运车辆应选购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环保型机动车。
四、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
(一)规范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监管。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取得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无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测工作。市、县区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并视情况通过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联网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检测工作符合规范要求。对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当地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按规吊销环保检验委托资质,并通报当地质监部门。
(二)开展环保定期检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并按照国家氮氧化物总量减排要求,分步推进实施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方法。对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全市统一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对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全市统一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各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安装信息传输设备,将机动车排污检测数据实时传输到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营运车辆的排污检测数据应同时传输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定期将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将检测数据资料归档。
(三)建立检测维修制度。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对定期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给同级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年审,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手续。维修企业必须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确保维修后的车辆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同时建立维修档案并完整保存以备查。
(四)实施机动车污染物监督抽测。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对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对环保限行道路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检。对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各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五、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
(一)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保证我市车用燃料标准和相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步实施。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流入我市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按照全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采取先城区、再郊区、后农村的办法,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对新建、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环保部门要进行严格环评审批,并执行油气回收相关标准。
六、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环保检验机构资质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车用燃油、燃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制定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推动我市CNG(压缩天然气)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稳步推进LNG(液化天然气)、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配合质监部门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过户、机动车年审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符合环保达标要求的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机动车转入登记;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落实“黄标车”的限行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城市规划落实机动车环保检测用地。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的落实和方案制定,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对营运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机动车车辆拆解企业的监管。
广元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生产车辆的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市环保局要建立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与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联网。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必须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质监部门联合建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联网监管平台联网后,才能开展检测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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