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处置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处置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处置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

昌吉州处置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机构与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3处置小组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监测

3.2预警预防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响应程序

4.5应急处置

4.6新闻报道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理赔

5.3调查分析

6应急保障

6.1力量保障

6.2装备保障

6.3技术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8奖惩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提高全州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确保处置工作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昌吉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邻州发生但对我州辖区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露、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涉及交通事故带来的道路通行,按照公安部门道路分流应急预案执行。

1.3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交通事故(Ⅰ)、重大交通事故(Ⅱ)、较大交通事故(Ⅲ)、一般交通事故(Ⅳ)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危及30人以上生命、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较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一般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

2.1机构与职责

州人民政府设立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统一负责全州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州委宣传部,州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安监局、民政局、司法局、州消防局、各保险公司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重特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预防重特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决策,决定启动和解除重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对救援行动做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州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处置指挥场所设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落实指挥部指示精神,执行指挥部决策任务,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组织全州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

州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的勘查、善后处置工作,做好总结和有关信息的上报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运输。协助公安局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州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协调血液调度,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减少人员伤亡。

州监察局: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对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追究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州安监局:组织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

州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对现场尸体进行清理。

州宣传部:负责组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会同州外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境外媒体的采访工作。

州司法局: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援助。

州消防局:负责事故现场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因造成的险情。

各保险公司:负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等财产的理赔工作。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接受指挥部指令,制定或调整现场救援方案,调动各相关单位力量和物资,下达现场处置指令,检查督促相关措施的落实,请求支援等。

2.3处置小组

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处置小组,主要有:

(1)事故调查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由州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核定事故损失,提出行政责任追究意见。

(2)交通保障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及当地基层政府人员组成,负责维护事故现场交通治安秩序,保障执行任务的各种车辆畅通无阻。加强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封闭有关道路,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对正常交通的影响。

(3)现场抢险组。由州公安局牵头,以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武警支队为主要调集力量,必要时调集州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及事发地相关机构、工程抢险等部门力量组成,开展工程抢险,清理事故现场,设置环保监测点,提供检测危化品污染的相关数据,明确危化品种类和性质,疏散和安置受泄露危化品污染地区的群众,处置危化品泄露,疏散群众,保障事发地周边地区公共安全。

(4)医疗救助组。由州卫生局牵头,会同州医院、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或灾区伤员的救治、运送工作。

(5)新闻报道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交通事故信息、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信息和抢险救援战斗情况等。

(6)后勤保障组。事故处置阶段的后勤保障由州公安局负责牵头,其它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配合完成。事故救助阶段的后勤保障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牵头,州直有关部门支持完成。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牵头,州公安局、民政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主要负责尸体辨认、存放、火化,对死伤者进行登记造册、通知家属,做好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对车辆、财物的损害程度进行调查评估,组织谈判、赔偿等事宜。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监测

交通事故多半因道路条件、气候、水文及不合理驾驶等原因造成。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要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设施和系统,通过气象台、站、监控中心及公安与公路巡逻车等,全天候24小时进行实时检测并预测大气温度、湿度、风力、风向、路面温度、湿度、路面状况、能见度等气象状况及突发事件的状况。采用可变情报板、路侧广播系统及监控中心的大屏幕投影系统,及时显示交通状况与气象状况等与行车安全有关的信息。加强道路可视化运营,提供并判断道路上是否发生了交通拥阻或不正常事件,以提醒驾驶员注意,及时诱导交通,减少事故,防止二次事故。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的监测和整改。

3.2预警预防工作

州直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或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重大损失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必要时由州政府迅速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州公安局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向公安机关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其隐患。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州公安局、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核查了解、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和准确,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遇有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涉及交通事故或因交通事故伤亡,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重特大、重大事故发生后,原则上要先报州人民政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向自治区政府或区公安等部门报告,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2先期处置

当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后,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公安接警单位在上报州指挥部的同时,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紧急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开展现场处置指挥工作。

4.3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预案。指挥部按一般交通事故级别,准备进入组织指挥状态。副总指挥视情决定坐镇指挥部或亲临现场指挥,由事发地政府相关应急机构启动预案,具体负责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州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

发生较大交通事故后,州人民政府总指挥要亲临指挥部进行指挥,或与有关处置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指挥工作。事发地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州指挥部,在州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前,负责好现场的组织指挥、先期救助、现场保护、疏散人员等工作。在州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事发地临时现场指挥部与州现场指挥部做好交接工作,并将人员、器械等救援要素纳入州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

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立即启动州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自动成立,指挥部人员、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人员要迅速到岗,及时与州政府办公室保持联系,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指挥部要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公安厅

4.4应急响应程序

4.4.1公安部门接报道路交通事故警情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州指挥部,由州指挥部正确认定警情后启动相应预案。警情确认后,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先期启动运作,通知事故事发地政府、公安交巡警大队采取相应措施,根据联动机制和事件性质,通知安监、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以及工程抢险、起重运输协作单位开展联合救援和处置。

4.4.2事故发生后,州指挥部根据需要会同事故所在地区政府迅速设立现场指挥部,勘察事故现场;迅速落实交通管制和分流保障措施;组织力量开展救援、抢险和清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周边群众疏散;必要时向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上报情况,协调邻近州县市、园区协助配合,组织交通分流等。

4.4.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州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处置救援力量及时赶赴现场。事故事发地公安交巡警先期处置力量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

4.4.4现场指挥部事故后1小时内及时向州指挥部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州指挥部汇总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向自治区、州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5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核定事故损失。

