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昭政发〔2013〕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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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结合实际,提出一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标本兼治,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完善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制,提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构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网络平台,稳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二、从源头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三)加强新车排气污染控制。销售和进口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和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阶段性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公交、出租、环卫、营运车辆应当优先选购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环保型机动车。
(四)严格执行外地机动车转入环境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外省车辆转入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从外地转入的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五)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要按照规定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要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机动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报废;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
(六)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进入全市的油品强化监督检查。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三、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制度
(七)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我市实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检验周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可采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鼓励采用简易工况法。对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环保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因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
(八)严格执行地方强制排放标准限值。严格执行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全省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在全省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颁布实施之前,已开展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暂时执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
(九)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管理。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监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证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并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进行收费,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
(十)鼓励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社会化。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的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并合理控制规模,积极推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社会化运营工作。具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条件的单位和法人均可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
四、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
(十一)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列入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环保部门直接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经环保检验合格的,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十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制度。经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
(十三)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检。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车辆集中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限期治理。
(十四)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平台。环保部门要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平台,并与省环境保护厅监管平台及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管理平台联网,实现检测信息互通,完善排放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功能,形成功能齐全、层次清晰的监管网络。
(十五)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省的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任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和部门联动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昭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消防支队、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昭通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昭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十七)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在市环境保护局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窗口,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进驻并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十八)明确部门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检;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组织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业务培训。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听证、核定、审批和公告。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注册、转入、转出、注销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公安消防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I/M)制度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负责推进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中“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市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环保部门标准、方法和要求,做好市内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推进市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市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昭通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昭通公司负责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对所属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逐步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供应符合国家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优质燃油。
(十九)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大力倡导绿色出行和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新能源机动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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