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保山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创造平安出行良好环境,为建设和谐富裕新保山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协调发展。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突出以县(区)为主的属地管理职责,全面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基础条件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监管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全市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及生产经营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

四、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理顺关系,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三位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县(区)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城市交通管理规划》、《停车场规划》和《公交发展规划》步伐,为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提供决策和导向;要确立规划和建设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理顺关系,形成合力。各级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在道路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充分考虑交通需求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着力解决道路规划、建设与交通需求、管理之间不协调的矛盾,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二)加大投入,加快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1.严格安全评价及验收。市、县(区)要规范开展道路工程的设计、施工、开通前的安全影响评价,严格道路通车安全验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规划审批三级以上公路及城市道路新建及改扩建施工方案以及通车验收前,要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纳入三级以上公路及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建成后投入使用前,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2.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各级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要求,实行财政扶持或探索可行的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同步考虑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中央隔离等交通安全设施的配套建设;电力、电信部门负责同步建设各类道路交通控制系统配套电力、通信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运行机制,统一施工路段封闭、断交标准,严格作业期间安全条件和防范措施,强化实施方案监督和审查。

3.加强隐患路段综合治理。安全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同时,实施市、县(区)两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制度,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或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事故的,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提升科技含量,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各县(区)要从道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1.改革勤务制度,强化路面管控。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勤务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勤务模式转变,整合管理资源、优化警力配置,针对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特征,探索研究扁平化、网络化、精确化和动态化的新型勤务模式,强化勤务管理和考核,不断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控能力,规范道路行车秩序,积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2.推进城市文明畅通工程,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各县(区)要成立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规、建、管一体化”、“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机制,协调城市规划与交通发展,统筹研究解决城市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合理布设公共停车场,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加快城市公交体制改革和城乡公交一体化步伐,改善和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加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应用,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组织。

3.深化高速公路协作机制建设,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情况,相应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勤务保障机制,保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设置、编制、民警招录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在建和新建高速公路,要明确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营房、办公场所及执勤执法等配套设施建设有关保障政策,确保建设资金到位,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按照《公安机关业务用房建设标准》(130-2010)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有关规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入使用,争取解决高速公路无执勤执法营房问题。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统筹组织实施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建立专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清障救援装备,提高清障施救能力。要加强应急车道建设,为急救、抢险、施救、处置事故提供通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深化高速公路协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人员互动、工作联动”的协作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超速抓拍、卡口拦截等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高速公路管理模式。

4.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65号),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健全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要以市际出入口和大宗物资产地、集散地、高速公路入口为重点,合理设置治超检测站。要严格执行卸载放行规定,责令超限超载车辆车主或者驾驶人自行卸载,对无能力卸载或者不主动卸载的,依法采取强制卸载措施。

5.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戴安全头盔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

(四)深化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加大农村道路管控力度。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推广“丘北经验”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平安农机”和“县乡平安出行”创建活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健全完善农村道路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

1.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推广“丘北经验”和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平安农机”、“县乡平安出行”创建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各县(区)在推广和创建中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认真落实、不断创新,要督促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等严格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云政丘北经验推广办〔2010〕5号)。各乡镇要健全完善农村道路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为主力军,整合乡镇各职能部门、农村专兼职交通协管员力量,加强街天集市、学校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并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形成长效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农村地区突出的交通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落实赶集日的“催办制度”。

2.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积极培育和规范农村客运市场,建立完善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和杜绝无序发展、恶性竞争;积极探索农村客运新型运营模式,按照“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保安全”的目标,稳步推进农村客运工作,逐步形成“城乡公交资源相互衔接、方便快捷的客运网络”,有效解决农村地区安全出行问题。

3.深化基层公安交通管理体制调整。各县(区)要把推进派出所交警中队建设作为“丘北经验”推广工作的创新举措,树立大局意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深入推进体制调整。着力解决人事编制、经费保障和装备投入等政策性、长效性方面的问题,认真落实派出所交警中队有关机构和人员配置要求,将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办公装备等经费和专职交通协管员工资、补贴、保险、服装和培训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确保派出所交警中队发挥管理效能,为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提供保障。

