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政办〔2014〕21号
颁布日期:2014-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2月2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3日

乌鲁木齐市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新党办发〔2013〕10号)和《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乌区环保办字〔2013〕1号)文件精神,落实“八个一律”工作要求,规范散装物料运输行为,防止散装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为工作重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坚决抑制城区扬尘污染,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综合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改善首府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煤炭、砂石等散装物料生产、使用以及运输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规范散装物料运输,近期重点加强煤炭运输的规范管理,减少扬尘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四、主要内容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散装物料运输实施全过程控制,生产、使用、运输散装物料的单位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必须符合市环保、质监部门有关密封管理的要求,严防运输过程遗撒物料造成扬尘污染。

(三)在本市从事散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密封要求的运输车辆。现有运输车辆不符合密封要求的,应按照要求对车辆进行改装。

(四)需要进行散装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对其散装物料运输进行规范管理。

——电力、钢铁等生产、使用散装物料的工业企业在没有符合密封要求的自有运输车辆承担运输任务的情况下,确需运输散装物料的,应当委托符合密封要求的运输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指定专人对进出本单位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运输车辆密封要求。电厂煤炭运输应严格实施规范运输。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密封要求的车辆从事砂石等建筑材料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进行冲洗。凡未经冲洗、车身车轮粘带泥土、物料的不得驶出。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对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运输车辆密封要求。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作业单位,必须使用密闭车辆进行垃圾封闭运输,严防遗撒。

(五)市属相关部门对散装物料运输要加强执法监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未达到全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城管部门不予办理《垃圾清运登记证》。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不做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为保障散装物料的安全、规范运输,组建符合密封要求的应急运输车队。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阶段(2014年1月10日至3月15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宣传我市实施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领域散装物料运输要求进行宣传贯彻,务必使各相关单位和企业等了解散装物料运输封闭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准备阶段(2014年2月1日至3月15日)。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进行封闭改造,相关部门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改装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阶段(2014年3月15日试行;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全市对散装物料运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未达到全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城管部门不予办理《垃圾清运登记证》;运输散装物料不做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二)运管部门牵头负责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监管。2014年2月10日前协调组建应急运输车队,参与绿色运营,补充本方案实施初期社会运输能力不足。2014年2月10日前确定车辆改装企业推荐名单。3月15日前组织动员现有散装物料运输企业完成车辆封闭改装,并按规范运输。对不符合密封要求车辆从事散装物料运输的,依法查处。

(三)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对电力、钢铁等企业的散装物料运输实施监督管理。2013年10月15日起,提前启动对电厂的煤炭运输实施规范化管理,由应急运输车队做好电厂用煤保障。

(四)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渣土、砂石等物料运输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动员建设、施工单位雇用符合密封要求的车辆运输散装物料。

(五)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垃圾清运实施监督管理。对未达到全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城管部门不予办理《垃圾清运登记证》;对不符合密封要求的车辆从事散装物料运输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违法车辆所属单位、委托运输单位等信息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六)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负责对上路行驶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对不符合密封要求的车辆从事散装物料运输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违法车辆所属单位、委托运输单位等信息移送运管、环保、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处理。监督车辆改装厂按密封要求对车辆实施改装,并对符合密封要求的改装车辆予以办理年审。

(七)财政部门会同环保、城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以企业投入为主的车辆改装补贴办法。

(八)宣传、环保部门要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的各项规定、政策;公布12369、12319举报热线,鼓励媒体和各族市民群众对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封闭管理要求的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或参与营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九)各区(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散装物料规范运输管理工作。

(十)各责任单位于2014年2月10日前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将任务落实到每个单位、点位,并将实施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附件:

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责任部门

具体工作职责及完成时限

1.组织1000辆运输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作为应急运输车队,保障社会用煤安全(2014年2月10日前)。

2.提请自治区运管部门,获准实施散装物料封闭管理各项措施中的运管部门负责落实的工作(2014年1月10日前)。

3.推荐满足技术条件的车辆改装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14年2月10日前)。

4.与环保、交通部门共同组织动员现有散装物料运输企业完成车辆封闭改装,并按要求运输散装物料(2014年3月15日前)。

1.加大对电厂运煤车辆的管理,电厂在没有符合密封要求的自有运输车辆承担运输任务的情况下,确需运输散装物料的,应当委托符合密封要求的运输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指定专人对进出本单位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如无法满足运输需求时,可与应急运输车队签订协议(已完成)。

2.组织开展为期半个月的集中专项整治,对电厂运输车辆出入口派专人值守(已完成)。

1.对现行的施工管理制度进行修定,增加车辆封闭运输管理要求(2014年2月10日前)。

2.通过严格建设项目施工程序行政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单位(甲方)的主体责任,如出现扬尘污染,要同时追究甲方责任(2014年1月10日前)。

1.完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运证的管理程序,保证所有参与清运车辆都持证,无证者不得参与垃圾运输(2013年12月31日前)。

2.从2014年起,所有核发垃圾清运证的车辆必须完成封闭改装,严禁遗撒(2014年4月1日开始)。

3.组织开展为期半个月的集中专项整治,增加上路执法力量,严禁无证运输和不符合封闭管理要求车辆参与运输(已完成)。

1.完善对不符合封闭管理要求车辆上路运输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2014年2月10日前)。

2.完善审核制度,对符合封闭要求的改装车辆予以办理年审(2014年2月10日开始)。

市财政局

会同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以企业为主的车辆改装补贴办法(2014年2月1日前)。

区(县)

政府

负责本辖区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规范管理,重点加强对电厂、建筑工地等的管理,严禁不符合封闭管理要求的车辆运输煤炭、渣土、垃圾等散装物料(方案实施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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