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09]25号
颁布日期:2009-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根据地区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提高我区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现将《喀什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喀什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喀什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地理标志产品(原称原产地域产品,2005年7月更名为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对于弘扬我区名特优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与国际接轨,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提升产业结构调整的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手段,以发展特色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区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生产的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申报工作与其他科技项目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政府推动、专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目标

在加强对现有地理标志产品(“伽师瓜”、“莎车巴旦姆”、“英吉沙色买提杏”、“英吉沙色买提杏干”、“叶城核桃”)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申报工作力度,对喀什噶尔石榴、叶城石榴、疏附木纳格葡萄、泽普苹果、喀什大枣、喀什梅子、木亚格杏、莎车叶尔羌鸽、刀郎羊、巴尔楚克羊、昆仑山牦牛、小茴香、胡杨蘑菇、英吉沙小刀、喀什乐器等一大批我区特色名产品,加大培育力度,力争在今后五年内,确定10种具有发展前景的名优特产品,作为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对象进行重点突破,在全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规定的地理标志范围进行监控,坚决禁止地理标志范围之外的企业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范围之内的企业用其他地域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种植(养殖)生产技术工艺,严格按标准、按工艺规范组织生产,有传统工艺要求的,要保证传统工艺的规范性,严格执行其工艺要求,同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等级进行控制,不同地域不同产品质量等级要明确区分,不得混等混级进行包装和销售。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必须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进行监控,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实施保护措施,坚决查处侵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信誉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开展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产业)地理标志产品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的资源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对具有我区典型地理特征的特色产品,广泛搜集相关资料,进一步调查、分析,对特色产品的历史渊源、特征特性、传统的特殊工艺生产技术进行科学论证。结合我区实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种、名称、范围,并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做好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农业标准化是规范农业生产行为,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培育和生产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农产品。对具有我区特色、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名优特色农产品,必须加快对特色产品品质标准的修订步伐,建立健全特色农产品标准体系,提高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和技术含量。及时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条件评价和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牧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产品,形成“公司+农牧户+品牌”的发展模式。要鼓励相关生产加工企业,完善工业标准体系,采用国际标准,科学组织生产,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四)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在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是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基础。各县(市)要根据本地资源特点,突出特色,有选择地创建一批特色农产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提升特色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切实做好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作,抓好试点,典型引路,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

(五)做好服务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对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农产品进行梳理,筛选排队,对已形成一定规模、具有地理标志产品特征的名优特农产品要尽快动员,及早注册。对市场占有率大,已经或者有望销往国外的农产品,要积极帮助指导进行申报。对于已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积极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行为。

(六)加强宣传。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成功后,要采取各种方式,深入乡村进行宣传,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获取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七)建立健全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涉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环保、科研与技术推广等多个方面,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申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的保障体系和鼓励企业投资的激励机制。经费主要用于资源普查、工作调研、收集资料、申报材料撰写、标准制订、论证、审查等。

(八)加强组织领导。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水平高、涉及面广的社会综合工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开展由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监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我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方案的编制以及规划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地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科技局等单位具体负责本行业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前期基础工作和管理,保证目标和任务的分阶段完成。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行署将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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