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和行办发〔2009〕44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责任分解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的工作要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推进和田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形成“政府领导,责任明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构建我地区畅通、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议事日程,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创建平安畅通县市领导小组的作用,确保每季度召开一次道路交通联席会,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部署阶段性工作,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考核。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一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从编制、人员结构等方面增强交通安全监管力量。二是每年都要确保对交通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整改、交通安全宣传等所必要的资金。
(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考核。建立由政府主导,宣传、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司法、文化、广电等部门和新闻单位职责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务明确,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网络和体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义务宣传。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尤其要加大对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教育,建立长效的宣传机制。
(三)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学校教育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教育纳入各类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成为在校大、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司法、公安部门应配合学校抓好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与教育部门共同编发各类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读本。
三、严格执法,强化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一)认真分析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国省道、县乡公路为重点,针对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超车、违法停车、违法占用交通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货车、拖拉机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持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改善道路通行秩序。
(二)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通过“源头堵、路面查”等多种方式,遏制超限超载,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加强对城市出租车实施监督管理,加强畅通工程建设。
四、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一)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尤其是长途客运车辆的管理,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深化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建立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载货汽车管理,将货运汽车纳入公司化管理轨道,并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的协调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装卸管理人员的安全准入与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详实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评估,严格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营线路、时间等的审批,解决现行危险化学品充装容器设计标准中的安全隐患。
(三)强化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把好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质量信誉考评工作,完善培训与考试工作衔接机构。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驾驶学员培训登记制度。强化加强学员培训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培训档案,认真落实驾驶人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强化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医疗急救技能、风沙雨雪泥泞等条件下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培训记录核签制度,要加强实现驾驶人员培训考试信息共享,做到培训与考试工作相衔接。
(四)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类学校校长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学校组织的学生出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强校车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认真按照相关的准入制度共同做好校车及驾驶人的排查建档工作。要建立校车驾驶人事故和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专用校车的外观标识喷涂及非专用校车标牌的发放工作,完善校车管理制度。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五、大力整治事故多发点段,改善道路安全状况
(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不断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保证在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全面提高新建和改扩建道路的安全性。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擅自通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各县市要做出确定隐患等级、提出隐患整改措施等方案。排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于当年8月前完成下一年度需整改路段的排查工作,并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确定需要整改的路段,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筹措资金,制定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完成治理后要由公路或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安监、公安、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完成整改工作。
(三)交通部门要严格公路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一)加大农村道路维护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现有和新建农村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全面提高农村道路设计和建设的安全性能。
(二)加快实施扶持农村客运网络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农村客运网络,促进农村客运安全。
(三)发展改革、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安全生产示范村”活动的经验,以农村为重点,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完善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安全生产示范村”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创建活动评价考核办法,分类制定评定标准,并抓好落实。
七、建立交通事故救援与急救体系
(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在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中开展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的基础知识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特别应针对职业驾驶人员、交通警察、农机监理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以及公用事业人员定期进行急救训练。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位于农村和干线公路两侧的医疗机构,要加强有关医务人员对交通事故伤者救治的训练。
(二)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与急救的机制。进一步完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处理和秩序维护、由消防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援、由医疗机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急救、交通部门负责路产路权维护和保证道路畅通、民政部门负责遗体处理的运行模式,推进完善包括事故快速反应与信息传递、紧急救援与生命救护“绿色通道”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三)健全完善警保联动机制,公安部门与保险部门要加强协作,在快速勘查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及时垫付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用、妥善做好交通事故善后理赔等方面联勤联动,密切配合。
八、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现代化管理水平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条的规定,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交通管理。在国省道、县乡公路沿线和各卡点形成电子监控为基础的公路实时监控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覆盖面,提高管理技术应用水平。财政部门要加大路面管理科技装备资金的投入,强化交通监控系统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提高管理和控制能力。