4.5应急处置

对一般性质事故,规模、影响和危害不再进一步扩大的,在现场设立警戒区,周边道路、路口设置分流点,设置标志,指挥车辆、行人绕道通行,并清理通道,保障处警车辆进出畅通;组织力量开展救援、抢险和清理工作;勘察交通事故现场等。对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以及发生交通中断等的事故,规模、影响和危害可能进一步扩散的,设立多层交通管制分流保障圈,组织车辆从外围绕行,严格控制相关车辆出入,必要时组织现场周边群众疏散。

4.5.1中心城区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处置原则:按州指挥部的指令要求,适时启动分流保障方案,实施交通分流、堵控和保障工作。

4.5.2当高速公路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处置原则:

(1)州指挥部指令事故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交通路政部门领导及时赶赴现场,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指挥救援、现场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

(2)公安部门加强路面巡逻管理,通过警车喇叭喊话鸣笛警告提醒限速行驶、保持车间距,对路面的违停车辆进行纠正,发现抛锚车辆及时通知清障,保证路面无障碍。

(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阻排队积压时,由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组成的交通保障组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快速处置,落实专门力量在受阻排队车辆后方喊话、鸣笛,指挥车辆有序依次停放,防止发生二次事故,严禁车辆堵塞紧急停车带,必要时可在前方互通处实施临时分流管制。

(4)对事故现场必须快勘快撤,尽快恢复交通。2小时内现场交通难以恢复的,交通保障组及时实施对向借道通行管制措施。实施上述临时管制措施时,公安交巡警负责现场指挥疏导,经营公司(管理处)和路政大队工作人员负责按规定设置标志、锥筒等设施,同时配合交巡警加强路面动态巡逻管理。

(5)由经营公司(管理处)负责落实相关收费站出入口开辟紧急通道,保证执行现场指挥、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快速通行。

(6)高速公路周边交巡警大队接州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后,在指定路口、路段设置交通禁令、指示标志牌,并安排民警现场指挥,组织车辆绕道行驶,对必须经高速公路通行的车辆,责令其在指定地点、路段停放,等待交通恢复后放行。

4.5.3当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泄露时的处置原则:

(1)接到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事故报警,接警单位尽可能问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险品名称、性质、危害后果,是否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2)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抢救伤员,通过询问驾乘人员、观察泄漏物、查阅文字资料、察看标志符号等方式,判明危化品名称、性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有效控制险情;无法判明危化品名称、性质的,应当将所了解的情况迅速向州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3)在事故现场划设警戒区,警戒区内实施交通管制,事故现场500米范围内由配戴防护装备的交巡民警实行交通管制,禁止一切车辆、行人进入,疏散有关人员。500米-2000米范围内,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一般情况下警戒区半径不得少于2000米。

(4)交通保障组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必要时通知邻近州、县协助配合,组织交通分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征调施救车辆和聘请专家,并护送至现场。

(5)由现场抢险组负责组织侦检监测,确定危化品种类和泄漏及扩散范围,制定排险方案,组织排险突击队,及时采取灭火、堵漏、稀释、输转等控制和排险措施。

(6)危险品输转后,应对污染区、受侵害人员及装备器材进行洗消,并清理现场,避免危险品持续造成危害。善后处理组做好善后工作。

4.5.4当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时的处置原则:

公安交警支队启动《关于对突发事件、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置堵控的工作预案》,由执勤民警,110、122接处警车,自治区、州际卡口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组成三道防线实施查控堵截。

4.6新闻报道

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州委宣传部会同州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协调相关新闻媒体,按照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新闻通稿,并及时发布交通管制等路况信息。

4.7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州指挥部批准,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受伤人员的抢救、人员安置、尸体辨认、对死伤者分别登记造册并通知其家属、做好家属的接待安抚等工作。对危险化学品泄露等事故中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州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善后工作小组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事故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受灾损失、征用物资和劳务等及时进行补偿或其他处理。

5.2保险理赔

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实施理赔。

5.3调查分析

州指挥部指定事故调查组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报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重点要加强三支力量建设:

应急处置力量。州公安局要重点加强交警队伍、消防队伍建设,严格训练,多用善用,建成专业全面、装备精良、技术过硬、作风顽强的攻坚力量,承担主攻任务。

应急技术力量。公安交警、消防和安监、质监、环保、交通等部门要选用包括社会专家在内的抢险、危化品处理、政策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领导决策和现场处置提供专门服务。

应急救援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准备好会抢险、会救援、会处置、会教育疏导的精干人员,组织必要的培训学习、合成演练。建立队伍资料台帐和调动使用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证随时集结出动,并要有备勤力量。

6.2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装备建设。按照实用、齐备、精良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装备保障工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配备、更新必需的破拆、起吊、顶升和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应急装备。建立抢险救援重要机械设备的调用制度,州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调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单位的抢险救援机械设备。建立应急处置个人防护装备储备机制,应急救援人员根据不同情况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材,按照准确的安全抢救技术进行抢救。

6.3技术保障。

加强110接警系统、有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提高应急指挥速度。加大公安有线无线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建设力度,确保应急处置的通信联络、指挥和情报信息流转高效畅通。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社会面交通监控系统以及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联网,为应急处置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吸收专家参与指挥决策,科学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建立科学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在媒体上公布全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宣传预防交通事故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范交通事故的知识,提高公共应对能力和参与意识。编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培训教材,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教育。全州每年不定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综合演习,制定应急措施;演习结束后,认真总结,不断完善预案。

8奖惩

8.1奖励

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积极参与事故抢险,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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