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昭通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昭通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快速、有效地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昭通市水域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云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昭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分类分级

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各类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执行,较大和一般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昭通市内涉及跨县级行政通航水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2本预案指导全市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指挥全市各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和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应急处置指挥权限。

(1)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2)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居安思危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有备无患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3)广泛动员的原则。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县区政府为主,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民兵,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参与。

(4)依靠科技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6相关定义

1.6.1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过失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上人员伤亡的事故(主要包括船舶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沉没、火灾等),以及水上人员生命、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威胁的险情。

1.6.2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指采取应急措施,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以消除、避免或减少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其中人员生命救助作为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的首要工作,是所有船舶和人员应尽的人道主义和法律义务。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昭通市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上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昭通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地方海事局等单位领导组成。

市水上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上搜寻救助、防汛、防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修订预案和处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组织力量积极参与跨县区的重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帮助、遣送工作;

(5)负责与邻近水域搜救部门进行水上搜救业务联系、协调和交流;

(6)组织开展昭通市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7)负责落实应急费用;

(8)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上安全应急办”)在市交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市交运局分管副局长、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水上安全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起草编制、修订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县区制定、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搜救值班,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报告预警信息;

(3)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4)组织成员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

(5)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6)其他日常工作。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3.1市地方海事局

(1)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搜救行动;

(2)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搜救工作;

(3)发布航行通告;

(4)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2.3.2市政府新闻办

应急总指挥或上级领导认为必要时,负责组织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2.3.3市交运局

(1)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

(2)组织港航单位、相关港口经营人协助做好有关救援工作;

(3)组织有关港航单位做好相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2.3.4市安监局

(1)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生产成员单位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进行救助;

(2)负责协调组织查处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2.3.5市公安局

(1)参与救援行动;

(2)负责现场水域和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

(3)组织现场及相关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

(4)负责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5)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2.3.6市民政局

(1)负责获救人员的救助和接济工作;

(2)协助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3)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2.3.7市农业局

(1)组织本单位力量、渔船参加搜救行动;

(2)参加现场警戒工作;

(3)协助组织事故现场周围渔船和渔民的疏散、撤离。

2.3.8市卫生局

(1)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人员实施紧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

(2)组织医院做好伤病人员的接收和治疗;

(3)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

(4)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医疗咨询、指导;

(5)做好事故后医疗卫生处理工作,特别是防疫工作。

2.3.9市旅发委

(1)参与旅游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

(2)负责外地游客安置工作。

2.3.10市法制办

(1)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案制订、修改工作;

(2)负责法律支援工作;

(3)牵头、组织法律支援组处理涉外的法律问题。

2.3.11市环保局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水域、大气等污染程度的监视、监测、评价等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源控制和消除工作。

2.3.12市气象局

(1)负责气象预警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2)对重大险情或事故地点附近区域提供特别气象预报。

2.3.13市公安消防支队

(1)组织本单位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危险品泄漏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2)组织现场有关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参与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

(3)组织力量参加其他水上救援工作;

(4)若船舶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泄露危险时,参加现场警戒工作。

2.3.14市航务管理处

(1)参与救援行动,调派附近航道船舶协助应急救援;

(2)负责检查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沉船、沉物标识设置是否符合助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2.3.15市武警支队

(1)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紧急救援行动;

(2)协助疏散人员、设施;

(3)协助相关区域的警戒工作。

2.3.16市财政局

(1)保障水上搜救工作经费;

(2)配合做好应急费用的财务管理工作。

2.4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不断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市直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快速有效地处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涉及的有关部门配合处置。

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省属驻昭单位和昭通军分区、武警昭通支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

3.1预测与预警

预测、预警是通过预警信息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发生或做好相应应急准备。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建立并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保持与船舶、航运机构、渔业单位、港口、码头等信息渠道畅通,以保证及早获得水上预警信息。

3.1.1预警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3.1.2.1预警信息来源

(1)当事船舶、设施、其他交通工具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报告;

(2)过往船舶、港航单位、目击者的报告;

(3)公安110报警台、有关部门转报;

(4)气象部门的通报;

(5)水上求救电话:0870—8933729;

(6)其他信息来源。

3.1.2.2预警监测

市地方海事局要组织水上巡航工作,及早获得水上报警信息并进行处置;渔政、航道等水上执法部门在执行水上执法任务时,发现或接到水上报警信息,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3.1.3预警措施

(1)指挥部通过发布航行通告、电台、新闻媒体等措施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对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2应急处置

3.2.1应急等级划分

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

3.2.1.1一般应急

一般应急是指对以下一种或几种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行动: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3)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4)船舶溢油0.5吨以下;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对通航环境、港口生产有一定影响,对内河流域生态环境、岸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3.2.1.2较大应急

较大应急是指对以下一种或几种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行动:

(1)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2)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0.5吨及以上、1吨以下;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对通航环境、港口生产有重大影响,对内河流域生态环境、岸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3.2.1.3重大应急

重大应急是指对以下一种或几种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行动:

(1)死亡(含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1吨及以上、3吨以下;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通航环境、港口生产有严重影响,对水域生态环境、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3.2.1.4特大应急

