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4〕56 号
颁布日期:2014-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修订后的《哈密地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6月30日,由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哈密地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哈行办发〔2009〕73号)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9日

哈密地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办事机构

2.3前线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3.1.2预警发布

3.1.3预警响应

3.2森林火灾预防

3.3火险预测预报

3.4火险区划

3.5林火监测

3.6人工影响天气

3.7信息和火灾报告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预案启动

4.3火灾扑救

4.3.1分级响应

4.3.2扑火指挥

4.3.3扑火原则

4.3.4应急通信

4.3.5扑火安全

4.3.6居民地及群众安全防护

4.3.7医疗救护

4.3.8维护社会治安

4.3.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3.10森林消防飞机调度

4.3.11火案查处

4.3.12信息发布

4.4应急结束

4.5火灾评估

4.6善后处理

4.7工作总结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5.2后备力量保障

5.3物资保障

5.4资金保障

5.5气象、技术保障

5.6培训演练

6.附则

6.1名词术语解释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6.3预案管理

6.4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森林火灾应对机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应对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自治区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及《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下列八种火灾中任何一种火灾,地区林业局上报地区行署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在敏感时期和敏感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2)同一时间内同一地区发生多起并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边境地区威胁邻国或邻国烧入我国,有一定危险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居民区和国家重点设施的森林火灾。

(5)军事禁区的森林火灾。

(6)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7)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旅游景区的森林火灾。

(8)需要地区行署处置的其他森林火灾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应对处置重大森林火灾,要把保护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要遵循客观规律,实施科学扑救,努力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据重大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森林火灾事故,并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制。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强化预案演练,做好随时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准备,形成预防和应对重大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

(4)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坚持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建立信息畅通,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合理调度使用的统一体系,形成全方位协调联动机制。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四级: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地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前线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是全地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地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火灾情况协调组织向火场调集扑火力量及物资装备;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组织扑灭森林火灾;决定人工降雨等重大事项;负责向地委、行署和自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汇报火场及扑救情况;负责落实请求及商请支援的具体工作等。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地区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总指挥:兵团第十三师副师长,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局长、哈密军分区副参谋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

主要成员单位:行署新闻办,兵团第十三师、哈密军分区,伊吾马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哈密分局(以下简称天东管理局哈密分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信委、林业局、公安局、财政局、气象局、民政局、卫生局、安监局、农业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简称文广局)、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环保局,武警哈密边防支队、武警哈密消防支队,中国移动哈密分公司、中国电信哈密分公司、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车务段,哈密无线电管理局、森林公安局等。

2.2日常办事机构

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常设在地区林业局,承担地区指挥部的森林防火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3前线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成立地区重大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4专家组

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地区指挥部同时下设扑救协调组、后勤保障组、技术咨询组、火案调查组和宣传报道组。

(1)扑救协调组

组长由地区林业局负责人担任,人员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组成。扑救协调组职责:随同自治区及地区领导赶赴火灾前线,按领导指示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协助领导进行扑救指挥;掌握火场态势,包括火场范围、火线数、火线长度、火点数、火蔓延方向及速度、火强度,火场地形地貌、植被主要种类、构成比例及林木立地条件,火场四周森林资源和群众生命财产状况,灾情扩大导致后果预计,勾绘火场示意图;掌握火场气象实况(风力、风向、温度、湿度、降水等),未来天气变化预测预报情况;掌握各火场兵力部署情况,包括扑火人数、扑火队伍性质及隶属单位、队伍位置、带队领导姓名及职务;火场包片负责人姓名及职务、灭火装备品种和数量等;掌握各火场制定的扑火方案情况,包括每个区域、每条火线采取的灭火方法等;通过卫星监测了解火场变化和发展,及时将所掌握情况向现场领导及地区指挥部领导汇报并同时报告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担任,人员从财政、公安、卫生、交通等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后勤保障组职责:协调组织将扑火人员、机具、装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送到火场;协调外援兵力向火场调动和火灾扑灭后撤兵运输工作;搞好卫勤保障,组织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随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各类物资用品的供给;负责工作人员食宿安排、公务车辆派遣及其他后勤服务工作,为扑火工作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3)技术咨询组

组长由地区安监局负责人担任,人员从安监、林业、消防等成员单位抽调。技术咨询组职责:根据火灾情况,召集有关专家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为地区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火案调查组

组长由地区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森林公安局和抽调的林业、安监等部门人员组成。火案调查组职责:在扑火的同时全力展开森林火灾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具有资质的森林火灾事故勘察单位进入火场勘察。森林公安机关全面履行火案调查职能,发挥事故查处突击队作用。

(5)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行署新闻办负责人担任,成员从地区文广新局、中国电信哈密分公司、中国移动哈密分公司等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宣传报道组职责: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进行权威的森林火灾信息发布。信息的编报(发)要严格审批程序,统一口径,客观公正,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依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预警发布

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时期的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向全地区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森林防火关键季节,地区气象局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地区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灾发生本预案启动后,地区及发生地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向地区指挥部提供详细的火场气象预报。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县市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3.2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用火,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高火险时段的巡查力度,危险区域要重点检查监督,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阻带;加强森林防火综合治理能力基础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3火险预测预报

地区气象局依据中长期预报,负责向全地区发布森林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森林防火关键季节,气象部门要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及时发布高火险气象警报;森林火灾发生本预案启动后,地区及发生地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向地区指挥部提供详细的火场气象预报。

