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校车许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校车许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安〔2014〕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委):

为抓紧有序推进我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我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意见,现就认真做好校车许可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车许可、检验事项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专门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按车辆标准和用途,区分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实施日常管理。此种区分不改变非专用校车作为校车纳入当地政府统筹管理的性质。其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但不符合GB24407—2012标准的专线公交、农村客运车辆、周末班车、学校自备车等均按照非专用校车类别进行许可和检验。符合GB24407—2012标准的专用校车依据专用校车相关要求进行许可和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对具有道路营运证的校车进行许可,对没有道路营运证车辆进行校车许可时,配合公安、教育部门对校车运行线路进行勘察,在“交通部门意见栏”中签注对线路的审查意见。

(一)非专用校车许可、年检。

非专用校车根据原车辆性质和车辆安全检验标准进行车辆登记、检验。根据我省实际,非专用校车暂按以下配置进行校车许可:应配备逃生锤、急救箱、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车辆前部碰撞安全结构、校车标志灯以及停车指示标志等装置暂不要求。鼓励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非专用校车每年需进行的2次安全检验,可结合车辆年检、客运车辆安全检验等规定进行。

(二)校车行驶条件。

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按所属类别(专用/非专用)取得校车许可并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2.驾驶员取得校车驾驶资格;3.行驶线路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其中专用校车应实施定车、定人、定线路管理,非专用校车鼓励在一个运行周期内定车、定人、定线路。校车上路行驶前,驾驶员须对校车车况进行安全检查,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一般由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营公司派员担任,或由运营公司与学校商定派员担任,自备校车一般由学校派员担任,也可根据实际由当地政府统一聘用社会人员担任。

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查工作

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对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操作要求。

(一)校车驾驶员体检。

由于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对“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已作出规定并进行了相关认证,因此在驾驶员申请准驾校车时,此项体检可不再重复要求,由驾驶员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格相应栏目作出无相关病史的陈述。校车驾驶员按照所持驾驶证类型要求进行审验和体检,体检时应增加吸毒检测项目。

(二)无犯罪记录的认定。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时须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对本省籍驾驶员,可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对非本省籍驾驶员,在浙江取得居住证并居住一年及以上的,可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对未满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三)无吸毒行为的认定。

申领校车驾驶员资格时须出具的“无吸毒行为”证明,对本省籍驾驶员,可由当地公安部门通过“浙江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涉毒人员”菜单查询认定,非本省籍的由当地公安部门通过发函至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调查或通过其他方式认定。

三、校车停靠站点设置

校车站点设置既要考虑方便学生接送又要注重学生上下车的安全,可根据实际在公交车站停靠或设置校车临时停靠站点。校车停靠站点应根据实际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站点安全设施建设。各地在校车停靠站点建设时,要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2009)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2009)要求逐步进行提升,分步实现校车停靠站点的标准化。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校车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尽快完成校车许可工作,确保学生有车坐、坐上安全车。教育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积极联系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解决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召开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每学年根据本地学生的变动情况拟定当年度工作方案并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校车行驶线路的勘察工作,确定校车行驶线路;同时做好学校自备校车的安全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校车许可、驾驶员资格审查、车辆年检等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公安部门的工作实际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定期联合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校车安全运行检查和交通法规教育培训。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由其审批管理的非专用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管;要按照“公交优先发展”的理念,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务学生上下学出行的能力;要对校车途经公路(属国省道公路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由县以下地方政府负责)线路路况、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要商公安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妥善处置,不断提高公路通行和安全保障水平。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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