(二)依法加快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的安装、使用工作。倡导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质监、安全监管部门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制定行驶记录仪或GPS使用规范,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三)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发布系统。由行署应急办牵头,联合交通、公安、气象、国土资源、新闻媒体等部门共同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灾害监测系统,对雨雪、风沙等复杂气象和其他各类自然灾害下的道路交通中断、交通管制、交通恢复等信息,实现部门间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及时提供交通出行安全建议和有关信息。
附件2: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责任分解
序号
名称
职责
1
各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职
责
(1)人民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①建立完善县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②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③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
(2)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
①成立由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县市长担任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
②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③定期分析研究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县乡两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①县乡两级政府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形成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③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④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⑤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①制定城乡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计划;
②制定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政策。
(5)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
②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是否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工作部署,相关职能部门是否采取了具体措施。
(6)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①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公安、农机、司法、教育、宣传及新闻单位等相关部门职责;
②责成各相关部门制定交通安全宣传计划,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台账,组织制作交通安全宣传资料;
③落实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专项经费。
(7)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①在建制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众宣传园地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设置率90%以上;
②在50人以上单位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设立率90%以上;
③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④配合职能部门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⑤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掌握本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协助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
2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局职
责
(1)对道路交通秩序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实行“绿色通道”;
(2)督促相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3)对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实施责任倒查;
(4)督促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处理。
(5)督促公安部门及时将车辆、驾驶人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6)督促农机部门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7)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
3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1)制定交通安全宣传计划,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台账,组织制作交通安全宣传资料;
(2)将交通事故案例汇集成交通安全宣传材料,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
(3)提供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宣传挂图和宣传片;
(4)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及相关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曝光;
(5)重点加强对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6)在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拥堵路段设置执勤点,严格查纠交通违法行为
(7)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的审批率达到100%;
(8)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资质运营、超载、运输车辆安全不达标等行为;
(9)整治酒后驾车、无证无照、机动车不按标志标线规定通行、驾乘两轮摩托车不带头盔、非机动车和行人不遵守信号灯、不按标志标线通行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10)侦破辖区内发生的致人伤亡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11)配合交通、城建部门在重点路口和事故多发路段安装信号灯及测速设备;
(12)定期发布交通事故分析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13)配合相关部门清理非法占道;
(14)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定时发布交通信息;
(15)分析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并形成分析报告;
(16)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如实统计、归档汇总,并及时上报;
(17)建立驾校驾驶人考试排行榜制度;
(18)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同时,实行记分管理;
(19)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参加教育考试率达到100%;
(20)建立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21)依法查处连续发生违法违章行为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
(22)建立完善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制度;
(23)严格实施牌证发放管理,杜绝为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发放牌证;
(24)做好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25)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监管制度;
(26)及时将车辆、驾驶人及交通违法情况、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7)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4
交通局(公路总段、运政部门)职责
(1)将整治工作纳入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计划,按时完成有关公路安全保障整治计划;
(2)工程实施符合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3)通过交通事故的主要数据,全面、准确地评价工程实施效果;
(4)国省道干线上的主要交叉路口、学校周边标志标线设置率达到90%以上;
(5)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交通,研究组建面向广大农村的客运公司,努力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并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及管理;
(6)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治超站点,严格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治超经费得到保障和落实;
(7)规范载货汽车管理,将货运汽车纳入公司化管理轨道,并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制定有效的运行机制;
5
建
设
局
职
责
(1)辖区内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上(双向)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路口安装红绿灯控制;
(2)重点路口和事故多发路段安装测速设备;
(3)建立静态交通管理制度和机制,停车场站建设和管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
(4)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项目,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重点路口、路段安装电子监控设施;
(6)交通隔离设施设置规范、合理;
(7)行人过街设施设置科学、合理,满足实际需求;
(8)学校周边过街设施、护栏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及相应的交通标志设置率为100%;
(9)统一审批占用、挖掘道路工程;
6
农
机
局
职
责
(1)农机部门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开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2)对农用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同时,进行记分管理;
(3)按规定受理、审核申请人相关资料、证明,切实做好驾驶人培训记录;
(4)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严格考试,考试项目、内容和标准符合规定;
(5)建立对培训、考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评制度;
(6)严格按照规定核发农用机动车驾驶证;
(7)建立驾驶人培训、考试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
(8)建立对农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9)对因农用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生农机(交通)事故的,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0)建立完善的农用机械登记、检验、管理制度;
