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博州政发〔2009〕3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博州政发〔2009〕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的工作要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推进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构建畅通、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立足当前抓重点、持之以恒抓整治、依靠科技强基础、依法查处抓责任、长效机制治根本”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活动,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全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万车死亡率保持或低于全疆平均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㈠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经费保障和考核奖惩等职责,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考核。
㈡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要加快制定完善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口岸)要充分发挥事故预防领导小组、创建平安畅通活动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部署阶段性工作,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州安委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㈢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特别是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些重大问题、重要工作,要加强研究协商,形成工作合力。州安监、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情况通报机制,主动将交通安全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口岸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辖区季度事故预防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情况、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和下季度的工作计划(年终报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及一季度工作计划)报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公安局)。
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以及交通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而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对达到自治州下达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指标的,予以黄牌警告;对超过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控制指标的,将予以红牌处罚,年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一票否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有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
各县市(口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考核。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职责,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建立长效宣传教育机制。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大交通安全宣传经费投入,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台账,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教育纳入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成为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公安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工作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让群众更多地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农机部门要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开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监管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宣传部门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积极引导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反映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曝光一批严重失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用工单位要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培训。车辆所属单位要制定本单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单位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建设等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四、严格执法,进一步整顿规范路面行车秩序
㈠认真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研判,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查找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措施。要加大路面管控力度,持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超速、超载、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强超强会、农用车违法载客、报废车上路行驶、骑乘两轮摩托不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张贴反光膜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改善道路通行秩序。在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启动相应工作预案,采取针对性、实效性强的管理措施,确保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㈡形成合力,加大源头治理。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的要求,集中开展超限超载车辆专项治理,交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抓总的职责,积极组织协调,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通过“源头堵、路面查”等多种方式,遏制超限超载,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㈢积极开展畅通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将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安全设施作为道路新建和改造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今年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对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设置的排查和完善工作,确保达到规范、合理和安全的要求。加强对城市出租车监督管理,加强畅通工程建设。
㈣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交通、建设部门要紧紧依靠各县市(口岸),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联动措施,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组织经常性的整治活动,坚决打击非营运客车参加营运、站外拉客、非法站场等违法经营行为。交通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的站点和营运车辆。
五、突出重点,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㈠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状况的审查、评估,严把企业资质、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准入关,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道路运输企业,督促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加强对客运车辆尤其是长途客运车辆的管理,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建立严密、完整、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审核签字不出站)等工作制度。公安部门要及时将运输企业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交通死亡事故情况通报交通、安监等部门及运输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加大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力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处理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作的协调管理。交通、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装卸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与管理,加快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督促并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详实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评估,严格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营线路、时间等的审批,着力整治现行危险化学品充装容器设计标准中的安全隐患。
㈢加强驾校培训质量监管,强化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交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把好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做好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质量信誉考评工作,完善培训与考试工作衔接机制,清理、整顿、规范驾驶员培训学校、各类培训班和教练员队伍。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驾驶学员培训登记制度,强化驾驶学员培训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培训档案,认真落实驾驶人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强化对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医疗急救技能、冰雪泥泞等复杂道路条件下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培训记录核签制度,努力实现驾驶人员培训考试信息共享,做好培训与考试工作的有机衔接。
㈣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环节,工商、经贸、交通、农机、公安、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车辆修理行业的监督检查。经贸、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力度,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主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解体。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装、技术等级不合格的车辆和报废回收车辆上路行驶。
㈤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学校组织的学生出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认真按照相关的准入制度共同做好校车、承租车辆及驾驶人员的排查建档工作;要建立健全校车驾驶人事故和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加快专用校车统一外观标识的喷涂工作,完善校车管理制度。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㈥规范电动车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部门要将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电瓶车纳入机动车的范围进行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把销售市场准入关,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同时,要联合质监、公安等部门每年定期对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电瓶车经销网点进行检查,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取缔销售不合格产品网点的经营资格。
六、大力整治事故多发点段,改善道路安全状况
㈠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交通、建设部门要不断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保证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全面提高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安全性。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擅自通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交通部门要严格公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㈡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各县市(口岸)要把治理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狠抓落实。要尽快成立州、县市(口岸)两级隐患排查整治专家组,在做出确定隐患等级、提出隐患整政措施等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专家组的意见。排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需整改路段的排查工作,并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确定需要整改的路段,由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单位,筹措整治资金,合理安排治理进度,严格整治时限,确保工程质量。完成治理后由自治州交通局牵头,组织安监、公安、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完成整改任务。
七、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㈠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制,整合公安、交通、农机监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农村专(兼)职协管员等力量,积极支持乡镇(场)交警中队建设,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管控,严厉打击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部门要加大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管力度,继续强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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