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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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态市建设和小康社会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规定,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为目标,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形成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制度,完善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工作体系。
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泸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中石化泸州分公司、中石油泸州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工作目标: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借鉴省内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机动车辆实行定期简易工况法检测,推行环保标志、机动车检修、淘汰报废制度,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建设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在主城区对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和加快老旧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对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高排放车辆采取限行措施。
(一)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和限行措施
1.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在城区范围对机动车辆实行黄、绿色标志管理措施。对达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发放绿色标志,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标志。公安部门要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纳入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时的审核内容,机动车排气检测周期应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对不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通过年审。
2.逐步采取限行措施,根据城区空气质量情况,公安部门适时在主城区的部分道路对未取得绿色标志的高污染排放车辆限时限行,以加快老旧黄标车淘汰,切实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3.加强新车污染控制。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和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阶段性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公交、出租、环卫、营运车辆应选购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环保型机动车。
(二)推行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工作
1.建立检测维修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对环保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强制进行维修。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机构应严格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稳定达标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在维修后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取得环保标志方可上路行驶。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处理。
2.规范环保检验机构管理。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无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测工作。环保检验机构应公开检测程序和检测收费标准,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选择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复检。
3.检测方法和执行标准。根据总量减排需要,要逐步实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方法。在四川省地方排放标准出台前,暂按《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执行。
4.检测机构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规范建站;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企业运作,自主检测;管理有序,方便车主;建立制度,强化监管的原则。根据城区机动车的保有量及分布情况,在城区范围内建造。检测站选址尽量靠近公安检测站和主要交通道路,以方便车主检测。
5.建立社会化运营机制。鼓励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具备条件的单位和法人取得省环境保护厅审核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均可承担机动车排放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各检测站依据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6.实施机动车污染物监督抽测。环境保护部门应配备尾气快速检测仪器,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根据需要对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对环保限行道路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检。对定期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各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加快高污染老旧车辆淘汰
通过限时限行、补偿奖励等措施,鼓励使用低排放汽车,积极引导使用清洁能源,将一批高排放、高污染的老旧车辆进行淘汰,优化我市机动车排放结构,从而削减机动车排放存量,达到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目的。根据国家环保部、省政府下达任务,“十二五”期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四)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
1.积极开展对加油站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加强对我市成品油销售企业和省外流入我市油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油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鼓励推广使用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加快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进度。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及验收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
三、具体职责
(一)组织保障。我市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是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中石化泸州分公司、中石油泸州分公司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城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牵头落实工作;编制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具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通告的起草和宣传工作;负责对检测站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市政府对限时限行措施提出具体实施建议方案;按照市政府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机动车污染物监督抽测;组织开展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市机动车清洁能源产业发展。
(四)市经济和信息委: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牵头实施,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符合环保达标要求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的注册上牌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污染实施道路、停放地抽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受检车辆和实施机动车辆限行措施的管理工作,并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车辆基本信息;负责按市政府批准的机动车限时限行实施方案开展限时限行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I/M(检测/维修)制度的落实,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提高维修质量;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和维修车辆情况的基本信息。
(七)泸州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中属于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检测和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我市生产销售车辆的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是有效改善我市城区空气质量、全面建设现代化“中国酒城”、实现“十城合一”的需要,是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确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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