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和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和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2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现将《德宏州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和《德宏州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德宏州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我州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法律知识和文明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我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实际,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五进”(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抓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德宏的一项具体内容狠抓落实,有效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全州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按照上级要求充分发挥好“四支队伍”(道路交通安全专职协管员、兼职协管员、义务协管员、道路交通安全志愿者)的宣传作用,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大造舆论声势,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德宏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马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孙孔龙州政府副秘书长

赵云山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长林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成员:彭武国州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黄国荣州安监局副局长

杨天积州交通局副局长

曹明发州农业局副局长

张云华州司法局副局长

于江辉州建设局副局长

高尔朴芒市公路总段总段长

杨从品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杨从品支队长兼任,副主任由王志明副支队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四、任务措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将“一法两条例”的普及工作纳入“五五”普法教育的范畴,全面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使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成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自觉自愿行为。

(三)认真总结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以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努力建立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的长效机制。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开展以来,全州各县市针对不同的交通参与对象,采用不同的交通安全宣传方法,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针对目前我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各县市要在近几年“五进”工作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手段,创新形式,深入单位、学校、企业、家庭、农村营造社会氛围,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有利局面,力争在提高城乡居民现代交通法制意识上取得新突破。

(四)按照云南省、德宏州五部门联发的《云南省(德宏州)2009年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和《云南省2009年度交通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及考核办法》的要求,扎实认真地开展好创建“交通安全示范村”、“交通安全示范社区”、“交通安全示范企业”和“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活动。

(五)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置于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设。农村地区、后沿山区是我州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所在,各县市要以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为重点,继续推行两个制度,即“在县乡道路和主要乡村道路沿线村(居)委会和社区推行兼职交通协管员制度”和“驻地派出所专职交通协管员制度”;下大力气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要根据农村道路交通的特点,想尽一切办法,认真开展针对性强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对农村交通参与者的制约功能,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约列入《村规民约》中,增强对村民的日常教育和约束,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抓住中小学生和机动车驾驶人这两个重点群体开展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这两个重点群体的带动辐射作用,结合“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周宣传活动”和“机动车驾驶人集中教育活动”,公安交警部门、治安部门、交通运政部门及农机部门要派出民警、职工,定期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客货运企业、社区、学校上交通安全课、播放光碟、展出展板、讲解交通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发挥教育一个辐射一片的宣传效果,形成全社会重视交通安全的浓厚氛围,使广大交通参与者真正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七)充分借助现代信息传媒手段,在电视、广播、报纸上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阵地,把宣传教育作为社会化、公益性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做到电台有音、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图、村里有约;不断推出交通安全宣传主题活动,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推向深入,切实形成有广度、有深度、持之以恒的长效宣传机制。

(八)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辖区实际,组织交通安全宣传的专门力量,配备必要的车辆及设备,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场所发放宣传单、摆放宣传展板、张贴宣传挂图和温馨提示语、播放宣传光碟,大张旗鼓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懂得乘坐低速汽车、拖拉机的危险性,提示群众确保出行安全;要指导路面执勤民警把宣传活动融入日常执勤执法工作中,做到每纠正一起或处罚一起违法行为、每处理一起交通事故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使每一个交通违法者真正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是公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交通管理中起到凝聚社会力量、引导公众舆论、营造社会氛围、促进警民沟通、增进相互理解的积极作用。当前,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各级人民政府、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站在为上级分忧、对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深刻理解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预防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急动员,精心组织,精心策划,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和谐与安全,推动创“平安德宏”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德宏州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职能职责,进一步规范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不断改善和提高公路行车安全条件,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86号)精神,建立德宏州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一、公路危险路段的概定

公路危险路段包括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安全隐患点段。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公路的急弯、陡坡、临江、临河(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安全隐患点段的具体标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研究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具体排查的内容和范围

一是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是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是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是城市道路交通渠划、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

三、机构设置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协调办公室设在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等相关事务;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兼任。协调办公室成员由交通运输、财政、建设、公安、安监、公路等部门的领导组成。

四、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公路危险路段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实施考核奖惩。州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以落实公路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二)各县市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交通运输(含公路部门)、财政、建设、公安、安监等部门对公路危险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提出需整治的公路危险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同级协调办公室会审。

(四)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经营投资公司实施本部门(本公司)管辖路段内的危险路段整治工作。

(五)各县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

(六)各县市安监部门负责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

五、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筹措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具体由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

涉及州级管理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由各县市协调办上报州协调办进行审核、审批。

涉及省管公路危险路段或经营性投资公司管理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由各县市协调办上报州协调办进行审核确定后,再由州协调办上报省协调办进行审核、审批。

六、工程验收

危险路段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整治项目完成后,报请同级协调办公室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措施等。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七、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履行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不采取整治措施,致使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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