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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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重大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的规定认定。
有关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二)经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且按照本办法规定应予以奖励。
第八条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含其直系亲属);
(三)受害者(含其亲属)的投诉。
第九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负责、分级受理的原则。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综合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导协调工作。其他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奖金领取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负责本县(市、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导协调工作,并制定本县(市、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具体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举报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调查核实结束后,除无法联系的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举报登记。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负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二)案件调查。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结案材料。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审理决定。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备案。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案件统计。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安委办负责管理,对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查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案件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经调查属实,安全监管部门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经查实后给予煤矿停产整顿或关闭处理的,奖励举报人1—5万元。
举报煤矿企业非法生产、非法建设的,经查实后给予煤矿停产整顿或关闭等处理的,奖励举报人5—15万元。
(二)举报煤矿以外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经查实后给予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奖励举报人0.3—1万元。
举报煤矿以外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并给予取缔的,奖励举报人1—3万元。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各项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下列情况确定奖金数额: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的经济损失;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违法行为涉及金额;
(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七)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对同一案件同时向各级各相关部门举报的,由案件牵头查处部门给予举报者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七条审核发放举报奖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安全监管部门查办的举报,由查办部门填写《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审批表》,报市安委办审核。审批权限:兑现举报奖励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市安委办主任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5万元以上由市安委会主任审批。
(二)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按下列情况办理:
1.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2.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填写《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领取单》。
3.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电话、短信或书信向办案人员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由办案人员代为填写《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领取单》,并在“其他需要说明情况”栏内说明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
第十八条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查办部门和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下载1、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审批表2.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领取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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