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泸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保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项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有序运转,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处置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努力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治安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泸州。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泸州市范围内突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等具有重大伤亡、重大社会影响与危害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工作原则

2.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减少损失。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维护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危害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正常交通治安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妥善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故性质、规模、危害与影响程度,成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妥善处置。

2.3属地管理、分工协作、条块结合、明确职责。发生适用本预案应急处置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快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以事故发生地县、区及其乡镇党政、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主要力量,按照其职责分工,分工协作,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把本部门、本单位应当解决的具体问题推向社会。

2.4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要求,注意讲究工作策略、方法和艺术,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采取说服教育、协商调解等有效方法,加强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亲友以及围观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扩大事态、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

2.5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势、规模、危害、环境、社会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现场应急处置事故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不得携带武器。遇特殊情况报经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可以使用警械。

2.6依法办事、果断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严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好事故当事人的具体利益关系。由事故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2.7畅通联络、共享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地各级党政、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保持联络通畅,及时上报情况信息,相互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做到信息共享,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2.8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方针,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培训演练,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对突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以及组织、装备、技术、资金等各项保障工作。

3.组织指挥体系

3.1指挥机构:根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临时成立“泸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2人员组成

3.2.1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3.2.2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以及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

3.2.3成员:分别由市安监、公安、交通、医疗卫生、民政、纪检、监察、宣传、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讯、保险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3.3工作职责

3.3.1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3.2确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区县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职责与分工。

3.3.3分析研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类信息,判断事态发展规律与走向。

3.3.4决定事故应急处置决策、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地区县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3.5决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范围。

3.3.6决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有关重大事宜。

3.3.7决定是否出动处置性警力、使用必要的强制措施和警械等重大处置措施,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扩大。

3.3.8督促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路客运企业制定并贯彻执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3.3.9研究解决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3.4“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4.1区、县人民政府:

(1)制定完善本辖区应急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案,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客运企业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2)积极组织指挥辖区相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党政领导等有关人员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

(3)协助肇事单位接待、安抚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亲友,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做好各类后勤保障工作。

(4)总结辖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培训,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3.4.2公安部门:

(1)控制、警戒并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控制并保护肇事者,保护事故当事人、现场工作人员和围观群众的人身安全。

(2)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原因调查、证据搜集、尸体检验、肇事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3)掌握分析事故动态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事故伤亡、损失等基本情况。

(4)组织实施现场施救,以最快速度安全撤除事故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5)组织消防警力、设备,扑救和处置汽车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6)根据党委、政府或“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决定,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引发群众性闹事事件。

(7)依法开展涉嫌交通肇事违法犯罪查缉工作,严厉查处打击涉嫌交通肇事违法犯罪人员。

(8)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3安监、纪检、监察部门:

(1)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按其管理职能与权限,对肇事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开展履职尽责情况调查,查找事故原因与隐患,总结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意见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人员限期整改。

(3)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抄报有关职能部门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4)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4交通部门:

(1)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抢修、清理完善事故现场路段道路通行安全设施,保证及时恢复正常交通。

(3)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5医疗卫生部门: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绿色通道医院”作用,积极组织急救队伍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调动各医疗部门、医疗专家、医疗器材设备、医药卫生用品、药品等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保障伤员不至因为拖延救治或救治失误导致死亡,尽最大努力控制和减少事故伤亡,保护伤员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3.4.6民政部门:

(1)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人员迅速转移、管理、火化尸体。

(3)组织、协调并落实符合民政救济条件的事故当事人的民政救济工作,尽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4)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7宣传部门:依照《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新闻报道及其把关等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3.4.8检察院、法院:必要时提前介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依法追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员。

3.4.9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公司: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讯技术保障,保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过程的通讯畅通,协助公安网监部门对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进行封堵。

3.4.10事故发生地乡镇党委、政府:

(1)积极组织参与本辖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

(2)协助肇事单位接待、安抚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亲友,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做好各类后勤保障工作。

(3)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11肇事车辆行业主管部门:

(1)组织并协助肇事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伤员救治、善后处理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工作。

(2)负责接待、安抚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亲友,做好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3)按照管理职权,对肇事单位、运营业主、相关责任人员开展履职情况调查,帮助其查找事故原因和隐患,总结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4)依法在其管理职权范围内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将处理情况抄报有关职能部门。

(5)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12肇事单位(运营业主):

(1)组织人员积极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伤员救治、现场清理、尸体火化、后勤接待等善后处理工作。

(2)组织资金做好事故应急、伤员救治、善后处理的物力、财力保障工作。

3.4.13保险公司: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前预付保险车辆肇事的部分理赔资金,为事故应急处置、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将其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Ⅰ级)、较大事故、一般事故(Ⅱ级)两个等级。

4.1(Ⅰ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Ⅱ级):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处置程序

