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政通〔2014〕1号
颁布日期:2014-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首府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促进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防止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现将散装物料运输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散装物料运输实施全过程控制,生产、使用、运输散装物料的单位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在本市从事散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密封要求的运输车辆。现有运输车辆不符合密封要求的,应按照密封要求对车辆进行改装。

三、自2014年5月1日起,对未达到全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城管部门不予办理《垃圾清运登记证》。

四、需要进行散装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对其散装物料运输进行规范管理。环保、建设、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领域散装物料运输进行监管,对运输散装物料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电力、钢铁等生产、使用散装物料的企业在没有符合密封要求的自有运输车辆承担运输任务的情况下,确需运输散装物料的,应当委托符合密封要求的运输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指定专人对进出本单位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运输车辆密封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密封要求的车辆从事砂石等建筑材料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进行冲洗,凡未经冲洗、车身车轮粘带泥土、物料的不得驶出。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对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运输车辆密封要求。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作业单位,必须使用密闭车辆进行垃圾封闭运输,严防遗撒。

五、自2014年4月1日起,运输散装物料不做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市民发现不符合密封要求的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或参与营运的,可向12369、12319举报。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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