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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浙交办〔2011〕320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浙交办〔2011〕320号
宁波市港口管理局,温州、舟山、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嘉兴市港务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交规划发〔2011〕6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人:韦明华,电话:0571-88909359)
【附件下载】:[正文]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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