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0〕213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为了充分发挥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提高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

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切实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推动10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深入实施,进一步提高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平台牵头,各方参与。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由平台建设承担单位牵头,联合拥有优质科技资源和重大创新成果的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加,鼓励有关联性的平台共同承担项目。充分发挥市县科技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成果转化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

2.主动设计,市场导向。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由平台共建单位牵头主动设计,并应吸纳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意见。通过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市场导向,机制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3.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必须注重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通过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受益面广的项目,推广应用一批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和产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条件

承担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的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正常,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

2.建设期间承诺的自筹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经费已经到位。

3.平台建设经费使用规范,审计后没有发现不良情况和重大问题。

4.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直接从事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的实施。

三、支持内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7号)的精神,支持市场有需求、推广有价值、技术较成熟,能够在一个区域内成片、或在一个行业中进行推广应用的项目。支持的项目可以是能独立推广的单一技术,或有密切相关的一组技术。

在块状经济特色明显,科技成果可以成片转化推广的地区,可以结合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的实施建立分平台,使平台更好地发挥服务功能,提供创新服务。分平台要依托当地高校、科研院所和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等建设,必须具有比较完善的服务设施和相应的科技人员,具备提供检测、开展技术培训、传播科技信息、推广科技成果等基本功能。

四、操作程序

1.项目设计

平台要联合有关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深入开展需求调研,并及时吸纳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有关市县科技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提出成果转化推广项目。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可以来自平台核心成员单位自身完成的,也可以来自国内外其他单位完成并合法获得的,或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县科技部门和省科技厅业务处室推荐的科技成果。组织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过程中,对拥有重大成果转化推广价值项目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要及时吸收其为平台成员单位。

2.项目立项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要求在每年的3月底前推荐,推荐的项目需由主要推广对象所在地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项目推荐给省科技厅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厅局,于5月底之前按照“三审一决策”程序完成评审立项。在评审过程中,应对推广项目的技术成熟度,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以及推广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对有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配套资金承诺的项目优先立项。

3.项目实施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实施时间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能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相关平台要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实施。主要集中在区域推广应用的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相关平台要与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4.项目验收

项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以及平台开展成果推广应用和提供公共科技服务等有关凭证,商省财政厅后提出经费补助意见。

5.激励措施

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应当通过成果转化推广和公共服务,形成平台运行的主营方向,完善平台造血功能。通过技术服务形成的收入,除用于平台自身发展之外,还可按《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成果转化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五、经费管理

1.经费使用

用于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平台理事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加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的平台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承担和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凭有效凭据到平台牵头单位统一列支。

2.资助强度

资助强度应根据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地方政府的配套经费强度,推广应用项目的技术含量和新颖性,项目受益的范围,推广过程中实际需要支出的成本等综合考虑。对于有重大推广价值的项目可以一次立项,持续推广,滚动支持。具体资助强度参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采用事中预支和事后补助结合的方式资助。项目立项后,于每年6月底之前下拨项目启动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项目验收后,根据成果转化推广绩效确定具体资助经费强度,核拨事后补助经费。

六、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由财政资金直接形成的国有资产由平台牵头单位统一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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