(五)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1.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旅游、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对企业及其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考核、处罚、清退等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客(货)运输管理办法,强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者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输企业及法人代表要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完善奖惩机制,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客运企业、客运站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规定,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强制休息等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2.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考试员等级、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及培训能力核定等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推动信息共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系统”。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运或者实行接驳运输制度。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积极研究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运输企业驾驶人整治工作,特别要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严格审查,坚决督促有关单位清退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者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建立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加快研究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按各自职权分别进行处理。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要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我市职业教育体系,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对全市所有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班线车辆进行安全整治。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旅游客车统一外观标识和标牌管理标准,加大对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外观标识、标牌的检查力度。

3.加强车辆技术性能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业信息化、工商、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营运企业和客(货)运输车辆市场准入,严禁超载车辆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非法拼(改)装车上路行驶。要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以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严格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强化车辆定期维护制度,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对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要结合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汽车力度,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依法退出市场,吊销有关证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事故。

4.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车管理规定》等规定,切实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禁销售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结合实际制定《保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办法》,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处理好强化管理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退出问题。

5.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严格按时限完成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装置(以上简称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公安机关要按照机动车查验规范,将上述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应将上述车辆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接入监控平台纳入营运车辆资格审验条件。各县(区)、各部门要鼓励、扶持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等部门要逐步完善重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运输企业实施有效监管。各部门应当开放数据共享传送,为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

(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体系建设,推进交通安全宣传制度化、社会化。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28号),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全省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构建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制度化格局。继续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努力提升公民文明交通素质。宣传部门要建立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将交通安全媒体公益宣传纳入免费公益宣传计划,明确播放机构、播放内容和播放频率,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教育、旅游等部门要积极拓展手机短信平台和官方微博等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以学校、驾驶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部门要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校本课程,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在中、小学生课程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内容,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以完善驾驶人在线服务管理为重点,通过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广播、电视、微博、QQ、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网站等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宣传、警示、提示和服务信息。积极争取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以“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心”为依托,以客、(货)运驾驶人、驾校学员和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安全、文明交通意识。

(七)加大道路交通科技投入,提升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投入,加强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各县(区)要逐步建成集接警、指挥、通信、勤务管理、路面监控、交通违法自动记录、信息查询为一体的智能交通指挥系统。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与高速、高等级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进监控信息资源共享。各级财政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应用系统和管控设备使用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设备和系统正常、有效运行与升级改造建设。

(八)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服务体系和事故互助赔付机制,提高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1.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各级政府应急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各县(区)要建立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以公安、卫生、交通、民政为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人员救治、群众疏散、交通管制、物质保障和通讯信息传输等情况,明确公安交警、消防、医院救护、环保、交通、保险等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有序运行。要坚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的执法主体地位,确立公安消防特勤队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卫生医疗、路政、民政、保险、环保等部门根据其职能做好配合支持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市、县、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加大应急救援资金投入,确保应急救援高效运转。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门资金,支持有关部门有效行使职责,使政府在交通事故有效应急救援处置上做到准备充分、处置有力。交警、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应对交通事故救援装备和物资准备。

2.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事故互助及赔付机制。各级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依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公安、财政、卫生、农业、税务、民政、保险、保监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意见,明确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筹集、基金使用垫付、基金追偿、基金管理及保障措施等各项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严格管好用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确保事故受伤人员依法得到及时医疗救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强化事故责任倒查,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对发生群死群伤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要求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管理失职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交通运输、公安等事故调查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逐级追查,对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和“追责、约谈、书面检查”三级惩戒制度,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对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除进行约谈外,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要求和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作任务措施,抓好贯彻落实;要从“打基础、管长远、利全局”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实行目标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把贯彻落实意见和本实施意见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长治久安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整体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干部要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和全局观念,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完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大力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加强工作监督。

各县(区)、各部门要对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明查暗访,及时提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工作全面开展,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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