特大应急是指以下一种或几种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行动:

(1)死亡(含失踪)30人及以上;

(2)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4)船舶溢油3吨及以上;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对通航环境、港口生产有极其严重影响,对水域生态环境、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3.2.2信息报告

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务值班部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Ⅳ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水上安全应急办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直接向市水上安全应急办报告。

(2)发生较大(Ⅲ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水上安全应急办,市水上安全应急办视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Ⅱ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水上安全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在40分钟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委,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水上安全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的意见,报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并向市委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通报。

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应坚持重大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可视情况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市水上安全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有关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要及时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对一些属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在可能发生或发生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报告。

3.2.3先期处置

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即将发生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确认后,在尚未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之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相关预案,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武警、民兵、医疗救护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向可能波及或受到影响的其他县区通报情况;

(7)迅速向市水上安全应急办、市级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一级政府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

(8)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3.2.4应急响应

3.2.4.1报警信息接收

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接到水上险情报警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并记录相关信息。

3.2.4.2信息核实与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应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根据核实的信息评估险情相应的等级。核实的途径包括:

(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

(2)港航单位、码头、渡口等;

(3)附近渔船和船舶;

(4)派出船舶进行搜寻核实;

(5)其他有效手段。

搜集有关气象、水文资料并进行分析。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人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

3.2.4.3险情信息上报

(1)发生一般险情,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并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2)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险情,应在接到报警后30分钟内报告市长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在接报后3小时内将基本情况书面报告上述有关部门。

3.2.4.4险情评估

应急协调人应组织险情评估,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

险情评估考虑以下因素:

(1)遇险人数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造成内河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4)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5)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等。

根据初步评估,应急协调人拟定应急等级和相应应急措施,提出所需应急救助力量及设施的规模、后勤保障需求、人员保护需求、法律支援需求、专家支援需求等,并报相应领导。

3.2.5应急等级确定

(1)应急等级一般由指挥部值班负责人根据险情报告和核实的情况,对照3.2.1应急等级的标准进行评估,初步确定相应的应急等级;

(2)因各种情况导致指挥部值班负责人不能直接判断应急等级的,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应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及时确定应急等级,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

(3)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根据险情情况无法确定应急等级的,报指挥部领导决定;

(4)应急等级确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应急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等级。

3.2.6现场机构组成及职责

3.2.6.1现场总指挥

现场总指挥由应急总指挥指定,一般由海事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应急协调人和指挥部值班室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3.2.6.2应急行动组

由海事、交运、公安、渔政、武警等相关单位组成应急行动组,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3.2.6.3警戒监测组

由海事、公安、渔政等相关单位组成警戒监测组。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警戒和监测,及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

3.2.6.4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人员由应急协调人具体召集,负责对险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预案的实施、终止提出意见。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2.6.5法律支援组

由市法制办负责牵头,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所涉及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提供法律支援,处理涉及应急工作的诉讼问题。

3.2.6.6信息处理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1)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

(2)及时向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3)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并将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4)负责向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5)上级领导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指定部门负责。

3.2.6.7医疗保障组

由市卫生局指派人员、力量组成,负责遇险人员、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卫生防疫工作。

3.2.6.8应急保障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民政、通信、交运、卫生医疗等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和医疗等保障。

3.2.6.9善后处理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民政等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3.2.6.10事故调查组

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渔船事故由渔政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专家参加,负责查明险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2.7分级负责

市内发生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一般(Ⅳ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进行指导。

一般(Ⅳ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较大(Ⅲ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较大(Ⅲ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州市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由市应急委迅速向省应急委报告,请求省级有关部门援助、支持。

(3)重大(Ⅱ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同时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重大(Ⅱ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范围涉及与我市毗邻的外省其他县市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市人民政府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进行处置。

(4)特别重大(Ⅰ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应急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动用全市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迅速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级预案,加强处置力度。

3.2.8应急指挥部的行动

3.2.8.1应急总指挥的行动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相应位置;

(2)按照确定的应急等级,全面组织实施相应预案。本预案附录中提供了针对各类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预案,启动相应预案时,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并根据险情的变化调整方案;

(3)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4)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应急等级,应急总指挥根据险情等级,相应调整应急指挥体系的级别;

(5)指定现场总指挥;

(6)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7)负责应急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2.8.2应急协调人的行动

在确定应急总指挥之前,应自动承担应急总指挥的职责,直到应急总指挥确定并接管指挥职责为止。确定应急总指挥后,负责应急行动具体协调。

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和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进行应急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展开应急行动。

应急部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动:

(1)要求遇险船舶积极组织自救,并作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

(2)通知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3)组织附近船舶实施救援;

(4)通知有关救助力量(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采取相应行动,包括现场救援、应急支援、后勤保障等;

(5)确定应急通信联络方式。

应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执行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或人员、行动时间;

(2)搜救对象:遇险船舶的名称、种类、吨位、主要尺度、特征、联络方式等;

(3)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类型(碰撞、搁浅、火灾、爆炸、风灾、沉没、失控等紧急情况),损失和伤亡情况;

(4)指定现场总指挥,确定应急通信联络方式;

