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保政发〔2009〕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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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政发〔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刻汲取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和杜绝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并结合保山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醒认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严峻形势
我市江河纵贯,历史以来客货渡运任务较为繁重,加之水上交通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手段落后,水上交通事故及事件时有发生。1982年9月22日,隆阳区芒宽乡勐古渡口1艘木质渡船由于严重超载,导致沉船,酿成了35人死亡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1989年2月16日,隆阳区瓦马乡岩脚村蛮阴凹渡口1艘渔船沉船,发生了致使4人死亡的水上交通事故;1998年10月27日,隆阳区芒宽乡勐来渡口“勐来一号”渡船由于严重超载,加之装载不当,导致沉船,发生了10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2009年1月31日,龙陵县木城乡等养渡口1艘自制农用机动船在怒江下游中缅边界线龙陵段缅方一侧发生意外沉船,造成12人(缅甸籍8人、中国籍4人)死亡或失踪。除此之外,其他水上交通事故及事件也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北海湿地为代表的库湖区水上旅游项目逐步开发,澜沧江小湾库区大面积通航水域即将形成,加之以澜沧江、黑惠江、怒江、龙川江、槟榔江等为代表的江河库区开发速度加快,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全市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履职,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
二、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行业自律、依法监管”的原则,切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保山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交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公安边防支队、市地方海事局等相关单位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及人员经费保障工作,适时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并对市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水上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局(联系电话:2225538),由市交通局副局长杨海涛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海事局副局长顾美豹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规划,向市领导小组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代表市领导小组对县(区)、乡(镇)、村、渡口四级管理责任主体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管、检查和指导;健全规范全市水上交通相关业务的管理,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以及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水上交通事故搜救应急体系;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事件信息的通报、沟通协调机制。
各县(区)、所涉各乡(镇)及各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必要工作经费,保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有效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督促相关部门及乡(镇)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水上安全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治理,消除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负责制订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县(区)、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船主和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每年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乡(镇)船舶和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3.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发展规划,充实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海事机构(人员、车辆)编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专项经费,建立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4.负责对设置渡口和撤销渡口进行依法审批,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管理和对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对遇险的船舶、浮动设施等救援工作,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
6.负责调控本行政区域内自用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的发展,领导当地海事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制定汛期、节假日、集会、集市、农忙、学生上(放)学及学生旅游活动等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和船主(船员)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2.负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乡(镇)运输船舶安全责任承包合同,并抓好乡(镇)以下责任承包合同的签订和检查、考评、奖惩工作。
3.负责辖区内渡口设置、迁移、撤销的审查,报县级海事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渡口、渡船、码头等水上交通设施和岸线的维护与管理。
4.负责农副业自用船的登记造册和管理,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制止非法造船、非法设渡、非法经营客货运输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对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惩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沉船伤亡事故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海事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海事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6.负责落实专兼职乡镇船舶管理员,管理员承担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包括:督促、检查乡(镇)运输船舶、农副业自用船、渔业船舶,督促船主按海事监督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船员证书》等证件和标定“船名(号)牌”,勘划“载重线”;负责对乡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造册(不对船舶检验,不对船工考核发证);受县(区)及以上海事监督机关委托,办理县(区)境内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进出港口或定期签证,交通海事机关已设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站(含港区)除外;对船员、渔民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纠正违章,制止超载,监督乡(镇)船舶遵守航行规则,监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组织乡(镇)运输船舶的船员参加海事监督机关举办的技术业务培训,协助海事监督机关处理本乡(镇)境内的水上安全事故,并及时做好事故上报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职责
1.设立水上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汛期、节假日、集会、集市、农忙、学生上(放)学及学生旅游等活动的监控,对“三无”船舶和船员违章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并向上级职能部门报告,对村民进行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辖区内的农副业自用船进行管理等。
3.分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渡口责任人及其船主(船员)、自用船所有者逐一签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
4.及时组织抢救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船舶人员伤亡或沉船事故,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海事机关,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职责
1.制定管理措施或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船员、渡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使其持证上岗,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安全渡运、安全作业。
2.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加强对船舶、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技术管理,使之处于适航和良好状态,所属船舶证照手续齐全,不得违章、超范围航行和渡运,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3.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所属船舶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时参加安全管理培训活动。
