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绵府办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节能减排,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和省环保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环发〔2012〕36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统一规划,防治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完善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搭建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1、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各地应根据规划组织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负责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2、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采用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监制,省环保厅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核发,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各级公安部门应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时的审核内容。机动车排气检测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通过年审。

3、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营运和高频率使用机动车的排气监管,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进行专项治理,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淘汰进程。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等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4、加强新车污染控制。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和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阶段性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及公交、出租、环卫、营运车辆应选购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环保型机动车。

(二)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

1、规范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向省环保厅申请资质委托的审查并加强监督管理。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无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测工作。

2、明确检测方法。根据总量减排需要,各地要逐步实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方法。应尽量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测资源,建设简易工况法检测场站,在取得省环保厅委托后开展检测工作。环保检验机构应公开检测程序和检测收费标准,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选择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复检。

3、执行地方排放标准限值。严格按照四川省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实施。四川省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未出台前,对机动车实行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的,可暂执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

4、建立社会化运蓄机制。鼓励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具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条件的单位和法人均可成立环保检测机构,在取得省环保厅审核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后开展尾气检测,环保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5、建立检测维修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落实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并实施维修准入管理。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进行维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机构应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方法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稳定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上路行驶。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处理。

6、实施机动车污染物监督抽测。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对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对环保限行道路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检。对定期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各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

1、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保证我市车用燃料标准和相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步实施。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外地流入我市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2、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按期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绵阳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负责监督机动车污染防治排放标准的实施;负责对环保检验机构资质的委托申请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按照政府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组织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在2012年9月30日前,制定完善《绵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在2012年底前制定完善《绵阳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

市发改委负责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车用燃油、燃气价格及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的监督管理;制定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我市CNG(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稳步推进LNG(液化天然气)、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绵阳质监局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新车登记、机动车过户、机动车年审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符合环保达标要求的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机动车转入登记;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落实“黄标车”的限行工作。在2012年9月30日前制定完善《绵阳市新车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机动车环保检测线(简易工况法等)建设并投入运行,在2012年底前制定完善“黄标车”淘汰和限行工作实施方案。公安消防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的落实和方案制定,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在2012年9月30日前制定完善《绵阳市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

绵阳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环保局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企业生产车辆的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监督管理。

(三)建立环检信息化管理系统。

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市环保局要建立与省和国家联网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据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机动车信息年报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公告。在2013年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增强公众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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