(5)初步确定搜救区域、范围及工作任务等。通知救助力量采取行动时,如时间允许应尽可能将有关情况和行动要求交待清楚,并可随情况变化进行补充修正。

协调岸上救助力量采取相应行动,配合水上的应急救援行动。

及时掌握应急行动情况,并向应急总指挥汇报。

3.2.8.3现场总指挥的行动

在未指定现场总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或船舶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总指挥的职责。

执行应急总指挥发布的或应急协调人下达的指令和要求,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组织现场救助力量实施救援:

(1)确定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救助方案,为现场救助力量确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确保其安全;

(4)组织应急行动组和警戒监测组进行应急救援及监测;

(5)协调现场搜救通信。

保持与应急协调人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应急总指挥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参考意见,以及时对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3.2.8.4成员单位的行动

按照指挥部的应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

3.2.8.5现场救助力量的行动

(1)向值班室报告动态,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

(2)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并接受现场总指挥的统一协调,执行搜救任务;

(3)保持与现场总指挥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3.2.9应急支援力量的行动

被确定为应急支援的救助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应急设备、装备、人员就位,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3.2.9.1专家咨询组的行动

由应急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2.9.2事故调查组的行动

按照职责分工,查清事故原因,并为应急行动提供相关决策支持。

3.2.9.3法律支援组的行动

研究、分析应急行动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为应急行动提供法律支持,为事后索赔工作做好准备。

3.2.9.4事故方及其所在单位、代理、保险人等的行动

(1)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积极组织自救;

(2)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料,如船舶结构图、货物资料、旅客资料等;

(3)及时派出人员协助、配合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派出单位代表、保险人代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5)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

3.2.10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

3.2.10.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总指挥应宣布中止行动。

(1)险情解除,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2)受客观因素影响如恶劣天气等原因,无法进行搜救。

3.2.10.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总指挥应宣布终止行动。

(1)所有可能区域均已搜寻,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2)险情解除,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消除。

3.2.10.3接到应急总指挥中止或终止通知后,应急协调人、现场总指挥应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中止或终止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3.2.11重新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指挥部应重新启动应急程序:

(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

(2)收到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

(3)宣布“中止行动”后,事件意外发生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的。

3.2.12后期处置

3.2.12.1善后处理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及防疫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社会援助工作,以及伤、亡人员的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3.2.12.2总结评估

(1)应急行动结束,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都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行动报告;

(2)现场总指挥应对现场搜救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报告;

(3)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应急总指挥审核后,提交指挥部领导及上级部门。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在处置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置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并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4)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下发有关单位,或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以便各有关方面共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5)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都应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这些资料包括搜救值班记录、值班电话录音、现场工作记录、应急行动情况报告、总结评估报告等。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紧急调集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相应的抚恤、补助或补偿,做好救援物资的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等工作。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受灾人员安置及转移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对事件发生现场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积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公司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对拒不履行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3.2调查与评估

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明事件性质、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机构要及时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为今后的应急处置工作积累经验。

市水上安全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每年1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恢复重建经费由事发地县区级财政安排,市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和中央财政补助。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鼓励并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救助捐赠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3.4信息发布

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后,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发生较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后,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后,由市级以上政府新闻发言人或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各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或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

新闻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尊重事实,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4.保障措施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市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网络系统,维护管理好通信设备和线路,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协调通信部门为应急处置全力提供通信保障。

4.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要调查、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确定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确保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能正常投入使用。

4.3应急队伍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农业局(渔政部门)、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煤工局、市供电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民兵,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制定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4.4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动态数据库,确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应急期间调用或征用交通运输工具等制度,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道路设施受损的抢修保通等保障措施。应急期间,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器材和人员能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4.5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建立动态数据库,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动等方案,认真研究、整合院前急救网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

4.6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加强社会面控制,在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周围区域开展治安巡逻控制。对重要场所、设施和目标采取严密的警卫措施,严防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乘机捣乱和破坏,及时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

4.7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处理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定物资调拨、紧急配送和组织生产方案、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方案,建立市和县区物资储备库,加强物资储备,确保处理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8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积极配合,确定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日常经费保障措施。

4.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程序,制定相关的保障制度。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规划和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城市可将场所的建设与公园、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习并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前30天报市水上安全应急办备案。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和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要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常规性培训,并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5.3责任与奖惩

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处理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6.附则

6.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昭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6.3应急处置审批表。

应急处置审批表

应急响应启动审批表

表一

呈报单位

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情况说明

(可另附专题说明)

市水上安全应急办

意见

市应急委

领导批示

应急响应结束审批表

表二

呈报

单位

突发事件处置任务完成情况

(可另附专题说明)

专家组

意见

市水上安全应急办意见

市应急

委批示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表三

呈报

单位

事由

(可另附专题说明)

通报范围

市水上安全应急办意见

市应急委批示

应急扩大审批表

表四

呈报单位

应急扩大原由

(可另附专题说明)

市水上安全

应急办意见

市应急委

审批意见

备注

新闻报道审批表

表五

呈报单位

报道的

主要内容

(可另附专题说明)

市水上安全应急办意见

市应急委

批示

备注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