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学校和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学校和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保政办发〔2011〕2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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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学校和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努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学校、幼儿园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和幼儿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学校和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
抓好学校交通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学生和幼儿生命安全是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主导和协调学校交通安全工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认真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召开联席会议,听取专题汇报,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教育和公安部门要将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监管,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全体师生员工和幼儿生命安全。
二、结合实际,强化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县(区)教育行政、公安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结合实际,强化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向广大师生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
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督促学校抓好《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贯彻落实,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和“三生”教育课程内容,畅通学校师生儿童受教育渠道,保持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协调可持续性。
学校、幼儿园要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指导下,以“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每个学期至少组织全校师生开展1次文明交通集中教育,要通过撰写心得体会、召开主题班会、演讲比赛等活动,充分发挥黑板报、广播节目等宣传教育阵地作用,全面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及防范能力。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警营开放日及“小手拉大手”等活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广大师生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促使学校、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共同关注学校交通安全,确保师生、幼儿安全出行。
三、突出重点,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
(一)加强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制度建设。
1.各县(区)教育行政、公安部门要结合近年上级部门下发的加强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文件要求,梳理现行工作制度和措施,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加强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和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部位和环节。
2.学校、幼儿园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思路,认真贯彻《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保山警备司令部关于切实加强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保办发〔2006〕36号),建立健全单位义务交通协管员、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做到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部署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和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上(放)学交通安全管理。
1.各县(区)教育行政、公安部门要对辖区学校、幼儿园数量、分布情况、上学、放学时间等进行全面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凡地处交通复杂或要道路段的学校、幼儿园,均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内有学生出入”的醒目标识牌,提醒过往车辆注意。
2.位居城镇或其周边交通复杂区域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上(放)学交通秩序维护组,指定专人负责。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放)学时间,合理调配警力,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3.学校要加强师生交通安全管理,严禁小学生骑自行车上(放)学。公路沿线的农村学校要与当地乡(镇)、村委会和临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组建上(放)学交通秩序维护组,按自然村分布情况,组织学生分批分组有序入(离)校。同时,要加大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力度,严禁学生上(放)学途中在公路上逗留、玩耍和嬉闹。要将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德育考核范畴,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情节轻微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加强学校集体活动交通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学校集体出行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凡组织春游、秋游、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或社会实践等活动,需要师生、幼儿集体乘车外出的,要事先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校方必须使用校车或租(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运车辆,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员,方可组织集体乘车外出。有必要的,可商请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所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资质进行查验。
2.学校要将早操、跑步等日常体育活动尽可能地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或交通要道开展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农村学校校园场地欠缺,只能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要远离交通要道,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3.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需步行通过主要街道或交通要道的,要贯彻执行学校集体出行报告制度,获得批准同意后,商请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沿途交通秩序。
(四)加强出入校园人员及车辆管理。
1.学校、幼儿园均应设置门卫,建立健全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未经门卫值班人员许可,外来车辆和人员不得进入校园;经许可进入校园的车辆,门卫值守人员必须提示驾驶人按照规定线路和限定时速行驶,并在指定位置停放。
2.严禁将学校、幼儿园校园出租或变相用于停放社会车辆及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或可能危及师生、幼儿安全的活动。
3.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教职员工自用车辆、公务用车及驾驶员出入校门管理,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校园门口良好交通秩序。
(五)加强校园及其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各级教育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公安机关“八条措施”和教育部门“六条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定期开展校园及其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努力消除安全隐患,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环境。
2.各县(区)教育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每年3月、9月下旬联合组织开展1次辖区校园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学校、幼儿园健全完善内部交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乱点、违法行为高发区、交通拥堵多发点及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等进行全面排查。工作中,要广泛征求学校、幼儿园和周边群众意见,存在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学校、幼儿园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改善建议,优先完善校园周边道路警示和提示标志、信号灯、人行横道和车辆减速设施等,为师生出行创造安全通行条件。
3.学校、幼儿园要随时对校园内部交通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执行落实及其他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尤其要对所用校车数量、安全状况、运行管理、驾驶人管理等情况查找安全隐患,逐一落实整改。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形势进行研判,适时组织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车辆超速行驶、闯红灯、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等违法行为和校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清理校园周边道路违法停车、占路设点等,净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环境;要科学实施停车管理,针对校园周边交通拥堵路段,合理规划设置停车泊位,加强指挥疏导,逐步解决群众接送学生、幼儿停车难的问题。
四、立足长效,规范和完善校车管理
各县(区)教育行政和公安部门要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保〔2010〕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学校、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为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和落实校车资格审查和校车驾驶人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制度,定期检修、保养校车,杜绝校车带病运行。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分别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制订日常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对校车和驾驶人进行清理,建立完善校车和驾驶人“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工作台帐,坚决杜绝低速货车、三轮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校车要实行专管专用,严禁租借给他人作为其他用途。
全市所有校车必须严格贯彻落实《校车标识》(GB24315-2009)的要求,统一、规范校车外观标识涂装、校车标牌的设置和校车停靠站点标志标线的设置。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要加大对校车和集中运送学生的其他客运车辆行驶路线、特别是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车辆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对校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校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级每年要召开1次,县(区)每半年要召开1次校车管理联席会议,通报辖区校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规范和强化校车管理。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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