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文政发〔2009〕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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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政发〔2009〕8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我州水系河流众多,可供水上运输作业的河流、湖泊和库区遍布于八个县,其中通往邻国的有黑河和畴阳河,流入相邻省区的有南盘江和右江上游的驮娘江、谷拉河、那马河;属旅游风景区的有普者黑、摆龙湖、听湖、坝美、八宝河等。至2009年7月,全州内河通航里程244.65公里,拥有各类船舶1000余艘。随着水运建设的逐步加快,有效改善了当地群众的出行和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在我州水利水电开发建设过程中,先后形成了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及清华洞、板蚌、云鹏、坝达、暮底河等一批水利、水电库区,不同程度地改变了边远山区群众出行和生产生活的传统方式,带来诸多不便问题。当前,部分地区由于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农用、自用船只违章营运,非法载客现象严重,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州水运安全、有序、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水运是河流、湖泊、库区周边群众出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当地群众的便捷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是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措施,扎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水利、水电、交通、建设、林业、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水上交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和对运输船舶、码头(渡口)的建设工作,对农用船、渔船、采挖砂石船、采矿船、工程船等与运输无关的其他经营行为要按“四级安全责任制”抓好落实,坚决杜绝辖区内出现漏管现象。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多方筹措资金,组建渡运船队,协调造船厂家,按照船舶技术法规要求,尽快建造满足安全要求的适航船舶,妥善解决沿岸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决取缔非法造船、非法设渡、非法从事客货运输的行为,并对有关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
交通(海事、航务)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对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浮动设施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对县级政府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意见;把好市场准入关,合理引导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无证船舶、无证船员、违章作业等行为,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和运营条件的企业(个人)、船舶从事营运的,依法予以处罚;依法对内河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和实施。
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农用船、渔船及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配合交通(海事)部门打击未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农用船、渔船。负责对农用船和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登记备案并标明用途及渔船进出渔港签证、船员考试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农用船、渔船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非通航水域内的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库库区等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由负责经营项目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全面实施安全管理。
体育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水上竞赛项目训练和竞赛中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事前需报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交通(海事)部门批准,并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水务部门要负责水势情况的监测,及时向地方海事部门和经营业主提供水势变化情况及意见,为水上运输安全提供条件。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并依法对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
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快辖区河流、湖泊和库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规划先行原则,抓好水上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水电开发建设和促进库区航运发展的统筹协调,在推进水电开发、建设的同时,科学处理航电关系,紧密结合库区移民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加强航道、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设施,做好安全隐患排查等各项工作,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和生产生活问题。
四、强化工作措施,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中安全管理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重点和空白点,要设置必要的海事管理机构,落实监管人员和经费,完善监管措施,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各县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健全海事机构及安全应急救援设置和解决正常工作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为海事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提供必要的监管手段,确保我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达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保障、有效监管、优质服务”的要求。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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