(11)严格实施牌证发放管理,杜绝为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发放牌证;
(12)建立完善农用机械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13)对辖区农机(交通)事故如实统计、归档汇总,并及时上报;
(14)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用机械加强源头管理,并按规定粘贴反光标示,严禁载客;
7
运
管
站
职
责
(1)按规定受理、审核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申请,严格运输企业准入资格管理;
(2)按规定受理、审核运输企业驾驶人等从业人员资格;
(3)建立健全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5)督促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
(6)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实施有效监控;
(7)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违法客运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视情节轻重情况对其进行再教育、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8)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营运载货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小型、微型营运载货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90%以上;
(9)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100%,监销率达到100%;
(10)客运企业制定并落实夜间通行管理规定;
(11)督促辖区内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在驾驶人培训内容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助常识等内容;
(12)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严格营运驾驶员培训制度;
(13)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制度;
8
质量
技术
监督
局职
责
(1)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依法监管相关企业按照行业标准改装车辆;
(2)规范车辆改装企业和改装车辆安全管理;
(3)建立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4)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具备规定检验条件的,责令其完善检验条件,情节严重的暂停检验工作直至撤销其检验资格;
(5)按规定对机动车检验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统一考试、核准登记;
(6)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的检验率达到100%;
(7)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布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及自行车编码,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8)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新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志、配备行驶记录仪、GPS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9
环境保护局职责
(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危险化学品常识培训;
(2)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应急预案、应对措施,保证预案、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及噪音检测;
10
司法局
职责
(1)司法行政部门将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计划;
(2)充分发挥各乡镇、街办司法所职能作用。使交通参与者普法程度、交通安全常识知晓率达到100%;
11
法制办
职责
(1)负责整治行动的法制保障和把关工作,必要时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2)积极配合地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调查走访、组织座谈等方式,对交通综合整治职责单位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严肃查处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执法随意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违法人员说情、开脱责任、干扰妨碍执法工作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对打骂执法人员、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12
教育局
职责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保证教育系统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显著成效;
(2)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教育的内容,不断提高全地区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3)不定期对各中小学校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察,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例措施》的要求,开展好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扎实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基础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要求学校设立安全教育活动室、宣传橱窗或板报,扩大宣传阵地,大力开展创建交通安全学校活动;
(5)学校要在门前道路和周边地区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按规定设置相关交通信号等安全设施;
(6)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探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管,提高校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坚决把无牌无证、报废车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清除出接送学生车辆的行列,对因不落实校车管理制度,不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而导致学校发生交通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13
消防支队职责
做好重大伤亡以及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泄漏等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置及救援工作;
14
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局、报社)职责
(1)义务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时传播有关交通信息,组织记者、编导采用和编辑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和艺术作品;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宣传交通管理政策,开办栏目、制作专题节目、播发公益广告;
(3)举办展览和知识竞赛、播放交通安全艺术作品和有代表性的交通事故案例等活动。强化对广大人民的交通安全教育,深入普及交通法律知识,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深入人心;
(4)积极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以道路交通安全为重点,强势宣传,形成浓厚的安全氛围;
15
地区民宗委职责
(1)对宗教人士进行教育培训,首先让他们了解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和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使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其次,在宗教活动中,宗教人士要结合教义的内容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宣传讲解,使更多的群众都能了解、理解、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的知识;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在这一路段附近的宗教人士必须担负起相应的职责,针对不同情况,要做好化解矛盾、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3)当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时,宗教人士要对自己教区的教民的丧事尽早办理,决不允许停尸时间过长,抬尸游行等过激行为的发生。要引导教民相信和依靠法律解决交通事故和纠纷;
16
工
商
部
门
职
责
(1)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对和田地区汽车配件销售企业(包括个体经营户)依法进行清理整顿,从严处置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
(2)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对汽车维修企业(包括个体维修户)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不达标的责令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取消经营许可,对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依法关停。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维修汽车的,予以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清理非法回收、拆解报废车企业和个人,整顿报废汽车市场,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配件等违法活动;
(4)充分发挥私营、个体、工商协会的作用,加强对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会同质检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汽车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建立查办终结案件回查制度,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
(6)严控、严查外地“垃圾车”流入和田市场的渠道。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会同相关部门整顿清理“马路市场”占道行为。取缔占道经营影响车辆通行的二手手机市场和其他经营市场;
17
卫生
系统
职责
(1)编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实行“绿色通道”;
(3)建立危重伤员医疗专家应急机制及救援预案;
18
保险
公司
职责
(1)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联动机制,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积极支付抢救费用;
(2)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3)推动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