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文号:曲政发[2009]33号
颁布日期:2009-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曲政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加充分的社会就业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做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就业和创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努力实现扩大就业与促进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2009-2012年的主要目标任务。力争通过3年——5年的努力,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扶持1万人创业,实现带动2.5万人就业,使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20%。基本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努力将我市建成为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四)工作重点。贯彻实施《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曲发[2008]31号),紧密结合地方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有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1.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财政扶持

1.市政府2009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5000万以上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稳定1万人就业。

2.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整合现有资金,安排300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开发5000个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5000名困难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3.市政府2009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供更多岗位吸纳就业。

4.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建立不低于35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有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

(三)税收优惠

1.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2.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曲发[2008]31号文件规定办理。

3、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4.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四)金融支持

1.市内金融机构2009年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放贷款不低于50亿元。

2.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当年新招用我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3.各级财政对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五)培训和创业补贴

1.凡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分阶段给予培训补贴。

2.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失业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9年1月1日后创业成功,带动我市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市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4.各级农业、扶贫、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帮助返乡农民工做好生活安置,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保障所(站)要对返乡农民工统一登记、造册,及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创业指导服务。

(六)社会保障优惠

1.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可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

2.对所有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女年满40周岁和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的补贴。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业满3个月,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创业补助,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

5.国有企业在克服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特殊困难时期,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原则上不裁员。劳动保障部门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岗位补助;对采取转岗培训安置富余人员的单位,给予人均不超过400元的一次性转岗培训补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责任制,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协调就业和创业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形成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合力。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三)在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创业指导中心,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跟踪调查等服务,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创业就业服务。

(四)鼓励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和帮助。

(五)认真清理并消除影响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就业中存在的户籍、用工、收费等方面的政策限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制度、用工制度,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容量。

(六)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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