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09]6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
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
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
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
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9〕19号)及《关于就业专
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精神,结
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社区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
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类和协助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城市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以及由
其提供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托老、托幼、托
残等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协助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由城市管
理、劳动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治安、民政、卫生监督、环境保护、
人口计生、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协助管理性岗位。
(三)党政机关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
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
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并持有《就业失业
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
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五)少数民族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七)失去土地(政府征地)且符合前六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
1、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
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用人单位协办。
2、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劳动保
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数量、劳动报
酬等具体用工条件,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县市劳
动保障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数量、劳动报酬汇总后报州劳动保障、财
政部门备案。
3、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
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录用条件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报
名并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推荐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资格
审核,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考核;考核合格人员经
社区张榜公布1周后,由所在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公益性岗位人员认定证
明,凭认定证明由代管公益性岗位的劳务派遣组织开具统一的《公益
性岗位上岗通知书》上岗。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1、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以委托协议的方式,交由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组织代管,并签订劳动合
同,合同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合
同进行鉴证。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合同期满考核不合
格的,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励办法情节严重
的,由用工单位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由劳务派遣组织解除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
员劳动关系。
3、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用工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的,由用工单位报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调至其它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由劳务派遣组织解除劳动关系。
4、“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时间不受3年期限制,可按
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8年12月31日前
核准享受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岗位补
贴。“4050”人员劳动关系的解除按照上述2、3条办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35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不适用《劳
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公益性岗位的调配
1、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依据空岗情
况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公益性岗位调整情况表》报劳
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汇总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当地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街道、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及时跟踪服务,将辖区内用工单位公
益性岗位的空岗信息上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2、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不突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前提下,5个工
作日内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并跟踪空岗落实情况,
及时收回未落实的空岗信息并重新调配。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
1、用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制度、考核奖惩管理办
法。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考勤由用工单位
负责。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提供服装、袖标、工作牌、
劳动工具等。
2、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单位支付部分和岗位补贴两部分
组成,单位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后转入劳务派遣
组织,岗位补贴部分由劳务派遣组织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
3、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
按月编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劳务派遣组
织,由劳务派遣组织根据工资报表发放工资。
4、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工作
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五)其他
1、用工单位将在岗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
性岗位工种范畴内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已认定
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单位新增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
进行补充认定。
2、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进行档案备案管理,由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辖区内公
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劳动保障部
门建立本县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
据。
3、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公益
性岗位分布情况、公益性岗位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有关
数据实施网络化管理,同时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申报岗位补贴、社
会保险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上据实予以标注、签章。
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岗位补贴(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按所在县
市最低工资的1.6倍标准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
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
(二)自治州通过“以奖代补”、就业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
县市给予适当补助,但州级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岗位补贴、社会
保险补贴的比例不超过60%,其余部分由县市自筹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三)少数民族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较集中的县市可在确保完成各
项劳动保障工作的情况下,提高由州级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承担比例,
最高不超过70%。
(四)各县市可结合公益性岗位工作实际,依据工作量及贡献大
小,实行岗位补贴绩效挂钩。
五、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月支付,由
劳务派遣组织统一办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个
人应缴部分),经劳务派遣组织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由县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二)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拨付
办法。
(三)劳务派遣组织申报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公益性
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申领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3、享受岗位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原件、复印件;
4、劳务派遣组织与招(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及工资发放表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劳务派遣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
6、劳务派遣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账号。
(四)劳务派遣组织每季后次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劳动保
障部门审批,经县市财政部门核定,以转移支付方式将公益性岗位的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劳务派遣组织。
六、公益性岗位的监督
(一)各县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一年内对本辖区在岗公益性岗
位人员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四次检查。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一年内
不少于两次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就业责任考核内容。对弄虚作假、
人岗分离、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
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
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岗位
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病退
(职)、退休手续的人员占用公益性岗位及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严格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不履行空岗申报,调整备案,或设置额外条件拒绝接收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将取消其公益性岗位指标。
七、本意见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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