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总量,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控制新车源头污染,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实施淘汰高排放车辆,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

组织领导:成立由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吐鲁番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地区环保局)。

工作目标:在地区行署的统一领导下,由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借鉴外省(市)以及周边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地区实际,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在城区对机动车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和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对新车执行“国Ⅲ”标准。适时在主城区的部分道路分时段对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高排放车辆采取限行措施。

(一)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

2013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对机动车排气采取简易工况法进行定期检测。

1、工作依据。根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推行工作,经地区行署批准后组织实施。

2、工作原则。坚持科学规划,规范建站;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企业运作,自主检测;管理有序,方便车主;建立制度,强化监管的原则。

3、规划布局。截止2012年吐鲁番地区除摩托车、农用车以外机动车保有量48707辆,2011年42078辆,2012年同比2011年增加6529辆。经预测按此速度发展下去到2020年增加到近10万辆。根据地区机动车的保有量及分布情况,在吐鲁番地区新区新建车辆管理所内设立1个中心管理站(含检测站3条检测线,其中:2条轻型车检测线,1条重型车检测线),同时,在鄯善县和托克逊县各建1个检测站(各2条检测线,其中1条轻型车检测线,1条重型车检测线),共计7条检测线。检测站选址尽量靠近公安检测站和主要交通道路,以方便车主检测。

4、检测范围及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车辆定期检验周期,对地区登记注册上牌的新车(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免检车辆)和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检测。

5、管理方式。上述3个检测站由企业投资建造,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中心站除具备检测功能以外还负责对其两县检测站进行管理。对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检测站可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自主经营,并在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承担机动车排放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环保部门对经检测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核发排放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审。

(二)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和限行措施。

1、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在城区范围对机动车辆实行黄、绿色标志管理措施。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予以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2、适时推出限行措施。在主城区的部分道路对未取得绿色标志的高排放车辆适时推出限行措施,以加快老旧车淘汰,改善市区空气质量。

3、管理方式。环保部门负责核发车辆环保管理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限行路线和时段上的行驶车辆进行管理。

三、工作步骤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3年2月至6月)。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加强对在用车辆的排放管理。

1、制定地方排放标准限值和检测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尽快完成地方排放标准限值制定和检测收费标准的制定、审核、审批工作,确保三项措施按期组织实施。

2、完成项目建设审批和方案制定工作。完成3家检测站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审核、审批工作。制定《地区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方案》、《地区机动车环保检测营运企业招标方案》、《瞬态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选型方案》和《地区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管理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方案》等。

3、完成企业招标和设备选型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营运企业,发放公告,由专家评审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评审,最终产生2-3家营运企业。

采用试运行对比试验的方式确定设备选型。根据对比试验情况,通过招标方式,遵循选型统一的原则,最终选定我地区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

4、完成站点建设和运行调试、验收工作。营运企业出资并严格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和《地区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测站建设,并如期建造完工。项目竣工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对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站进行计量、质量认证评审和环保检测委托。

5、开展中心管理站建设,明确其功能作用。在中心管理站建成之前,先租用企业场地做好设备选型、提供制定地方标准限值的基础数据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中心管理站建设所需用地为行政划拨,资金由地区财政局出具。其主要功能:一是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所占地区大气污染分担率的分析、环境效益评估和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科学依据;二是为今后制定和修改简易工况法限值标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三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经其他检测站检测为超标排放的车辆进行重新检测;四是对设备进行对比试验,为选型工作提供依据;五是为检测站的检测人员提供上岗培训。

6、加强网络管理监控系统建设。网络管理监控系统的主要作用:一是对营运企业的检测行为进行实时视频监控;二是通过检测数据的上传分析,为决策和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三是利用计算机软件,对营运企业检测进行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相关方案的起草和检测站、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对营运企业的招标、设备选型和建设资金预算等工作;地区物价部门负责完成对企业检测服务性收费价格成本测算的审核和收费标准的审批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国Ⅲ”标准,控制新车的污染排放量。

2013年7月1日起,新车执行“国III”标准,在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对达到“国I”排放标准以上的车辆发放绿色标志,对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标志。环保部门负责环保标志管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有关政策、通告的起草工作,以及环保标志的设计、印制和审核发放工作。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

(三)实施限行阶段。根据简易工况检测的推行情况,适时在主城区的部分主要路段对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高排放车辆采取限行措施。

环保部门负责车辆限行措施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有关政策、通告的起草工作。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限行措施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对限行车辆道路通行的管理工作。对地区外来车辆加强路检,对超标排放的车辆责令其限期离开;对长期在地区外地车辆根据排放状况核发环保标志。

四、各部门职责

(一)地区环保局:负责对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三项措施的牵头落实工作;负责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通告的起草和宣传工作;负责对检测站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地区编办:负责核定机动车环境监测站中心站编制以及划定主要职责,需要核定编制15人;

(三)地区法制办: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制定的指导工作。

(四)地区发改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协助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车用燃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负责对企业检测站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等相关工作。

(五)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符合环保达标要求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的注册上牌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污染实施道路、停放地抽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简易工况法受检车辆和实施机动车辆限行措施的管理工作,并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车辆基本信息。

(六)地区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和监控系统建设经费的预算审核、划拨,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的检查指导工作。

(七)地区物价局:负责按规定权限对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和审批,并做好对企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地区质监局:负责对计量认证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九)地区交通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I/M(检测/维修)制度的落实,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提高维修质量;负责对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申请、筛选和资格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一、二类)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和维修车辆情况的基本信息。

(十)地区工商局:负责对本地区销售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协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负责依法对申请承担机动车辆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

(十一)地区规划局:负责对企业检测站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工作。

五、实施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三项措施是有效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全面建设生态城市、实施氮氧化物减排、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是一项加强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其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在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使我地区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居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确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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