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哈密地区就业形势分析部门会商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哈密地区就业形势分析部门会商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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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5〕51号
关于建立哈密地区就业形势分析部门会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相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就业工作,地区行署决定建立哈密地区就业形势分析部门会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就业形势分析部门会商制度的重要意义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经济增长方式、发展模式、产业结构调整对就业都将产生很大影响。建立地区就业形势分析部门会商制度,定期研判就业形势,密切关注并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扑捉和研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地区就业形势分析部门会商制度原则
(一)坚持保密原则。各相关部门资料数据仅作为部门间内部交流会商使用,未经本部门同意,严禁发布使用。
(二)坚持务实、高效、简洁原则。每次会商主题明确,有针对性,会期简短,议程简化,发言材料言简意赅。
三、地区就业形势分析部门会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各部门通告当期可能影响就业的相关经济运行情况。
(二)讨论研究地区当前经济形势及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分析研判下一步走势。
(三)交换互通相关数据信息,统一数据口径。
(四)交流学习部门间扶持就业、产业发展相关最新政策措施,研究需共同推进落实的具体工作办法措施。
(五)研究落实自治区、地区安排部署的就业工作重大事项、专项活动。
(六)明确专(兼)职就业统计员,填报就业报表(报表由地区人社局编制)。
四、地区就业形势分析部门会商形式和周期
(一)会商形式。由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黄建昆同志担任地区就业形势分析部门会商制度第一召集人,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孟汉江同志担任第二召集人,召集人会议由地委农办、地区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委、国资委、统计局、商务局、农业局、旅游局、教育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1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采取座谈会形式开展会商工作。地区人社局负责就业形势分析部门会商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会商周期。会商工作采取定期会商和不定期会商相结合方式。定期会商原则上在地区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召开两周前举行,为地区经济运行分析会议做好准备工作;遇地区安排重大事项或突发性专项工作,根据情况随时进行不定期会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定期交换数据的机制,在就业形势分析研判中加以应用。各县(市)也要建立就业形势分析会商机制。
(二)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更加重视就业数据统计监测,加强数据审核、分析,努力提升数据质量,科学支撑形势分析。要加强就业统计员的业务培训,上报的报表做到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印章齐全(包括: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填表人印章等),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
(三)各县(市)要根据就业形势分析会商形成县(市)季度就业形势分析报告,于季度末月20日前报送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
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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