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管理的通告

乌政通〔2013〕23号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3〕10号),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杜绝外埠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转入我市,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规定,现就外埠转入我市机动车环保准入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保部有关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公告要求,现阶段,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均必须符合国四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均必须符合国五标准。据此,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凡外埠转入我市机动车必须符合上述排放标准。

二、市环保局负责外埠转入机动车的环保车型目录型式核查。拟转入本市的外埠机动车中,轻型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符合国四或国四以上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符合国五标准的,应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申请机动车排污检验。经检验符合排放标准的,由市环保局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市环保局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四、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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