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2011〕89号
颁布日期:2011-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经信委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经信委

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发展为目的,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以科技管理为手段,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落实车辆行车安全防范各项措施,提高安全科技管理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努力实现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形势逐步好转,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

(二)建立“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加强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企业对车辆的动态监管,实现三个“明显”(即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率明显提高,营运车辆事故死亡人数明显减少,营运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的目标。

三、实施安排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道路运输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所有“两客一危”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安装时间,确保12月31日前完成安装,并实现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与省交通运输厅联网联控信息平台实时对接;要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使用、监管要求,落实监控管理人员,建立监控管理档案。

(二)监督检查整改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现场处理阶段(2012年1月1日起)。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省交通运输厅联网联控信息共享平台的“两客一危”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四、职责分工和工作措施

(一)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职责:牵头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成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建立“两客一危”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对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两客一危”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两客一危”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的维护,制定信息共享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专项经费,将专项经费纳入部门和地方的年度预算,保证信息共享平台长期稳定运行。要加强考核,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下级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进行考核。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要求对所属“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加强对安装、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自2011年9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两客一危”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于2011年9月1日前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到位,并接入省交通运输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或虽已安装但未接入省交通运输厅联网联控信息平台的“两客一危”车辆,要暂停车辆营运资格审验。

(二)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两客一危”车辆违法信息接入共享信息平台;将“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加强路面巡查;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客车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抄送交通运输部门。

各级公安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起,将“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定期检验范围,“两客一危”车辆所有人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将“两客一危”营运车辆事故处理信息接入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动态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1〕6号)要求,继续牵头做好“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的试点工作;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主要职责:督促省内有关车辆公告生产企业对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严格审核车辆产品公告。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自2011年8月1日起,对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车辆出厂前未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要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信委。

(五)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并建立动态车辆监控平台,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实时有效动态监控。2011年12月31日前,各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在所属全部“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且其卫星定位装置必须接入省交通运输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平台;要制定和完善车辆动态监管规定,建立动态监管工作台账,并至少保存1年时间;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及时做好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确保装置的完好应用;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履行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四部局《通知》明确的任务要求。要充分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等装置,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司其职,实施联合监管。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协作配合,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做好“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将企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及监管工作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考核、安全评价、资格查验等评定考核工作中,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车辆的动态监管工作。

(三)加强督导,定期通报情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本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工作情况,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经信委将定期通报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市“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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