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区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地区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4〕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有关部门:
《塔城地区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2日
塔城地区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4〕20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严厉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部署安排,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确保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四非”违法行为。“四非”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对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改装伪装、充装装卸作业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等各环节强化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管常态机制,全力防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三、专项行动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承运危险化学品行为。全面排查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对照发货和充装危险化学品信息记录,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组织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自查自纠,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罐体是否满足安全标准和要求。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要全部停运,特别是要重点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加装可靠的紧急切断装置。
从严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重点查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严厉处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要从严处理。凡是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不建立、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责令快递企业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寄件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严厉打击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一是必须建立并执行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严格执行“四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凡是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二是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建立部门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三)严格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问题。对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开展明查暗访,打击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发现问题要深入追查,调取企业近两年改装车辆记录,倒查改装车辆的法定用途、改装后的用途、所属单位、个人及流向。深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等场所暗访,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
凡是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条款予以罚款、查封、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经营许可证;明知非法改装车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而改装的、因非法改装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容器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检验机构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严厉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联合执法,严厉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一查上路前:深入本地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凡是非法运输、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一律依法处罚。二查路途中: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超限检测站,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检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化学品,检查车辆是否非法改装伪装,检查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检查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是否存在夹带、混装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三查行车轨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其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处以罚款,对驾驶人罚款、记分;对非法运输企业及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装载发货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侯兴会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郝明彦地区安监局局长
钱建明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巴克提•肯杰哈力地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财庆地区经信委副主任
张江水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万军地区质监局副局长
魏金玉地区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李斌地区交通运输局技能鉴定站站长
(联系电话0901—6111917)
王高鲁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联系电话0901—6222300—3037)
买地尼亚提地区经信委黄金科科长
(联系电话0901—6227761)
所志远地区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0901—6283005)
曹璐地区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13899398639)
五、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向所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通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和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提高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排查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对照发货和充装危化品信息记录,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组织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自查,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检查罐体是否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要求,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全部停运。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从严惩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车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处罚。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0条处罚。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6条处罚。对违反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公安部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深入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依托超限检测站、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排查和打击存在的非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同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89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对向不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企业或单位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会同经信等部门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与质检部门联合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等行为。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开展对本地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的明查暗访和突击清查行动,严查和处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四)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开展明查暗访和突击清查行动,严查和处罚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非法改装、伪装行为;对从事非法改装的无照经营企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罚款;在对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发货货场或液化气充装单位的检查中,发现向不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企业或单位销售的,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质监部门:加强对申请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及获证后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严格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严格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对辖区内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明察暗访,严厉打击非法充装站,严查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站是否按规定进行充装,是否落实充装前检查和充装后记录制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
(六)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相关信息(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地址和联系方式),将信息通报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配合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情况进行的明查暗访。
六、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4年11月开始,到2015年3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1月上旬)。主要任务:各县(市)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下发本县(市)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1月中旬至11月底)。主要任务:组织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立即整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停运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并立即拆除、销毁,恢复原状。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主要任务: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企业、路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倒查追责、上限处罚。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3月)。主要任务: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管常态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动员部署本行业、本系统专项行动,动真碰硬,不走过场。要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在检查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要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全面摸底排查,真正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的数量,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和从业人员数量,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情况,建立信息化台账,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与企业经营资质、车辆运输资质、驾驶人从业资格挂钩,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吊销的吊销,该降级的降级,提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成本。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部门不批准增加新的营运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不批准核发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积极协调本地媒体,宣传专项行动。要结合“3•1”事故和“7•19”事故,组织媒体深入企业、路面,深度调查、剖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严重危害和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曝光一批查获的典型违法案例,公布一批违法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和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形成对非法改装伪装和违法运输的强大舆论压力。要发布通告,督促企业立即自查自纠,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停运、恢复原状,否则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查实的要及时落实奖励(地区专项行动举报电话为0901—6239125)。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检查发现和事故暴露的监管缺失问题,要倒查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各个环节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导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督导,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对集中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县(市),要通报批评。地区将组织对重点县(市)进行督导检查。
(六)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各县(市)安监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地区安委办,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2015年3月10日前分别报送专项行动阶段性小结和专项行动总结。
联系人:王进文
联系电话:0901—623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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