3.4火险区划

根据地区自然条件和林地分布状况,结合林地规模、火源种类和林火发生规律,将全地区林地划分为三个火险区。

第一火险区:以落叶松为主的针叶林区,主要分布在巴里坤县城镇护区(黑沟)、萨尔乔克区、奎苏区、大河区、石人子区。

以胡杨、红柳为主的荒漠林区,主要分布在巴里坤县大红柳峡区、三塘湖区。

第二火险区:以落叶松为主的针叶林区,主要分布在哈密市口门子护区、哈密伊吾马场松树塘护区、伊吾县前山区。

以胡杨、红柳为主的荒漠林区,主要分布在伊吾县淖毛湖区、下马崖区、吐葫芦区、城镇、苇子峡一带。

第三火险区:以落叶松为主的针叶林区,主要分布在哈密市天山区、西山区、沁城区。

以红柳、胡杨、梭梭为主的荒漠林区和以毛柳、白杨为主的河谷林区,主要分布在南湖区、七角井区、沁城区、双井子区。

3.5林火监测

县市各乡(镇)、天东管理局哈密分局、伊吾马场为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具体落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监控预警工作,发现林火要迅速上报,并积极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林火扑救,监控火场,密切关注火场周围动态。

3.6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实施方案,及时组织人工降雨作业,为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7信息和火灾报告

火情、火灾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立即核实情况,准确、规范、及时向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国界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自治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较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有关县市政府和事发森林经营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控制火势扩大和蔓延,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程序迅速上报至行署和地区林业部门。地区林业部门同时通报地区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地区行署根据森林火灾情况,派出人员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派出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火场和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扑救等情况,传达行署领导指示,做好林火扑救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4.2预案启动

行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的不同等级,分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和重大森林火灾(Ⅱ级)立即启动本预案,相关县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和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启动县级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4.3火灾扑救

4.3.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职责。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时,行署立即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有关预案,由自治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在自治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行署启动本预案,全力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立即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组建前线指挥部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实施应急扑救行动。如出现特殊情况需采取进一步措施时,由自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Ⅱ级)时,行署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森林火灾情况,并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地区指挥部立即赶赴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地,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扑救行动,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指挥部给予支援。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Ⅲ级)时,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应启动本县市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火灾发生地设立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应急扑救行动,必要时报请地区指挥部给予支援。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时,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应启动本县市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组建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应急扑救行动。

4.3.2扑火指挥

根据不同情况由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参加扑火行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级别最高的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3.3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保护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遵循自然规律,“阻、打、清”相结合,实施科学的扑火措施。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阻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实行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灾片区责任制。

4.3.4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移动等部门要建立火灾发生地应急指挥通信系统,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扑火指挥部调派通信指挥车到事发现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4.3.5扑火安全

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密切关注天气和火势变化,制订切合实际的扑火方案,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3.6居民地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落实具体责任人。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3.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县市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妥善安置到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发生较大人员伤亡时,地区卫生部门应立即启动有关预案,调派医疗组,组织医疗专家支援治疗。死难者由县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3.8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当地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事发县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行动。

(2)地区范围内增援机动力量的调动。原则上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3)森林消防兵力调动。当需要自治区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地区指挥部报行署同意及时向自治区扑火指挥部申请,经自治区扑火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4)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地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4.3.10森林消防飞机调度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地区指挥部报行署,由行署决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林业部门,经批准后,实施飞机支援扑火。

4.3.11火案查处

由地区森林公安局在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及地区公安局、林业局和畜牧局的领导下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3.12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由行署新闻办负责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工作。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客观公正发布经审核的有关信息。

4.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地区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5火灾评估

由地区指挥部根据火烧迹地、视频和卫星林火监控火灾发生地图像(片),通过火灾扑救过程和测算森林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及其它损失。

4.6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县市政府负责。对森林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安置灾民,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活正常有序,确保主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重建。

4.7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由地区指挥部向行署和自治区林业局上报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评估分析报告。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地区林业部门及各县市加快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配备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

5.2后备力量保障

重点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重视后备扑火力量建设,确保森林消防队伍结构合理,呈梯次配备。保证科学合理的扑火梯队的形成。各类扑火力量平时要在所属林业部门领导下,加强体能训练和业务技能培训。

5.3物资保障

行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由地区林业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地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逐步建立完善地区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使储备存量达到快速提供给300—5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的能力;各县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2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

5.4资金保障

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所需财政经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予以保障。

5.5气象、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及时为森林火灾发生地提供气象服务,包括火灾发生地天气实况预报、高火险警报以及是否具备人工降雨条件等方面的服务;各级林业部门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领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详细信息资料,必要时,为扑火行动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5.6培训演练

(1)各级林业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开展针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和扑火技战术训练以及森防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对群众(特别是林区各族群众)普及森林火灾避险自救常识,对林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义务森林消防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培训。

(2)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地区林业和安监部门领导下,定期组织有关单位针对本预案进行桌面推演和实战演练。

6.附则

6.1名词术语解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是本预案特指的重大森林火灾分类,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重要设施:指军事设施、核设施、油库、弹药库和军工、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所划定的区域。“核心区”属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核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6.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地区林业局牵头制订,报行署批准后实施。地区林业局定期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进行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报行署批准。

各县市政府及地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的支持配套应急预案,报地区应急办备案。

6.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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