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地区开展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和行办发明电〔2011〕321号
颁布日期:2011-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全地区开展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和行办发明电〔2011〕3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署决定,自2011年12月起至2012年3月底,在全地区开展集中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以下简称“三超一疲劳”)和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使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力争实现全地区国、省道和农村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减少,交通秩序井然有序,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大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和校车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一次死亡3人、遏制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再次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违法行为。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将摩托车、电动车非法载客;货运车辆、大型客车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以及不按规定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并纳入整治重点。

(二)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大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

(三)重点道路。各县市交通流量大、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干线国、省道,重点旅游线路和农村公路。

整治期间,全地区每月组织4次集中统一行动,时间和整治重点分别为:

1、超速行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日:每月1日的9时至次日9时。

2、客车超员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日:每月9日的15时至24时。

3、货车超载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日:每月18日的10时至20时。

4、疲劳驾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日:每月25日的12时至15时,21时至次日2时。

每个集中整治日除实施重点整治外,也整治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电动车集中整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电动车集中整治工作,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精神,加强对电动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控。质监、经信部门要加强电动车组装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电动车的销售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车的注册登记管理,严格电动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提高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严禁三轮电动车非法载客行为。公安、交通运输、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大造电动车集中整治的声势,宣传电动车非法载客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地区开展“三超一疲劳”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成立和田地区集中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杨渭锋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雷凤琪行署副秘书长

倪尚韫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刘兴伟地区安监局副局长

段启林地区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马宁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宋保勇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艾再孜•买买提地区运管局局长

艾尔肯•吾买尔地区公路管理局局长

吐尔洪•夏吾东地区路政海事局局长

买买提江•吾不力哈斯木地区质监局副局长

卢锦强地区农机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交警支队支队长马宁兼任。

各有关部门联络人:

张树清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秩序大队大队长

买提肉孜•买提库尔班地区公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艾尔肯•艾买尔地区路政海事局路政业务科科长

卡地尔丁•艾合买提地区质监局计量科科长

杜玉玲地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科长

吾布力艾山•买提努尔地区农机局农机安全监理所所长

买买提明•库尔班地区运管局运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王珊地区安监局法规与事故调查科科员

艾热提•热介甫地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科科员

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机制,确保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四、部门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的领导工作,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要将此次专项行动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搞好综合协调,落实人员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同时,要将治理货车超载和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来,建立完善监督管理的联动机制,制定相应的考核目标,采取明查暗访方式,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务必使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一)安监部门的职责

1、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积极协调当地政府,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超载源头进行治理。

2、协调相关部门加快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建设,推动系统设备的使用,做好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为政府部门提供预防事故的对策和依据。

(二)交通运管部门的职责

1、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客运企业源头监管力度,确保客运企业、营业性客运车辆准入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监督客运企业完善制度,要大力表彰一批文明安全驾驶人,促进客运驾驶人素质提升,维护客运驾驶人权益,同时对道德水平不高、驾驶习惯不好的驾驶人要列入重点,严格教育、严格监管,不能放任,以防酿成严重后果。

2、督促各运输企业就本单位车辆及人员道路交通违法情况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核查处理,须将全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方能营运。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从开展专项行动起,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3类违法行为累计超过10次的客运企业,要发出整改通知,依法依规对企业及法人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3、监督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关于道路客运企业安装安全告知牌的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驾驶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在发车前主动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请乘客对自己的驾驶行为进行监督;在客运车辆上标明核载人数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乘客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对车辆运行中司乘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4、对在路检路查工作中发现的客车超员违法行为要立即纠正,将旅客卸客分流,对卸客转运发生的费用由车主或驾驶人承担,并及时将该违法行为通知抄告车籍所在地的运管及公安交警部门。

5、对现有客运班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旅游客车底数,掌握车辆安全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合理调整发班时间,运距在500公里以内客运班车,要求凌晨1:00前必须到达目的地客运站;500公里以上1000公里以下的客运夜班车辆,实行凌晨0:00至3:00之间和3:00至6:00之间各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的制度;运距在1000公里以上的客运夜班车,积极推行凌晨2:00至5:00停车休息或驾驶人员中途落地休息制度;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的班线20时至次日8时停运;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做好到站旅客的安排工作。对新申请运距在1000公里以内的,19时后发车和0时不能达到目的地的班线和车辆,原则上不予受理。

6、运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客运企业经理人管理水平。继续组织全地区范围内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监督客运企业按照《卧铺客车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驾驶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7、对应当安装而尚未安装GPS的车辆进行清理,并暂停其营运资格,对超速和疲劳驾驶报警的车辆,要及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调阅监控资料,对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依法严查重罚,同时责令车辆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8、督促全地区三级以上客运站及客货运企业设置安全宣传橱窗、专栏及宣传条幅,宣传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内容。要求企业积极响应集中整治行动,向社会承诺杜绝“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

(三)交通路政部门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治超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新政发〔2010〕95号)精神,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加大对重点区域国、省道的监管力度,严格实施路面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对在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超限检测站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严格按照“新政发〔2010〕95号”文件对超限车辆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加快治超站的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设备,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隐患。

4、加强与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设有治超检测站的地区,可协调公安民警进驻,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疏导车辆,防止出现交通拥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集体闯关、非法聚集阻碍交通以及谩骂、侮辱、殴打治超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良好的治超环境。

