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阿行署办〔2011〕124号
颁布日期:2011-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行署办〔2011〕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行署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74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新交安监〔201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运用科技手段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地区将在运输车辆强制安装使用车载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一、动态监控系统建设

为做好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自治区确定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为全区车辆动态监控合作单位,委托新疆成新九洲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自治区总平台及地州市分平台建设、技术支撑和服务单位。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分自治区总平台、地区分平台,县(市)分平台和企业平台,联网形成自治区、地区、县(市)、企业四级监控管理网络。地区分平台建设在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县(市)分平台建设地点由各县(市)根据公安、交通、运管、安监部门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监控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原则上建设在各县(市)交警大队。监控平台是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公用、共享平台,由自治区统一分配登录帐号,各部门不另行自建平台。各级监控平台建设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并实现四级监控平台联网。

二、车辆安装范围及时限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强制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道路运输车辆范围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运车辆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半挂牵引车辆、重型货运车辆(车辆总重14吨以上)。

各县(市)要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强制安装范围,全面抓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工作,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安装完毕。在以上车辆强制安装并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各县(市)、各企业可结合本县(市)、本企业的实际,逐步向其它车辆延伸。目前,已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的,两年内逐步升级、更换完毕。

三、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终端)选择

根据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自治区车载卫星定位装置选择规范的通知》(新安办字〔2011〕29号)以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安监行管字〔2011〕82号)精神,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总体要求是:产品符合国家要求、在自治区推荐的产品目录内、有行驶记录功能;使用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动态监控行业专用卡;直接或由原企业平台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加贴专用标志。

2011年5月1日前已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终端设备,必须更换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动态监控专用通信卡,直接和原企业平台接入地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同时两年内必需更换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四、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监控管理

原有企业自建监控平台、营运商建设的平台必须接入自治区监控平台,其车辆纳入统一监控管理范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网络使用专网、专线、专卡,以确保信号采集最低频率和特殊时期监控网络的稳定运行。原则上,中小企业及其他使用单位不需投资自建平台,由自治区总平台统一分配用户名,直接进入自治区监控系统,对本企业、本单位车辆进行监控,以减少投入。

五、监管部门及企业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督促、指导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地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建立、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运用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对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2.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车辆纳入道路运输证审查范围。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地区监控管理系统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3.对监控服务单位报告的营运车辆严重违法情况及安全监管、公安部门通报的情况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4.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提供国、省道各路段限速资料和道路交通行政管理分界点座标等基础信息。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车辆纳入检验范围。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或未接入地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车辆,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2.运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运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危险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2.将强制安装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3.运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对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对存在的普遍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4.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四)企业职责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按规定为其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地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

2.制定完善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限速标准。

3.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处理动态监控服务单位通报的车辆违法违规事项。

4.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时间。

5.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公安、安监、运管部门要建立本级、本部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密切协调合作。各县(市)交通、运管、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构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动态监控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促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水平。

(三)确保正常运行。各县(市)交通、运管、公安、安监部门经常要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搞好服务,各运输企业要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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