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的通知

浙交〔2013〕16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做好属地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按期维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1月28日

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性能完好,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以下简称《规范》)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3〕16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由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三、汽车维护按《规范》规定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四、日常维护时间要求为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

五、一级和二级维护应以车辆行驶里程为基本依据,对于不便用行驶里程统计、考核的车辆,采用行驶时间间隔计量。

(一)一级维护为(5000~7500)±500公里,或1个月,具体见附表。

(二)二级维护为(30000~50000)±1000公里,各类车时间间隔为:

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具体见附件。

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具体见附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对挂车(包括危险货物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

3.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的二级维护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具体由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制定方案,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对租赁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提出要求。

5.教练车及其他车辆6个月。

六、技术等级评定周期为12个月。技术等级评定和其中一次的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可以合并进行。

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交〔2006〕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中内容和本规定冲突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一级维护周期及二级维护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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