4.及时组织抢救所属船舶发生的人员伤亡或沉船事故,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海事机关,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五)县(区)交通部门职责
1.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及时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运安全分管负责人和乡镇船舶管理员的配备,落实乡镇船舶管理员责任。
2.加强水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行政管理,严格落实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对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实施交通许可,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核定水上交通客、货营运线路,会同物价部门审定运价,维护水上运输经营秩序。
3.负责渡口渡船改造和渡改桥项目的申报工作,实施水上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运输码头安全生产秩序,督促、检查和指导水上运输、码头装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消除安全隐患。
4.领导当地海事机构进行经常性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水运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渡口安全管理及渡口设施及渡船的维护和更新管理工作。
5.负责县(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除渔船及自用船外的水上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的控制、管理和考核责任。
(六)县(区)海事机构职责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通航水域内(含通航水域内的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船舶(含渡口渡船)、浮动设施以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渔船的安全监管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2.按规定办理运输船舶的检验、登记,核发运输许可证,组织开展船员、渡工进行安全技能和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3.负责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实施通航管理。
4.对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置的渡口和渡运工作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乡(镇)落实渡运安全管理制度,指导乡镇开展渡口安全管理、渡口设施及渡船的维护管理工作。
5.负责对县(区)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渡口(船)四级安全责任承包书所签订的内容进行监督,对船舶及其浮动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培训、考核乡(镇)船舶管理员,具体监督乡(镇)船舶管理员正确履行职责。
(七)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治安管理与危险禁运物品查禁工作,保障水上治安秩序良好。
2.负责履行好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上游乐特种设施、设备的审批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3.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依法严惩阻挠、抗拒、威胁行政执法的行为与人员,对有关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和事故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八)农业部门职责
1.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域,以及船舶的安全监管,对渔业船舶、农副业自用船等其他船舶的水上安全行业管理。
2.负责农用船、自用船、渔业船舶和渔业部门工作船的检验、登记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止农副业自用船、渔业船舶擅自改变用途参与社会运输、在通航水域设置捕养设施,维护通航环境;负责组织清除阻碍航运的捕养设施,确保航道畅通。
3.执行国家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负责对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渔业船舶内部的水上事故。
4.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承担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考核管理责任,协助海事机关调查处理渔业船舶和运输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九)水利(务)部门职责
1.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水库库区及其所管理船舶的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库大坝、禁航区及管辖的封闭水域内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水利(务)部门及其所属库区自用船的安全管理。
2.在内河通航水域、拟通航水域及其岸线上进行与通航安全和航道维护相关的作业和活动时,应征求海事机关的意见,依据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3.对通航水域航道干流上的拦河大坝枢纽水利水电工程,负责全面落实水利水电枢纽工程蓄水调度、泄洪调度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以及向海事、航道管理机关通报信息责任制。
4.按规定设置和维护水库大坝禁航设施、标志,水库泄洪应按规定发布通告、鸣放警报,蓄水和泄洪调度确保下游通航流量、水位平稳变化和航运安全,防止因此导致水上交通事故。
(十)旅游部门职责
1.负责落实旅游行业水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定点旅游船舶或浮动设施、涉水游乐设施、场所、游乐项目(含漂流、潜水、水上跳伞)的行业安全管理。
2.督促涉水旅游经营单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
3.依法履行旅游市场管理职责,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旅游经营项目、单位、船舶和设施,执行旅游市场准入与退出、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规范和维护涉水旅游市场秩序。
(十一)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水域及船舶的安全监管,林业自用船、排筏(木筏、木排、竹筏)、林业专用渡口的水上安全行业管理。
2.负责木材、木筏、木排、竹材、竹筏的水路凭证运输审批,认真执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制度。
3.在通航水域流、拖、漂放审批前24小时报辖区海事机关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拖放、流放、漂放安全。
(十二)建设部门职责
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城市公园、广场、小游园等城市园林以及非通航水域内风景名胜区内水域及船舶的安全监管。
(十三)边防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边境港口、渡口、码头人员出入境登记管理,办理边民停留许可证;制定出入境船舶和边防自用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好出入境船舶和边防自用船。
(十四)安监部门职责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十五)体育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水上竞赛项目训练和竞赛中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
(十六)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在洪水季节和大风、大雾、雷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乡(镇)、渡口、库区等发布气象信息,提醒有关部门提前防范。
四、全面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运行。鉴于保山不同水域的管理实际,要突出重点,加强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人员的监管。
(一)以怒江流域为重点的江河流域管理。今后,怒江流域不得新增跨江渡口。坚决取缔怒江流域保山境内自用船筏和农用船、渔船,对现有的自用船筏和农用船、渔船应在告知船主后就地进行销毁,因工程建设及生产必须用船的,在符合安全渡运条件的基础上,经县(区)海事部门同意并报市海事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在怒江流域从事交通运输的机动船必须使用双发动机作为驱动动力,其他江河从事交通运输的机动船及所有机动船船员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在怒江及其他大江大河从事交通运输的非机动船一律使用钢索固定航道,竹筏及其船员由县(区)统一进行培训、检验、发证和管理,竹筏每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9个月。进一步加强怒江流域及其他江河流域的监督管理,减少以怒江水域为重点的江河流域漏管失管面。
(二)以小湾库区为重点的库区湖区管理。小湾库区已开始蓄水,将在澜沧江及黑惠江形成298公里的适航水域,保山瓦窑码头按库区水上交通枢纽码头规划建设,其他4个码头及10个停靠点已纳入规划建设。小湾库区新增码头、停靠点的设置必须经县(区)审核,报市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建设。小湾库区在澜沧江及黑惠江形成的库区水域,需对航线、船只、船员进行申请的,应按航线、船只及船员的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管理。对小湾库区的水上交通运输实行公司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由省、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库区航线及沿岸安全设施的投入和管理维护。对在澜沧江、黑惠江、怒江、龙川江等适航水域的工程涉水施工项目,应按规定报当地海事部门同意。对各江河库区及其他库区的适航水域,应从严审批渡口及娱乐场点。
(三)以北海湿地为重点的旅游景点、旅游项目和其它水上娱乐项目管理。安监、旅游、交通等职能部门及旅游公司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规划好、开发好、管理好水上旅游项目,确保旅游设施、安全设备及各项规章制度齐全有效。要坚决取缔非法参与旅游及营运的农用、自用船只,维护保山形象,确保游客安全。在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及旅游高峰、旅游重点区域应加强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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