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大风季节火灾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1〕34 号
颁布日期:2011-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风季节火灾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2011年4月17日0时至4月18日10时,受大风天气影响,我地区共发生火灾事故17起,其中哈密市15起,伊吾县1起,三道岭1起。这17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较大,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做好大风季节火灾事故防范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武警哈密消防支队4月17日接警出动情况汇报》反映,4月17日,哈密市区风力5级,阵风6级,城郊阵风达7—8级。截止4月18日10时,武警哈密消防支队共接警出动18起,(火灾17起,抢险救援1起),出动车辆30辆,出动警力158人,抢救被困人员1人,抢救财产价值82万元。其中,哈密市大泉湾乡黄龙岗村火灾造成6户居民及相邻树林带起火,过火面积约1580平方米;哈密市创业路389号房屋火灾造成3户居民及相邻树林带起火,过火面积约900平方米。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初步调查,上述火灾事故的发生多由生活用火不慎、焚烧秸秆、垃圾造成,同时也暴露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地区行署于3月23日下发《关于做好大风天和清明节期间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哈行办发明电〔2011〕17号)、要求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大风季节和清明节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但个别县(市)及部门(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未得到深入开展。地区从2010年起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今年以来,个别县(市)消防安全工作滞后,未能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造成火灾事故不降反升,尤其是哈密市陶家宫乡和大泉湾乡火灾事故频发,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务必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是农村消防工作基础薄弱。4月17—18日发生的17起火灾事故中有12起发生在农村,这与农村缺少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以及消防组织不健全等问题密切相关。

二、进一步做好大风季节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一)各县(市)政府要认真吸取大风天气连续发生多起火灾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风天和清明节期间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哈行办发明电〔2011〕17号)要求,立即对重点区域、场所的防火工作再次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大风季节防火工作。

(二)各县(市)及所属乡(镇)、村要深入推进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一步加强“四个基础”建设,即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群防群治工作基础、队伍建设基础,保证每个村至少建立1个志愿消防组织、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修建1个消防水池。

(三)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辖区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强化火源、电源管理,严禁在大风天气焚烧秸秆、垃圾,坚决制止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现象,督促村(居)民做好住宅、柴草垛、牲畜栏的隔离防火工作。

(四)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在去年开展农村、社区“四个基础”达标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巩固“四个基础”建设成果,做到建设成果不削弱、隐患治理不反弹。

(五)各级气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大风季节消防宣传工作,及时发布大风天气预警信息,广泛开展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政办发〔2004〕40号)和日常生产生活防、灭火常识及疏散逃生技能为重点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做好大风季节防火工作。

(六)公安消防、安监、棉麻、供销等相关部门要突出重点,迅速开展以棉花、木材、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严格控制火源、电源,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制定和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全员开展灭火演练活动。

地区行署将组成督查组对大风季节防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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