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号:浙交办〔2011〕320号
颁布日期:2011-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浙交办〔2011〕320号

宁波市港口管理局,温州、舟山、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嘉兴市港务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交规划发〔2011〕6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人:韦明华,电话:0571-88909359)

【附件下载】:[正文]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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