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市中区等4个区城市低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乐府办函〔2011〕37号
颁布日期:2011-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市中区等4个区城市低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乐府办函〔2011〕37号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9〕2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乐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乐府办发〔2009〕19号)精神,结合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和金口河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城市居民上年度平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市政府研究决定,市中区等4个区城市低收入的认定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

本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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