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统计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统计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文政发〔2014〕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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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统计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的通知
文政发〔2014〕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州上下突出科学发展主题,全力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各项工作,前三季度全州经济总体运行平稳。但受经济下行的影响,全州工业经济、投资增速趋于放缓、扩大消费困难加大等问题依然存在,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如何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是摆在各级各部门面前一项极为急迫而艰巨的任务。当前,正是决胜全年、奋力收官的关键时刻,是全年各项工作的冲刺阶段,各县(市)各部门要狠抓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克难攻坚,奋力冲刺,坚定不移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但绝不能因完成目标任务而对统计数据弄虚作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31号)文件精神,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不断夯实科学决策基础,现就坚持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通知如下:
一、深化对提高数据质量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数据是对经济社会活动结果的客观反映,是各级党委、政府分析经济形势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统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能否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影响到发展战略规划和调控政策措施的制定,影响到政府公信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统计基础数据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统计工作。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看待实际统计数据反映的情况,不虚报、不瞒报、不编造、不篡改统计数据,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使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制度建设
(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各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统计工作独立性的行为。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不得将统计部门作为经济增长、招商引资和节能减排等目标考核的责任单位;不得为完成预期目标而强令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篡改、编造或干预统计数据。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严守统计“四条红线”(坚持“先进库、再有数”,绝不自行修改名录库;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绝不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真实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绝不代填代报企业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绝不自行修改企业任何数据)。统计对象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特别是在年底前各项统计数据加快汇总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各部门必须严格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二)科学制定各类发展预期目标。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增长必须是实实在在和没有水分的增长、统计数据不掺水分,统计工作要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信任度、统计工作的生命在于真实,统计数据的生命在于准确,根在真实、贵在准确、不能简单以GDP增长率来论英雄”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改革和完善目标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目标考核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客观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预期目标。
(三)着力规范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和配备取得从业资格的统计工作人员,依法组织、管理和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真正做到数出有据。要加强基层统计网络建设,提升网络服务水平。
(四)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依法开展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专业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等业务流程,坚决杜绝编造、伪造、瞒报、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把好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关。坚持主要统计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规范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发布与运用。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及时跟踪、监测反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进展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快推进社会城信体系建设。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整合各经济部门统计数据资料,加快构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增强统计对象如实提供数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努力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
(一)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队伍建设,落实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保障工作正常运转的工作经费,及时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进一步提升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二)强化部门统计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制度,加强部门及各类园区的统计管理,依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部门行政记录,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会计和业务资料,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政府统计体系。政府统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三)加强企业(单位)统计工作。加强对企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单位)依法履行统计职责,设置相对固定的统计负责人,提供必要的统计工作条件。指导和帮助企业(单位)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
(四)加大统计宣传力度。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知识宣传和主要统计指标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统计、理解统计、支持统计,避免对统计数据的误解、误读和误用。各部门及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和使用未经统计部门核定或与其数据不一致的统计资料。
(五)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求真务实,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统计执法机构,并通过开展统计巡查、统计执法大检查和统计专项执法建立长效执法机制,各级监察、司法和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违法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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