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浙交明电〔2009〕11号 ---|--- 颁布日期:2009-08-0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交明电〔2009〕11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浙交明电〔200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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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交明电〔2009〕11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厅质监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根据国家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和现阶段防控策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应急办分别发文,对当前调整完善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提出要求,根据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防控工作情况,现就当前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数据统计和信息报告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持对甲型H1N1流感的关注,强化领导责任和风险意识,关注动态,积极应对。
二、各地各单位防控工作应按照我厅《转发关于做好人感染猪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明电〔200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交明电〔2009〕5号)的有关部署,结合当前防控工作要求,重点做好疫情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各地各单位及时掌握疫情防控动态,一旦发现公路水路运输旅客、工程施工从业人员感染病例及本系统职工感染病例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各单位要指导督促旅客运输从业单位协助检疫、卫生等部门,做好交通工具的卫生消毒和从口岸入境有流感症状人员的登记、报告等工作(具体可参考国家质监总局、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有关操作规定)。
交通系统学校、幼儿园等应加强对在校学生及儿童的宣传教育和日常防护,一有情况,随时报告。
四、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防控统计要求,防控工作信息改日报制为周报制。请各单位汇总填写每周情况报表,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汇总,在每周五11:00时前,通过OA电子邮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防控办,联系人:凌宏标、卢静。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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