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红政办发〔2013〕66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河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红河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促进经济和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
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及《环保部关于
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云环发〔20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为目的,以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为抓手,以环保检验合格
标志管理为手段,逐步建立全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强力推
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部门联动、统分结合,车油联控、
标本兼治,强化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加强机动车生产、进口、
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
的全过程协同防治与监管。
(三)主要目标
1.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新注册登记车辆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
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I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标准)
的机动车,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简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
2.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纳入机动车年检管理。分阶段实施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2013年6月1日前,按省的要求,开
展新注册机动车标志核发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启动在用机动车
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工作。
3.加强车用油品的监督管理。2013年6月1日起,统一供应符
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登
记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提升油品质量,尽快推进国Ⅳ成品油供应和
燃油清洁剂管理。
4.2013年年底以前,基本建立覆盖全州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
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谋划,尽快建成覆盖全州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网络
1.科学建设尾气检测线。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
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制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
简称环检机构)发展规划,推动环检机构建设,所有新建机动车尾
气检测线,在建设前应征得州环境保护局同意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2.规范检测方法。同一车型的机动车,采用同一种尾气检测
方法,不同车型和检测条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方法。
原则上采用双怠速法(汽油车)和自由加速法(柴油车),以后再
按省的要求逐步实行稳态加载工况法。
3.加强环检机构的管理。环检机构的主管部门为省环境保护
厅,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前必须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
方可按技术规范要求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环检机构所在地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环检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并视需要向环检
机构派驻监督员。环检机构要定期向州环境保护局汇报本机构检验
情况,州环境保护局要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汇报本行政区域内机动
车检验情况。对环检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由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罚。州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省价
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尾气检验收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州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环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废气分析仪等
强检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二)规范车辆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达标水平
1.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按照环保部《机动车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要求,对在用
机动车根据车辆用途、种类、年限等不同,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
行环保定期检验,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经环检机构检验,不
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通过年审,
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原则上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同步。为方便机动车车主,原则上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同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设置在同一地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2013年6月1日
前,开展新注册机动车标志核发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启动在用
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工作。到2014年年底,全州机动车同步检
测率达100%。
2.加强登记管理,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机
动车排气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禁
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可在办理车辆落户地派驻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车辆环保
检验,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不符合本
州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标准的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
理转入手续。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客车要率先执行环保达标要
求。加强异地检测车辆的管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原则上应在登
记地的环检机构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因故不能在登记地进行
环保定期检验的,应向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允许异地
检验。
3.实行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负
责组织对机动车停放地的抽测,重点检测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
车大户(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也可以对在用机动车进行道路抽测,重点检测在城市道路行
驶的高排放车辆以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同级公安机关应
对道路抽测予以配合。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
范进行,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当配合,抽测应当快捷、便民、
文明,并保持道路交通畅通。经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排气不合格
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
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
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
踪监管,严格禁止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车辆上路行驶。
4.加强黄标车、超标排放车及高频使用车辆的管理和淘汰。
县市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加强黄标车、超标排
放车、高频使用车等车辆的管理工作。对黄标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
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有奖举
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加强公交车、出租车等高
频使用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参照国家汽车报废政策,公安、环保、
商务局要加强车辆注销、报废管理,对国家已有规定报废年限的各
类车辆,在达到报废年限当年,一次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不得
复检,不得延期。严格审核车辆延缓报废申请,严格落实报废延缓
车辆的检测周期以及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车辆的注销等。报废车辆应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
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到我州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
行报废处理。
5.健全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州交通运输、环保、公安、
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管理,
健全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依据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技术要
求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由州
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配合,对获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
可的机动车维修点进行审核筛选,确定全州排气不合格机动车维修
资质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排气不合格车辆能及时有效得到维
修治理。严格排气不合格车辆维修信息登记,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确保部门间能及时共享不合格车辆维修信息。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
同环检机构独立运行,维修企业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三级联网
建设机动车环保检验监控系统网络平台,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
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库管理,力争
在2013年年底前,以环保部标志核发系统为基础,实现国家、省、
州三级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适时传输,为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及
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提供数据支持。
(四)提高油品质量,完善车用成品油供应体系
结合全州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分阶段目标要求,分期供应不同
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州发改委要会同州商务局、州工信委、州质监
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红河州分公司尽快推进我州
国Ⅳ成品油供应,按照职责加强对车用燃料的规划审批及生产销售
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清洁车用成品油,不断提高车用成品油油品
质量。积极向出租车和公交车等高频营运车辆推广清洁燃料和替代
燃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
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机构和部门合作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
治工作。
(二)严格落实考核机制。各县市要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行
动实施效果与生态县市建设、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以及主要污染物减
排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挂钩。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成效显著,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在相关资金
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没有完成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工
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以及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造成
不良影响的县市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法规、政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我州实际,积极创新有利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环境经济政
策,加快制定完善相关办法,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环检
机构发展规划、报废车辆淘汰补贴等激励约束政策。
(四)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要积极采取措施,根据当地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备保
障,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并加强与州级有关部门的协调配
合,规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委托管理,指导督促各县市加强机
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县市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
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建立群众参与和举报
制度,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在用机动车冒黑烟等问题。鼓励环
保出行及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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