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把用地审批关,严查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违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土资源共同管理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成立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并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立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联合查处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预防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二)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拟建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三)城乡规划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等手续。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六)环保、农业、林业、文体、卫生、城管、安监、税务、工商、房管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对涉及用地、探矿、采矿等手续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登记手续。

(七)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在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的情况下,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依法停止供电、供水、供气。

(八)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金融部门不得办理放贷手续。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调查处理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确保我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正常运行,建立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是通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经验,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严格督促检查。

将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落实、执行情况列入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督查结果作为年度国土资源目标管理的考核依据。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督促检查,督促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和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导致违法用地,违法探矿、采矿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2.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5%以上的,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因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严重,被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为重点整改地区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案件,被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为督办案件的;

4.因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导致社会不稳定的;

5.对违法探矿、采矿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发生地质灾害、国家资源严重损失、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附件: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刘十庆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钟建国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永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李建章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鲁建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马宏市公安局局长

杨建林市监察局局长

江昌淆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周立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建文市水务局局长

王志敏市农业局局长

王澄琳市林业局局长

田禾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李康市卫生局局长

兰文军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刘友洪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吴光鉴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邓朝忠市工商局局长

刘波市国税局局长

王开东市地税局局长

罗崇东眉山银监分局局长

杜强伦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胡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胡昆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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