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泸市府办函[2016]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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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6]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切实做好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
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年增长达20%以上,截至2015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50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之一,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严格规定了采取提高燃油质量标准,对新车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增加遥感监测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在用机动车实施定期排放检验并发放环保标志等一系列硬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明确了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体系
市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起机动车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市委编办要尽快研究设置全市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承担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市环保、发改、经信、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要研究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强化部门协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机动车污染整治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检验监管平台建设
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督促市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加快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建设,确保2016年5月1日前建成并取得检验资质许可。泸县、合江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已确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业主加快机构土建和设备安装,其中泸县确保2016年5月1日前建成并取得检验资质许可,合江县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建成并取得检验资质许可。市环境保护局要牵头加快泸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平台建设,确保2016年4月底前建成投运,保障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顺利开展。
(三)开展公务用车环保检测,严格环保标志发放
2016年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根据我市实际,2016年5月1日起对全市在用公务车先行开展环保检测。公务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社会车辆在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前,按现有政策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执行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在维修后经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标志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加强油气回收治理及车用燃油监督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牵头做好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确保年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严把油品质量市场准入关。
(五)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实施黄标车限行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鼓励出租、公共交通等行业采用电能等新能源汽车来替代传统的燃油汽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在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后,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道路行驶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专项检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待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并在入城及主要街道醒目处设置相应标识标牌。
三、加大宣传,严格考核,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大宣传力度。市环境保护局要牵头制定方案,组织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二)严格考核问责。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按时完成。对因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履职缺位等影响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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