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发〔2013〕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西双版纳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西双版纳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

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有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持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意见》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2012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意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平安出行的新期待、新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性、源头性和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法,明确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社会化交通安全管理理念,充分说明中央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注,必将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在深化认识、科学谋划、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切实增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为促进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交通安全保障。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巩固和深化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研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评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及时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积极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平安畅通乡镇”创建活动,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努力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政绩考核体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城市交通安全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增加道路容量和路网密度,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具有合理层次序列的城市道路网;加强城市道路以及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路)建设,减少行人、自行车与机动车的互相影响,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要进一步推动畅通工程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工作,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指挥中心系统功能,提高指挥、调度、控制能力,确保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切实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和措施,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三)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监控设施,稳步推进主干公路监控系统建设。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依托现有公路信息资源和视频监控平台,设置和完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信息采集、监控、诱导、气象监测、信息发布等安全管理设施,建立适应公路网络化管理需要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管理指挥中心,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公路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管控措施。公安部门要按照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将交通监控信息通过边界接入平台联通至公安专网,提高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对破坏、损坏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置效率。要按照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对新建公路配置智能监控系统。要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安装道路通行信息可变提示板,完善远距离、多点提示预告知设施,逐步建成集指挥调度、卡口拦截、车流检测、超速抓拍、数据传输等功能为一体的智能交通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安全预警、事故防范、治安案件先期处置和应急管理能力。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全面提高农村道路设计标准和安全性能;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培育新型农村客运市场,科学设定农村客运班线,创新农村客运经营方式和安全监管机制,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保证农民出行安全便利;进一步加强农村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纳管率。

(五)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制度,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整治。加大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设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基金,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奖励额度,鼓励群众如实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动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建立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挂牌督办整改。重点整治公路弯坡路段、临水临崖路段,不断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强化公路平交路口交通渠化。增设车速管控设施,合理控制运行车速。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住建等部门要协调联动,深入排查治理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按照“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总体要求,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治理措施,挂牌督办,分级治理,确保治理到位,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七)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把驾驶人考试关。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计量认证管理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估工作。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进一步深化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客货运车辆、校车GPS监控平台的动态监管,及时纠正客货运车辆“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八)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深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现交通安全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开辟宣传专栏,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制度。

(九)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辅助人员的管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交通协管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其公益性岗位补贴、工资补贴和“五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纳入政府就业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明确职责任务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要把《意见》规定的职责、措施和要求纳入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充分发挥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要按照“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方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依法管理机动车和驾驶人,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分析交通安全形势,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危险路段,提出治理措施和意见;参与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和论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及时向建设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要积极开展新驾驶人领证教育和审验教育,重点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文明、安全驾驶常识;对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开展执法教育,讲解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督促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依托重点客货运驾驶人短信服务平台,及时为客货运企业及其驾驶人提供恶劣天气预警、交通事故情况、车辆及驾驶人审验、交通违法处理、交通安全宣传等信息提示服务。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大中型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集中清理活动,对逾期未审验的书面告知运输企业,责令暂停营运;每月对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记分情况进行清查,对交通违法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分达12分以上的,及时通报所属运输企业督促接受处理。要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组织宣传力量深入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场站,与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四见面”,通报交通安全形势,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做到每月一次学习,每季度一次交通安全讲评;建立完善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媒体、LED显示屏等公示举报奖励方式,动员群众通过110、122报警平台和公安微博,举报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按照要求启动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实行24小时勤务,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旅游包车、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坚持逢车必查和“六必查”,严把营运车辆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切实消除超员、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等安全隐患;坚持网上巡逻和网下管控相结合,对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无牌无证、遮挡和污损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托公路卡口拦截系统和交通安全服务站、收费站、服务区,及时拦截、现场处罚,提高执法教育效果;组建机动执法小分队,针对辖区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治理,每天在辖区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交通秩序混乱路段和时段开展流动执法,现场查纠交通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衔接和协调,将高速公路交警业务技术用房纳入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全力改善一线交通警察执勤条件。

