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政办〔2012〕239号
颁布日期:2012-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3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

《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5月3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立足于治隐患、抓整治、打非法、纠违规、压事故,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道路安全源头管理得到强化,安全设施更加完善,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宣传教育继续深入,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明显下降,杜绝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成立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高峰副市长

副组长:巩兴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员:李志干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区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区长

李香润米东区副区长

李书臣天山区副区长

侯咏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杨春水磨沟区副区长

杨志明达坂城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杨序德乌鲁木齐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黄培新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王兆祥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光宇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邱思杰市建委副主任

王在善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

葛广峰市安监局副局长

何殊鹏市旅游局副局长

郭占林市农牧局副局长

王宗江市教育局副局长

伊力哈木?伊布拉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四、整治重点

(一)重点道路:所辖国道216线、312线和省道103线,乌钢公路、北站公路、河滩快速路、五一农场路、外环路,以及重点旅游线路、农村县乡道路。

(二)重点路段:2010年以来发生较大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不全的危险路段、危险桥梁,以及宽路窄桥、人车流量密集的专业市场、农村集市、早晚农贸市场路段。

(三)重点区域:以去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区(新市区)和米东区为整治重点区域。

(四)重点单位:2010年以来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或3起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车辆单位和市、区(县)级重点单位。

(五)重点车辆:私家车,从事道路运输客货运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学校接送车辆,以及交通事故多发、影响交通秩序的摩托车、公交客运出租车辆。

(六)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占道行驶,报废车辆、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各类摩托车无证无牌上路、非法违章载客等;城区的机动车闯信号、逆向行驶、乱停乱放、争道抢行等;非营运车辆非法载人、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以及非法从事城市客运和出租车运输等。

五、整治措施

以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以“道路客运安全年”为抓手,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进一步落实道路安全各项工作措施,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第二届“中国—亚欧博览会”举办以及“十一”国庆节等重要节庆活动创造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1.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驾驶人考试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机动车登记和年度审验,加强客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户籍化管理。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的车辆。每月将营运驾驶员违法信息、事故信息通报给交通运输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录入诚信管理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培训、考试、执法管理、企业源头监管等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对其培训、考试和聘用过程实行责任倒查,特别是驾龄在1年以下的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要将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驾驶人的培训情况及驾校名称抄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倒查驾校的责任,并实行驾校末位淘汰制度。

2.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客运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检查日常化,做到早出场、晚归场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例行检查,保证城市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防止事故发生。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依法督促各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经营户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车辆和营运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开展道路运输企业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强化对车辆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出站车辆的安全检查,督促汽车客运站严格履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职责。要继续深化“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班线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要严格执行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夜间客运班线的审批,合理调整班线时间,加强对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车辆、不符合要求的驾驶人员上路。

3.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交通违法和事故抄告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通报形势。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发动群众监督举报。交通运输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严重超员、通过GPS回放10%以上的客运车辆长时间超速20%以上的企业,要纳入质量信誉考核。今后,对交通违法率排前三位的重点运输企业,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黄牌警告、依法给予罚款、责令整顿等管理措施,整顿期间暂停新增运力。

4.各区(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推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完成自治区、市、区(县)、企业四级监控平台建设,并实施联网联控。道路运输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通过《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做好监督工作,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自治区总平台)和《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2012年度可先接入其中一个平台)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交通运输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建立、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抽查、监督,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5.各区(县)要大力推动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辖区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纳入文明创建、平安创建和“平安畅通工程”考核体系,坚持长效管理。各乡(镇)要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保障,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网络。建立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台帐及驾驶人台帐,实行“一车一人一档”,完善相关手续,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6.各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管理、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学校门前道路和“马路市场”的排查治理力度,对安全设施不全、道路损毁等危及安全的隐患要建立台帐,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公安交警部门要以重点道路为主,集中排查治理交通事故频发的隐患路段,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电子监控设施及道路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对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要立项治理,确保排查出的隐患得到治理。交通运输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全面开展急弯陡坡路段隐患的排查治理,积极推动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利用裁弯、改坡、设置安全设施和标志等办法,对道路进行提质改造。建设部门要配合各区(县)、交通运输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隐患进行整改。

(三)开展集中整治,从严查处交通违法。

1.从严整治酒后驾驶和涉牌涉证交通违法。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整治酒后驾驶和涉牌涉证专项行动,每月第一周星期日为整治酒后驾驶统一行动日,第三周星期日为整治涉牌涉证统一行动日。酒后驾驶驾驶证暂扣率、醉酒驾驶拘留率达到100%,醉酒驾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确保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下降10%以上,确保涉牌涉证交通违法率下降50%以上。

2.从严整治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各区(县)要针对农牧民聚集区在赶集、探亲、红白喜事、学生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易发生低速载货汽车、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和无牌无证违法载客的情况,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教育等部门进行重点查纠,特别是要坚决杜绝违法载运学生的行为。按照“铁的意志、铁的措施、铁的纪律、铁的手段”工作要求,加大查处超速、不按交通信号通行、逆行、疲劳驾驶、报废拼装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联合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力度。进一步严格对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3.从严管控重点车辆的行车秩序。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路面查处与源头管理相互通报的联动机制,严把道路客运车辆、城市客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源头关、准入关、资质关和通行关,强化对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合理安排警力,采取流动巡逻与固定岗勤、区域联勤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加大巡逻密度,提高路面“见警率”,坚决做到见违必纠。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把好出站关和安检关,加强节假日及重点时段的监管,严格履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职责,严防存在安全隐患和超员车辆出站。公安和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强化对车辆的维护管理,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查堵工作,对违规运输的,要依法严格处罚并及时纠正。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要牵头研究制订方案,科学解决居民小区周边道路乱停车的问题。

(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曝光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争取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探索完善加强对驾驶人后续教育培训的方法,切实强化安全操作技能和责任意识。

六、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3日—5月11日)。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动员部署,制订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把整治工作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名驾驶人、每一位监管人员,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结合部门职责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明确各配合单位的工作职责。各区(县)、各相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须于5月2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11日—10月15日)。城市主干道上的标志、标线、信号灯缺失、不完善、不合理的排查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城市次干道和巷道上的标志、标线、信号灯缺失、不完善、不合理的排查工作由各区(县)负责;县乡道路上的标志、标线、信号灯缺失、不完善、不合理的排查工作由各区(县)牵头,各区(县)交通局配合;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上的标志、标线、信号灯缺失、不完善、不合理以及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并抄告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专题分别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厅报告,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完善标志、标线、信号灯,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城市主次干道、巷道、县乡道路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各区(县)负责。各区(县)、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急弯陡坡路段和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存在严重交通违法的运输企业和驾驶人进行全面深入的隐患摸底排查,建立台帐,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并将道路安全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市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区(县)整治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三)检查验收和巩固提高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验收,市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对各区(县)整治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排名,结果纳入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同时,自治区专项行动办公室将对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定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人员和资金,确保工作部署和职责落实到位,做到公安、交通、建设、安监、工商、教育、旅游等部门齐抓共管。

(二)扎实开展排查治理。对急弯陡坡路段和交通事故频发路段要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帐(要求提供文字、图片、图像等资料),列出分期分批治理的目标。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边排查边治理,限期治理到位。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路段和单位要先行整顿治理到位。各区(县)要将排查治理情况纳入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发生社会影响大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取消责任单位评优资格。

(三)强化整治措施和责任追究。对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和肇事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特别是要做好节庆日及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从重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信息报送。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深入开展。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工作经验等材料,须将工作小结、总结分别于7月16日、10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及传真:48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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