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自治州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令第11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昌吉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从事故预防、事故发生后损失控制的角度出发,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位自救为主、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第二章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是处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的规定。
(二)特种设备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还应遵循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规定。
(三)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第三章应急指挥
自治州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州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组成。
(一)州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州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全州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长:李翠玲自治州副州长
副总指挥长:裴晓玲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郑凯州质监局局长
成员:赖胜利州发改委主任
韩庚州财政局局长
袁新泉州安监局局长
王录州卫生局局长
王文海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峰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杰州民政局局长
马红军州环保局局长
田建新昌吉电业局局长
于飞州公安局副局长
羊广袖昌吉消防支队支队长
州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张莉(州质监局副局长)担任。
州指挥部职责:
1.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质监局汇报我州特种设备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
2.组织起草有关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
3.组建州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跟踪各县市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并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提供指导咨询。
4.负责全州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预警,在出现一般事故时启动预案。
5.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处理现场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工作。
(二)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成立本县市特种设备一般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本县市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州指挥部的指挥。县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担任,县市质监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市公安、消防、城建、环保、交通、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
1.在县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州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县市特种设备一般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本县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的收集整理和督促使用单位做好消除整治工作。
3.负责事故现场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核实、清理工作。
(三)现场救援指挥部
出现一般事故需要启动州级救援预案的情况下,州指挥部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1.现场指挥部:由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长、事故单位行业或者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州质监局主管副局长和相关配合部门及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2.工作组:分为综合组、警戒保卫组、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
综合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州质监部门配合,协调现场救援组织、调度宣传报导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州公安部门牵头,必要时武警部队配合,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抢险救灾组:由州公安和消防部门牵头,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组织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包括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州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后勤保障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州质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善后工作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章预防预警
(一)预警范围
各县市质监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州、县市质监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二)预防预警机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保证设备登记率达100%;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对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预警信息采集
质监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应当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适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四)预警行动
各县市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作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州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上报州人民政府、自治区质监部门。
第五章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监局及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州质监局及有关部门。县市质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州质监局接到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质监局。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二)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发生地的质监局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出现本预案规定范围的事故时,县市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州指挥部报告,由州指挥部决定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4.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时,州质监局应及时与州安监局联系,启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5.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或本预案启动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州质监局在取得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自治区质监局请求救援;
6.存在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三)应急处置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四)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
(五)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州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州质监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级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州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州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各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州、县市质监局应当在州、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沟通联络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抢险研讨,为消防部门和企业抢险演练及紧急状态下的实战提供技术支撑。
(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州质监局和县市质监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三)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州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四)宣教演练
1.州、县市质监局应当协助州、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2.州、县市质监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能力、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3.州、县市质监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章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安抚、抚恤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由州质监局报州人民政府批复,并报自治区质监局备案。州质监局应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三)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州质监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第八章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修订和实施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预案或方案;本预案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自治州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自治州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自治州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质监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并负责在启动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络等工作。
州发改委: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一般事故救灾及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协调实施。
州财政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一般事故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拨付救灾应急款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区域内社会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持好该区域内的社会秩序。
州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州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州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营运客车上的车用气瓶)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州民政局:协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州环保局: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理建议。
昌吉电业局: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昌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的损坏处置以及导致的易燃、有毒气体的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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