5.1信息处理:“110”、“122”指挥中心接到发生I、Ⅱ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分别上报上级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同时通报“110”联动体系相关职能部门、本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5.2预案启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对应启动应急处置预案。I级响应启动市级应急处置预案;Ⅱ级响应启动县(区)级应急处置预案。

5.2.1应急处置准备: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接到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报信息或者上级应急处置指令后,迅速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开展前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本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立即研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现场指挥与处置:

(1)“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确定现场总指挥,具体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总指挥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

(3)“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现场勘查调查组、痕迹检验组、伤员救治组、尸体检验组、善后接待组、现场秩序维护组等临时工作机构,确定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处置临时具体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由“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者现场总指挥确定。

(5)现场勘查调查、痕迹检验由交警负责,刑警派技术人员协助。

(6)伤员救治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交警协助。

(7)尸体检验由刑警法医负责,交警协助。

(8)尸体转运、火化由民政部门负责,交警协助。

(9)事故接待由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公安交警、治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助。

(10)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由公安交警、治安负责,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配合,必要时调动武警介入。

(11)汽车火灾与危化物品运输事故以公安消防为主,相关警种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协助。

5.2.3先期处置: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当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积极组织抢救伤员、控制肇事者、转移尸体,妥善安置其他当事人,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

5.2.4现场警戒与秩序维护:公安机关采取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严密措施,妥善疏散围观群众,切实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控制现场事态,杜绝发生“二次事故”,确保现场施救、勘查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现场工作人员、事故当事人以及围观群众的人身安全。

5.2.5教育疏导:事故发生地县(区)、乡镇党政领导和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面对面地做好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亲友以及围观群众的思想疏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诚恳听取群众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解释或解决群众提出有关问题,积极化解矛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法表达利益诉求。可通过现场广播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讲清道理,教育群众,耐心细致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力求尽快平息事态。

5.2.6伤员救治

(1)现场救护与指挥:医疗救护机构接到救援指令,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伤员抢救工作,既要积极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医疗救护机构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切实做好伤员救治指挥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人员,要自觉接受“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与指挥,加强与现场各救援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2)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援应急处置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方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3)转送伤员: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伤员伤情允许时,要尽快转送伤员。①复检已经检伤分类待送伤员。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处理后再行监护转运。②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救护机构。③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员伤情变化情况,确保治疗持续进行。④科学搬运,避免导致“二次损伤”。⑤按伤员伤情变化情况、医疗救护专家建议或“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转送伤员,做到合理分流,任何医疗救护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员。

5.2.7现场施救与撤除:事故现场处置结束后,组织事故施救、汽车维修、道路养护等单位和部门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及时采取施救措施,以最快速度安全撤除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5.2.8查缉堵控:一旦发生肇事逃逸案件,应当立即根椐发案和车辆逃逸方向、特征等情况,迅速发出查缉指令,各市际卡口、出城查报站、沿线交警、派出所闻警出动,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查缉堵控工作,“110”、“122”指挥中心及时收集事故现场信息,反馈给各查缉点,以便快速查获肇事逃逸车辆及其违法犯罪逃逸嫌疑人员。

5.3严格新闻报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宣传报道的指导管理,严格“把关”。对确需报道的,应报请市委、市政府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同意,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以正视听。公安、电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互联网管理,防止有害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

5.4做好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协调好参与处置各单位、部门间的行动,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制定的预案和指挥部指令,做好医疗救护、交通工具、应急通信、应急资金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5.5善后处理

5.5.1事故现场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交通、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尸体火化安葬结束、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亲友情绪平稳之后,现场总指挥应当报请同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及时终止应急处置行动,转入事故处理正常程序开展善后调查、处理工作。

5.5.2总结经验,完善预案。“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会同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以及有关处置单位,全面分析研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及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工作要求

6.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妥善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要明确任务和责任,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演练,落实人员和各种装备器材,保证随时“拉得出、用得上、处置得好”。

6.2加强情报信息搜集、报送工作,掌握应急处置工作主动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广辟信息渠道,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漏报、瞒报,密切注视掌握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可能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的苗头与动向,及时获取预警性、深层次、内幕性情报信息,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掌握应急处置工作的主动权。

6.3严守纪律,服从指挥。参与处置人员要严守纪律,坚持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部的命令,决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是,不准随意承诺任何问题,防止由于个人言行不当激化矛盾,授人以柄,因主观因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4依法处置,讲究艺术。处置过程中,参战人员要严格按照“以人为本、区分性质、讲究策略、疏导为先、把握时机、果断处置”的要求,依法办事,文明执勤,把宣传教育、思想疏导贯穿于处置工作的始终,切忌简单粗暴、感情用事,在群众聚集、情绪冲动的现场,除对少数打、砸、抢、烧、杀等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外,一般不宜当场抓人,而应先注意获取违法犯罪分子活动证据,待事态平息后,再依法严惩。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修订、解释: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由公安机关负责修订和解释。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客运企业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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