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对市政府工作负全面责任。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或者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议事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会议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依行政职权决定。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二章市政府全体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绵阳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列席;必要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重要工作、重要情况及重大事件;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议题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召集相关方面负责人进行充分研究,形成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第三章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八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绵阳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目标督查办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措施;

(二)学习重要法律、法规;

(三)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八)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九)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十)研究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议事的主体,列席人员为常务会议审议讨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情况说明。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组成人员出席会议人数应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常务会议。

(一)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提出建议报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常务会议议题。每次常务会议具体上会议题清单,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二)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事项,一般不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分管领导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当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所签上会建议议题,应提前将议题所涉内容事项全面了解掌握并协调一致。如对议题内容有分歧的,应将各方意见及所依理据一并提交会议,并反映分歧所在。议题承办单位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联系副秘书长或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就议题协调办理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组成人员询问。

第四章市长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二条市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市范围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市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四)研究市政府领导之间需要通气、协商解决的问题;

(五)通报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

(六)研究涉及市政府多个部门(单位)、牵头部门(单位)和分管领导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七)讨论需要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报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提出建议报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为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以决策的事项,一般不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市政府分管领导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当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五章市政府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五条市政府专题会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研究协调处理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五)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十六条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涉及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结果,按程序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第六章会议纪要制发

第十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长签发。并根据需要分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市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报会议召集人签发。由受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受委托副秘书长审核,报委托人签发。

第七章议定事项办理

第十九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作出的决定,市目督办要加强议定事项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要通过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来加强考核评估,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作出的决定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会议议定发文的,文件正式印发后按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工作需要报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报市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重要工作报告或议案,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提交会议研究讨论前,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涉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严格按照《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完有关必经程序后呈报,并附有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研究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二)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全体到会人员对需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不能全程出席会议,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以及依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的和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以下事项按照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三)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决策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依法决策相关制度。政府行政首长、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提出决策建议、履行决策职责。

决策建议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列为决策事项,启动决策程序。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负责决策事项起草;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起草。

第一节公众参与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向政府提出的建议,由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建议,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办理。

第九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调查研究论证,认为可以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决策建议的,应当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列为决策事项。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决策建议的处理情况向建议人反馈。

第十条对拟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汇集决策涉及的各方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视决策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决策起草部门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决策,重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

第十三条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四条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

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十五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节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作用。

第十七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专家、决策咨询机构在决策论证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

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报请政府行政首长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第四节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决策草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决策起草部门提请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及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起草部门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起草部门提交审议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送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决策草案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政府办公室不得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决策事项,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完成。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限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起草部门对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二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政府办公室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决策草案由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决策草案作出处理,认为可以提交政府审议的,应当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修改完善。

提交审议的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决定暂缓的决策草案,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对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

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决策执行主办部门组织完成评估后,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政府。

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提交政府。

第三十三条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程序执行。

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四条政府办公室和政府目标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决策起草部门、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级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的决策工作程序,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决策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