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眉府办发〔201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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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眉府办发〔2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强化基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办发〔2007〕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要正确认识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切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整治基础设施薄弱、非法客运问题突出、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急剧增长、群众安全意识不强等不安全因素,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障农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建机构,明确基层和部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职能
(一)组建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交管办),由分管领导兼任乡镇交管办主任,落实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乡镇派出所要确定一名副所长或一名民警兼任乡镇交管办副主任。通公路的行政村要聘请1至2名交通安全协管员(可由村、组干部兼任),协助乡镇交管办开展工作。乡镇交管办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工作设备,区县、乡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乡镇专兼职人员的待遇和经费。
(二)明确基层和部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职能。
1.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加强对乡镇交管办的组织领导;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加强农村客运站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乡镇交管办: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与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乡镇分会合署办公,指导村组交通安全村民自学小组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行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部门治理;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交警队、派出所、运管所(站)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车管业务。
3.交通协管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协助管理处置道路交通安全及突发事件;组织村民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引导村民拒绝搭乘不安全车辆和协助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劝阻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向本乡镇交管办举报;组织本村驾驶人协会会员开展交通业务自我服务。
4.乡镇派出所:发挥公安行政管理职能,与乡镇交管办共同开展工作,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配合乡镇交管办加强农村道路日常巡查管控;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赔偿调解等工作。
5.公安交警部门: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职能,指导乡镇交管办工作;确定乡镇交管办的委托授权范围;做好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交管业务培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整体规划,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会工作;指导并协助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6.交通部门:制定农村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确定乡镇交管办的委托授权范围,合理安排运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农村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认真执行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制度;做好从事运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考试;指导乡镇做好农村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和管理,督促乡镇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
7.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源头监管,做好拖拉机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运营拖拉机报废、淘汰规定;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农机驾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8.安监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综合监督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对事故危险点、段的排查、整治,牵头组织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9.教育部门: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活动,开设交通安全课程,加强道路安全教育;做好校车安全主管工作,严禁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车辆接送学生。
10.监察部门:督促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建立制度,规范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乡镇政府要落实领导带(值)班制度,组织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展日常巡查。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县、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本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查找、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隐患整治。
(三)建立委托执法制度。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统一的授权委托书,将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委托乡镇派出所。
(四)规范完善乡镇工作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交管办主抓、乡镇派出所协管、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区县、乡镇两级每年都要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五)规范社会化管理机制。各区县要支持、引导乡镇规范完善驾驶人协会分会的设立。各村社设立村民自学小组,接受乡镇交管办和驾驶人协会分会的共同管理。
四、加快发展,大力改善农村通行条件
(一)加强农村道路建设。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道路质量;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整治;对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应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抓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各区县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对道路通行状况开展综合评估、共同认定,在符合客车通行条件的农村线路及时投放运力;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管理,鼓励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模式,鼓励城市客运向农村延伸;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适用性车辆从事农村客运;严禁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农用车、非法改装车从事农村客运。
五、强化整治,严格督导考核和责任倒查制度
(一)深入推进农村摩托车整治工作。深化摩托车管理“眉山经验”,采取摩托车带牌销售、车驾管业务下乡、“一站式”业务办理等措施,巩固和深化“市县政府主导、乡镇政府主抓、职能部门联动、单位企业协同、群众广泛参与”的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局面,将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二)严格实行督导考核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市政府定期对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导,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年底进行考核评比,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经倒查存在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在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各区县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和部门实施督导、考核和责任倒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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