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大政发〔201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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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政发〔2015〕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水上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根据《安全生产法》、《航道法》和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避免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州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持续改善水上安全基础条件,完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平,增强水上交通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全州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为美丽幸福新大理建设提供可靠水上交通安全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加大对洱海、茈碧湖、澜沧江、金沙江等重点水域和重点船舶的日常监管力度,严防船舶碰撞和泄漏等事故。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船舶非法营运和超载行为,从严整治“三无”船舶。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力度,努力打造“平安渡”,让群众坐上“放心船”。加强船员管理,做好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及时对船员进行业务知识更新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船员适任。严把船舶审验和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船检条例要求,如期对全州范围内营运船舶进行检验和换证,确保船舶安全适航。严格核查水路运输业及服务业,建立健全经营者资质信息档案,规范全州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完善水运基础设施配套。加快构建“两通道、五水域、一体系”的现代水运新格局,完善金沙江、澜沧江航运通道,发展洱海、西湖、茈碧湖、剑湖、鹤庆新华村五片水域水上客运,建设大理水运安全保障和现代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水路运输保障能力。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加大州级投入力度,加快码头、渡口建设,全面推进老旧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加大重点航道整治力度,完善航标配布,在条件许可的地方推行以桥代渡,从根本上消除乡镇渡口建设滞后存在的安全隐患,不适宜建桥的地方要积极推进渡口和船舶的改造升级。
(三)着力提升应急搜救水平。完善大理州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加快县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建设,实现水上交通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可视化。制订和完善重特大险情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大装备投入,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准备工作,提高抢险救灾和减少事故损失的能力。加大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和物资储备,建立和完善搜救信息平台。建立极端气象、水情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交通(海事)部门,气象、水务部门与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和船舶的联动安全预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水上搜救工作,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制度,实现水上搜救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
(四)完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整合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功能,加强对各港口现有视频图像资源的整合联网,完善重点港口码头、渡口、水域视频监控摄像系统的设置,逐步实现电子远程监控,有效扩大监管覆盖范围。
(五)积极推行船舶标准化。加快船舶技术改造步伐,调整优化运力结构,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实施船舶技术改造,使用标准化船型。力争在2020年底以前在金沙江、澜沧江等主要江河和洱海等主要湖泊基本实现运输船舶标准化。加强船舶修造检验管理,加快洱海船舶修造检验中心前期工作力度,尽快启动实施。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县、乡、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保证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和四级安全责任体系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组织养殖网箱水域的划定和碍航网箱的清理整顿工作。强化县级水上交通安全规范化建设和船舶自救互救机制建设,修订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实行属地管理。负责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专门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及其船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渡口设置或撤销的上报工作;依法制止非法造船、设渡和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碍航网箱清理,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水库山塘的船舶及水域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监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切实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目标考核机制,监督检查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关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和区域联席会机制,及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审批通航水域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船舶、浮动设施登记、检验,对船员进行考试和发证;对县级政府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意见;严把市场准入关,合理引导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无证船舶、无证船员、违章作业等行为,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和运营条件的企业(个人)、船舶从事营运的,依法予以处罚;依法对内河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和实施。
(四)农业(渔业)部门负责洱海渔船及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的登记备案并标明用途,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进行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船员考试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严禁渔业船舶从事客运、旅游、货运业务。
(五)旅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水上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负责对旅行社(团)的水上游览、旅客运输的安全宣传,禁止组团乘坐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船艇观光旅游。
(六)体育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上竞赛项目训练和竞赛中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事前要报本行政区交通(海事)部门批准,并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七)气象、防汛部门负责把重大气象信息和水情、汛情及时传递给交通(海事)、水务(渔政)、有船乡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告知其提前做好防灾减灾准备工作。金沙江、澜沧江等主要江河的水电部门负责将库区的水文信息及时传递给航务、海事机构。
(八)公安机关负责港口、码头及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阻碍依法行政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合理的日常经费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投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要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挂牌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等制度,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引咎辞职等问责制度。畅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共同推进群防群治。
(二)健全协作机制。要加强沟通协调,条块衔接,理顺工作关系,进一步完善交通牵头、部门配合、统一部署、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全力支持各级航务、海事部门工作,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指导。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责任,适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落实经费保障。州人民政府将对投入力度大、工作措施具体、工作效果明显,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的县市给予一定补助和扶持,并适当增加海事搜救工作船的运行费用。每年从洱海规费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洱海及其径流区航道、码头和导航设施管护。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队伍建设。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业务培训,确保队伍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基层乡镇水上安全专兼职队伍,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责任和经费,提高乡镇一线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沿江沿湖群众、学生、游客等重点对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大对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船主和船员的培训力度,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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