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地方骨干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号:新克政发〔2015〕58号
颁布日期:2015-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克政发〔2015〕58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地方骨干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地方骨干企业认定办法》已于2015年4月17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7日

克拉玛依市地方骨干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地方骨干企业评选和认定工作,发挥骨干企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引领和示范典型作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骨干企业,是指符合本市“632”发展战略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拥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具备较好发展潜力、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有能力提供高质量稳定就业岗位的地方企业。

第三条经认定的地方骨干企业,综合实力(班子建设、管理水平、社会责任、经营业绩)在本市应位于所在产业类型前列,且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国家、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四条地方骨干企业名额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产业不超过3家(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可按照细分行业参与评选)。

第五条地方骨干企业的评选和认定工作由市经济委联合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会同驻市央企相关单位,按照合法、合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共同评选。

第二章产业类型和认定方式

第六条结合本市“632”发展战略及各产业发展情况,确定地方骨干企业产业类型如下:

(一)石油石化;

(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

(三)机械制造;

(四)新兴产业(信息业、金融业、旅游业);

(五)现代物流业;

(六)现代农业。

第七条市经济委负责根据本市产业结构特征、产业支持导向等因素,确定各产业中骨干企业的数量及申报企业的产业属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高的其他产业类型企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也可认定为地方骨干企业。

第八条认定工作自2013年起每两年实施一次,上届骨干企业的审核工作与新一届骨干企业的认定工作同时开展。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认定条件及定量评分标准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经营班子建设

董事长具备较强的个人素质和企业领导能力;经营班子稳定、团结,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强的发展意识和开拓能力;员工对企业的总体信任度较高。

占总分值的15%,满分为15分。

(二)企业管理水平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情况良好;党、工、团组织机构健全,有规范的生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员工素质较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数量、资质情况、员工职业资格等处于行业中上水平;建立了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具备完善的HSE管理体系;按要求执行各项节能环保措施;具有较高的内部档案文件管理水平。

占总分值的20%,满分为20分。

(三)企业社会责任

能守法合规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能提供高质量稳定的就业岗位,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稳定率较高,且每年新吸纳就业人员中本市户籍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占总分值的20%,满分为20分。

(四)企业经营业绩

企业规模、效益、技术及装备水平居行业前列;主营业务突出、技术水平较高,行业领先地位优势明显,业主反响良好;具有较强的外部市场开拓能力,向克拉玛依市、新疆油田以外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收入比例逐年提高;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实力,拥有所在领域的核心专利技术或专有关键技术。

占总分值的45%,满分为45分。

第十条申报企业按照评价分数进行排序,同一产业中仅选取前三名进入考察;第一名即确定为骨干企业,第二、三名根据本市当年的产业支持导向确定是否入选骨干企业。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评选和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市经济委根据地方骨干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安排,面向本市地方企业发布“关于开展克拉玛依地方骨干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组织各行业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综合评定

市经济委负责汇总企业提交的申报信息,并将申报企业名单和相关资料送交各分项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按照“克拉玛依地方骨干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部门负责的考评项目实施考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反馈至市经济委。

(三)上报核准

市经济委负责汇总各分项考评情况,制订当年拟认定骨干企业名单,提交市政府及驻市央企核准。核准过程中,可根据市政府及驻市央企的意见调整名单;核准结束后,市经济委负责出具最终地方骨干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

市经济委负责在本市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发布克拉玛依地方骨干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并根据本市现有企业发展扶持政策,优先对地方骨干企业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地方骨干企业的称号:

(一)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统计数据;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地方骨干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上市、并购等重大事项时,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委备案。

第十四条参与评选和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认定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经营数据、业务资质等申报材料,认定部门有权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评选和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地方骨干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企业经营发展情况、重点项目情况、外部市场情况等重点统计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http://www.klmy.gov.cn/gov/Pages/Details.aspx?id=QkuP4HNDHFN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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