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西政办发〔2014〕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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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西双版纳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我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指导开展工作。
一、组织领导
在西双版纳州低碳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下,建立西双版纳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全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信息化委、州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环境保护局。
二、目标任务
西双版纳州在2013年底前启动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2014年底前按照《意见》的要求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职责
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计划,组织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检,牵头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组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境保护检验机构人员业务培训。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协调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工作。
州工业信息化委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州公安局负责环境保护达标车型的注册、转入、转出、注销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及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I/M)制度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推进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中“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督促州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标准、方法和要求,做好州内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推进州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工作,做好强制性检定计量器的检定服务并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车辆的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中石化西双版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西双版纳销售分公司负责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对所属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逐步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供应符合国家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优质燃油。
四、工作措施
按照各部门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我州拟采取以下措施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一)实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制度,加快淘汰老旧黄标车
1.在2013年底前启动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对新注册的机动车核发环境保护合格标志。在实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完成全州汽车基本情况调查,掌握老旧黄标车注册地、所属行业、权属情况、车辆类型等基本情况。
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公安局。
2.制定并实施我州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商务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
3.做好机动车安检、环检同步审验工作,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环境保护局。
4.做好推进大型道路客货运输和城市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中“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对环境保护检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不予办理营运资质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二)严格执行国家新车排放标准
5.开展国Ⅳ标准轻型汽油车销售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州工商局。
(三)全面销售国III标准车用燃油
6.对全州加油站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我州加油站底数,建立管理台帐,研究制订具体检查计划。
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商务局、州环境保护局。
7.加强国III标准车用燃油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商务局、州环境保护局。
8.督促各加油站全面销售国III标准车用燃油,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各加油站油品质量情况,对不按要求销售国III标准车用燃油的加油站进行曝光,不予办理年审合格手续。
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工商局
(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
9.积极引导公交、出租、公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工商企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业信息化委、州财政局。
(五)开展治理汽车尾气污染专项执法活动
10.开展汽车尾气污染专项执法活动,重点查处冒黑烟和无环境保护标志上路行驶客货运输、工程施工等车辆。加强客货运输、工程施工、市政环卫、物流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老旧车辆的环境监管,加大停放地现场检查力度和监督抽测频次,采取申报登记、限期治理等行政管理措施,加快其更新淘汰步伐。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交通运输局。
11.开展旅游汽车尾气污染专项执法活动,重点查处冒黑烟和无环境保护标志上路行驶旅游车辆;加强对外地号牌旅游、客货运输等汽车尾气污染的监管,对冒黑烟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并建立查处档案。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环境保护局。
12.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I/M)制度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经资质认定的机动车环境保护维修站(M站)数量不少于3家。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环境保护局。
13.建立机动车联合审验制度,实现机动车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发放、营运车辆定期审验等工作中与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同步审验,确保汽车环境保护参检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环境保护局。
(六)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
14.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的日常监管,确保良好检测秩序。做好环境保护标志核发管理,不断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
(七)开展“环境友好车队”创建活动
15.组织开展“环境友好车队”创建活动,对选用车型环境保护标准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落实好、车辆日常管理规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性强的单位授予“环境友好车队”荣誉称号,树立遵纪守法、管理规范、节能环境保护的绿色车队典型,带动全州有车单位踊跃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绿色车队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
(八)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16.通过新闻媒体、广场活动等多种方式,普及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鼓励群众自觉参与汽车尾气污染防治。
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
17.开展“汽车尾气污染防治进社区、进课堂、进企业、进乡村”等普及教育活动。
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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