财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和监控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概算,保障配套资金;将交通安全工作各项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纳入保障范围,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加大资金和装备投入,为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交通安全组织和规章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牵头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开展校车使用情况普查,参与确定校车运行线路,开展礼让校车宣传活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校车管理单位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要编制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道路建设规划,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排查和治理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国(省)道干线公路、客运道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治理改造,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交(竣)工验收时要联合安全监管和公安等部门开展安全评价,并将“公路安保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技术水平。要将高速公路服务用房建设编入新建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纳入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加强对驾驶人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培训质量;组织开展辖区运输企业所属客货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车、卧铺客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严禁隐患车辆上道路行驶。组织开展全市旅游客运车辆安全专项整治,理清旅游包车底数,建立健全旅游包车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旅游包车管理档案,落实旅游包车审批备案制度;要组织开展旅游客运安全隐患整治活动,对不具备从业资质的旅游客车及驾驶人,一律依法取缔;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旅游客运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以及未安装使用GPS监控系统的旅游客车,一律停止营运;对违规审批路线、发放空白包车证的违法违纪人员,一律严厉查处;要分别与辖区旅游客车所属企业和驾驶人逐一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书,切实解决旅游包车市场管理混乱、违法超范围运营、违法审批发放空白包车证等问题。要组织开展10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的全面排查,通过调整发车时间、整合营运线路、中短途接驳运输、驾驶人落地休息等措施,有效限制凌晨2时至5时通行客车,切实消除疲劳驾驶安全隐患;要督促运输企业健全完善动态监控平台使用管理规定,实行专人24小时动态监管,及时发现、提醒、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和未严格进行监控、提示、处罚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责任。要严格督促客运企业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每日累计驾驶时间、连续驾驶时间、停车休息时间等要求及落地休息制度,严防驾驶人疲劳驾驶;要将本地从事客货运的异地驾驶人统一纳入本地属地登记、教育服务管理,及时掌握客货运驾驶人在辖区和异地交通违法及记分、交通肇事情况,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示服务。

旅游部门要贯彻落实道路旅游客运安全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旅行社旅游安全用车管理,建立健全旅行社旅游安全用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旅行社旅游安全用车整治工作,配合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开展道路旅游客运安全整治工作;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旅游行业标准LB/T002—1995)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旅游客运安全责任,与旅行社签订旅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遵守旅游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书,对不履行安全职责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惩处,切实解决道路旅游客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发生。

农机部门要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依法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进行登记、检验,严把农业机械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审验关,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和安全教育,在农用车辆驾驶人中大力倡导文明交通行为和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农业机械交通安全。

商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政策,按照要求布建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点,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各类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回流农村,产生新的交通安全隐患。

卫生部门负责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体系,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机制,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工商部门要依法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企业的注册登记关,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加强旧车交易和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拼装车辆行为。

质监部门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严格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机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的定期检定或校准;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配件产品;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非法生产车辆的生产经营场所。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督导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州安全监管局组织进行责任倒查,逐起追究相应的责任。

气象部门要及时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媒体等相关单位提供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气预警信息,方便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和公众及时了解交通管理措施。

保险部门要积极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的规定,依法履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

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引导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播影响道路交通的天气预警信息和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驻州各军事单位要结合军事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军用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在明确工作任务,履行好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结合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以省级文明交通示范创建公路为重点,实行区域联动,集中整治“三超两驾一疲劳”、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实现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路段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百车违法率降至5%以下的工作目标;要共享道路监控资源,在恶劣天气多发路段、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增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确定专人摄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时公布交通违法车辆信息;组织开展涉毒客货运驾驶人的全面排查,对全市客货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涉毒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对确认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一律按规定注销驾驶资格。今后,凡申请驾驶营运车辆从业资格的驾驶人,除审核3年内有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外,一律比对吸毒人员数据库。交通运输、农机监理和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联合集中整治农村地区低速货车、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宣传、文明办、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工商等部门要制定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广告免费发布制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制播公益广告;安全监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司法、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农机、教育等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媒体宣传、举办主题宣传教育和普法宣传等活动,集中开展交通法制和文明交通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宣传力量进企业、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发挥社区、村委会、驾驶员协会、汽车俱乐部等社会组织的作用,组织驾驶经验交流和体验活动,大力倡导文明交通行为;要通过树立中小学生的文明交通理念,带动和影响学生家长依法交通、文明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逐案倒查人、车、路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共同发现和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文明办、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等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曝光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传播交通安全知识,弘扬文明交通理念。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一)严格执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二)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三)严格执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在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同时,按照程序追究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企业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车辆所属企业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连续发生2起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要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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