(四)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

1、根据公路等级设计标准,负责全地区管养道路沿线交通设施的维护、补缺工作;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在12月初对现有限速标志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及时调整;在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多发的路段,必须设置明显的限速和警示标志。

2、对道路事故易发点、重点(重大)隐患路段,会同公安交警等相关单位、部门进行论证,增设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3、利用现有设施,加强对“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营造“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在各收费站开展由收费员向对过往驾驶员送一句有关预防“三超一疲劳”的安全提示语活动。

(五)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

1、进一步严把源头准入关,公安车管部门要严格货车的查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涉嫌非法改装的,扣留车辆。发现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企业公告不一致的,特别是非法生产超宽超长运输车辆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经信部门处理。

2、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人,要严格落实记分制度,累积超过12分的,依法扣留其驾驶证;对查处的客运车辆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对外省区、外地市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转递一起,实现对违法当事人的记分处罚,严禁只罚款不转递;对查处的大型客车非现场超速违法信息,及时通知车主接受处罚,提高处罚的及时性,处罚时要认真核对驾驶人信息和图片,不能确定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该时间段的驾驶人员,对违法驾驶人进行处罚。

3、进一步提升查处能力,充分发挥现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作用,做到固定、流动、区间和全程测速的有效结合。各县市要将所有能够使用的测速仪投入到路面管理,所有电子监控设备要开启使用,最大限度地运用测速设备,开展现场测速工作,加强现场处置力度,提高现场执法密度,严查超速违法行为;积极协调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实现在封闭公路上依据收费站时间进行区间测速。

4、进一步优化勤务方式,采取流动巡逻与固定执勤、区域联勤、错时工作制等方式相结合,紧紧围绕出站、出城、过境等重点环节,严把“四关”,对卧铺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逢车必查,严格落实防范和查处客车超员违法的措施。

5、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处罚超员客车驾驶人和对客运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同一客运企业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予以处罚。

6、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可选派民警进驻汽车客运站和路政治超站,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三超一疲劳”集中整治工作。同时,加大信息资源共享力度,向交通运管等相关部门提供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行为信息。

7、进一步做好提示服务,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和临时执勤站点,加强对跨省长途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的检查,询问驾驶人驾驶时间,提醒驾驶人按时休息;对下午2时至5时疲劳驾驶多发时段,要增加巡逻管控力度,提醒驾驶人注意休息。

8、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研究加强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加强夜间、节假日等超员违法行为高发时段的巡逻检查,对卧铺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接送学生车辆坚持“六必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以及倒运超员乘客、规避检查的违法行为。

(六)质监部门的职责

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1〕179号)的要求,加强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监管;加强对已获得计量认证证书、资格许可证书安检机构的检查,对检查清理出的问题,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2、定期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明查暗访。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安检机构;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开展无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证、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检测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督促安检机构加强对“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

3、加强对地区助力车(电动车、汽油机助力车)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助力车(电动车、汽油机助力车)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管,依法严惩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七)工商部门的职责

1、严把准入关,认真执行索票索证制度。负责督促电动车销售商家建立索票索证制度,要求其销售的电动车能够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关手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等)和当年合格的质检报告。如不能提供合法手续者,一律禁止销售。

2、加强对销售电动车广告的监管。严格进行广告审查,加大查处虚假广告的力度,尽量杜绝虚假广告的出现,避免消费者被虚假广告所误导。

3、加大对电动车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及配件的行为。

4、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平台的作用,处理好消费者的举报和申诉事宜,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动车集中整治工作。

(八)农机部门的职责

严把拖拉机和作业机具的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对农用机械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检验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拖拉机报废工作。严厉打击无证无牌拖拉机、装载机、挖掘机和其他农业机械,整顿超载超宽超长、超速行驶、人货混装、无安全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在农机行业做好文明执法工作,大力宣传安全行驶、文明驾驶的重要性,努力营造浓厚的“三超一疲劳”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氛围。

(九)宣传部门的职责

1、负责协调、督促地区、县市两级主流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主要门户网站),在专项行动期间,免费刊播相关的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

2、协调、督促地区、县市两级主流新闻媒体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开设相对固定的整治“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宣传专栏,确保全地区的专项行动在新闻媒体“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三超一疲劳”集中整治工作,是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现实需要。冬季是事故多发的季节,各县市、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和领会“三超一疲劳”集中整治行动的艰巨性与重要性,认清形势,克服松散麻痹思想,积极投入到集中整治行动中,结合本县市、本部门的特点,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集中整治工作。

(二)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要成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合的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县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部署和指挥协调;要针对本县市交通安全形势和事故特点,认真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对“三超一疲劳”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综合治理,探索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增强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通过形式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集中整治的目的、意义、措施,广泛宣传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的危害性,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和群众的理解支持。要联合本县市主要媒体共同策划宣传报道工作,组织记者随警出行,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剖析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的深层次原因。要围绕整治内容印发宣传单,在县市城区的主要出入口、客运站点、治超站、车辆检测站、服务区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标语(2条以上);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在媒体持续播出杜绝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的主题公益宣传广告。要深入相关企业讲解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

(四)强化考核,及时总结。地区将不定期检查各县市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各县市也要加强对本县市专项整治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各成员单位要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对各县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排序通报。要加强责任追究,凡是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全面实行责任倒查,追究驾驶人、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以及驾驶人考试、车辆检测人员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做好信息互通,并及时将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协调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妥善解决各单位反馈的问题,推动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持续开展,切实取得实效。

和田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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